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劉晨光
10月17日,深圳證監局下發了最新一期的會計監管工作通訊,公布了對于市轄區內的會計所質量管理的相關監管情況。
深圳證監局指出,近年來對上市公司年審業務數量較多的原證券業務資格會計師事務所(以下簡稱大所)深圳分所和相關總所、新從事證券業務會計師事務所(以下簡稱新所)質量管理開展了專項監管工作,重點關注大所、新所證券業務項目質量管理體系建設及實際執行情況。
深圳證監局指出,大所質量管理流程存在的問題