“超級流感藥”引發專利之爭,原研方羅氏稱已起訴仿制方石藥集團

導讀 記者 | 陳楊編輯 | 謝欣10月18日,羅氏制藥在其官方微信公眾號發布《針對石藥集團歐意藥業有限公司瑪巴洛沙韋片仿制藥獲批事宜的聲明》...

記者 | 陳楊

編輯 | 謝欣

10月18日,羅氏制藥在其官方微信公眾號發布《針對石藥集團歐意藥業有限公司瑪巴洛沙韋片仿制藥獲批事宜的聲明》,聲明直言歐意公司的行為已對羅氏制藥就瑪巴洛沙韋片的后續研發和商業化工作帶來了極大干擾。對于此事,界面新聞分別向石藥集團和羅氏制藥發出了采訪問題。截止發稿,石藥集團暫未回復,羅氏制藥沒有進行更多表態。

瑪巴洛沙韋是一種Cap依賴型核酸內切酶抑制劑(Cap-dependent endonuclease inhibitor)。相比于“流感神藥”神經氨酸酶抑制劑奧司他韋,該藥可抑制流感病毒中的Cap帽子結構依賴性內切核酸酶,即在流感病毒自我繁殖的早期發揮藥效,因此阻斷速度比前者更快。瑪巴洛沙韋全程只需一次服藥,能在24小時內停止病毒排毒,縮短傳染期并大幅減少流感癥狀持續時間,因此也被稱為“超級流感藥”。

瑪巴洛沙韋最初由日本鹽野義(Shionogi)開發,隨后羅氏加入其研發和推廣。2018年2月和10月,該藥先后在日本和美國獲批上市。2021年4月,瑪巴洛沙韋在國內獲批(商品名:速福達),用于治療12周歲及以上急性無并發癥的流感患者,包括存在流感并發癥高風險的患者,并于2021年12月進入國家醫保目錄。米內網的數據顯示,2022上半年,瑪巴洛沙韋片在中國公立醫療機構終端的銷售額已超過1400萬元。與之對比鮮明的是,今年7月的第七批國家集采中,包括石藥歐意在內的奧司他韋仿制藥價格降至每片不到1元。

今年10月11日,石藥集團子公司石藥歐意的瑪巴洛沙韋片仿制藥獲國家藥監局批準(批準文號:國藥準字H20223746),注冊分類為化藥4類。值得注意的是,石藥也是目前國內唯一一家開發了瑪巴洛沙韋仿制藥的企業。

對此,羅氏制藥的上述聲明稱:速福達及其活性成分受第ZL201180056716.8號中國發明專利的保護。該專利涉及化合物專利,效力穩定,有效期直至2031年9月21日屆滿終止。依據中國專利法的有關規定,未經專利權人的許可,任何個人或實體不得在中國大陸以生產經營為目的制造、使用、銷售或許諾銷售瑪巴洛沙韋化合物和/或含有瑪巴洛沙韋化合物的藥品。而該專利的專利權人從未許可除羅氏制藥及其關聯公司以外的任何個人或實體在中國大陸展開上述行為。

羅氏制藥的聲明表示,速福達在國內獲批不過三個月,石藥歐意即遞交了仿制藥上市申請。自2021年7月以來,公司多次就知識產權問題和石藥歐意溝通,但石藥歐意一方面自認其獲批仿制藥落入第ZL201180056716.8號中國發明專利的保護范圍,另一方面至今拒絕承諾在上述專利保護期內不實施侵犯專利權的行為。羅氏制藥認為,歐意公司的行為已對羅氏制藥就瑪巴洛沙韋片的后續研發和商業化工作帶來了極大干擾。

上述聲明也特別指出,石藥歐意仿制藥獲得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的批準,并不意味著歐意公司可以以生產經營為目的制造、銷售或許諾銷售其仿制藥瑪巴洛沙韋片,否則將構成對上述專利的侵權。

羅氏還表示,對于石藥歐意申請仿制藥上市的行為,專利權人已經提起專利鏈接訴訟。對于涉嫌侵犯羅氏合法權益的行為,將積極采取法律手段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對此,上海市匯業律師事務所合伙人唐嘉偉律師向界面新聞記者介紹,第四次修訂的《專利法》于2021年6月實施,其中引入了藥品專利鏈接制度,包含藥品專利的信息公開制度(橘皮書制度)、仿制藥上市申請專利聲明制度等。

同年7月4日,國家藥監局和國家知識產權局發布《藥品專利糾紛早期解決機制實施辦法(試行)》(簡稱《辦法》),其中第六條規定:化學仿制藥申請人提交藥品上市許可申請時,應當對照已在中國上市藥品專利信息登記平臺公開的專利信息,針對被仿制藥每一件相關的藥品專利作出聲明。而其中四類聲明為,“中國上市藥品專利信息登記平臺收錄的被仿制藥相關專利權應當被宣告無效,或者其仿制藥未落入相關專利權保護范圍。”仿制藥申請被受理后10個工作日內,國家藥品審評機構應當在信息平臺向社會公開申請信息和相應聲明;仿制藥申請人應當將相應聲明及聲明依據通知上市許可持有人,上市許可持有人非專利權人的,由上市許可持有人通知專利權人。

不過,國家藥監局藥品審評中心(CDE)受理石藥歐意瑪巴洛沙韋仿制藥上市申請的時間為2021年7月1日,在上述辦法發布之前,公開渠道也未檢索到其相應聲明,因此石藥歐意對于上述專利的態度尚且不得而知。

唐嘉偉向界面新聞分析,就羅氏制藥本次的聲明來看,石藥歐意很可能做出了四類聲明。該類聲明通常也是藥企之間產生爭議的重點。

一般而言,原研藥企知曉仿制藥公司的四類聲明后,會在規定時間內提起訴訟、向國家知識產權局提起裁決,這一訴訟或裁決可能會持續9個月,此時藥監局還在繼續進行審批工作,直到訴訟或裁決產生結果。若9個月后未產生結果,藥監局可以給出批文。換而言之,專利爭議與該藥是否獲批沒有直接關系。

江蘇致邦律師事務所律師、專利代理師黃良迪也向界面新聞表示,在《專利法》第四次修訂時,為避免對仿制藥申請審批行為進行侵權定性,《專利法》第七十六條采用了“落入專利權保護范圍”的表述。依據立法的本意,仿制藥申請審批行為本身也應不構成許諾銷售行為,不構成傳統意義上的專利侵權。依據《專利法》第七十六條的規定,羅氏制藥有權發動一個確認落入保護范圍之訴,但是即便最終結果為石藥歐意的藥品落入羅氏制藥的專利保護范圍內,依據前述《辦法》的規定,需待專利權期限屆滿前才能將相關化學仿制藥注冊申請轉入行政審批環節,客觀而言其承擔的法律后果并不算嚴重。

因此,唐嘉偉和黃良迪都指出,仿制藥企提出四類聲明以挑戰原研藥企的情況并不罕見,且未來可能越來越多。因為藥品專利鏈接制度設計的初衷本身就有“促進高水平仿制藥發展”的目的。仿制藥企挑戰相關專利成功后,一方面使藥物可以仿制,一方面將獲得一年的獨占期。這期間,國家藥監局從該藥品獲批之日起12個月內不再批準同品種仿制藥上市,對于仿制藥企是利好。

唐嘉偉和黃良迪均表示,未來石藥歐意也可能向羅氏制藥提起專利無效挑戰。不過,兩位律師都提到,提起專利無效挑戰有一定的難度。唐嘉偉指出,此前,羅氏的上述專利已經兩次被挑戰,其中首次挑戰并未獲得支持,第二次挑戰的結果還未公開。

這也并非年內的首起藥品專利糾紛事件。今年8月前后,國家知識產權局根據《重大專利侵權糾紛行政裁決辦法》對勃林格殷格翰自主研發的創新藥品歐唐寧?(利格列汀片)專利受到廣東東陽光藥業有限公司以及其關聯方宜昌東陽光長江藥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合稱為“東陽光”)侵犯案分別做出裁決,這也是國內首兩個重大專利侵權糾紛行政裁決案件。

在裁決中,國家知識產權局判定東陽光侵犯了勃林格殷格翰的一項保護利格列汀化合物的專利。國家知識產權局責令東陽光停止一切侵權行為,包括制造、銷售和許諾銷售利格列汀片仿制品的行為在內。根據相關的法律法規,盡管東陽光可在規定的期限內對裁決提起行政訴訟,但訴訟期間不停止行政裁決的執行。

免責聲明:本文由用戶上傳,如有侵權請聯系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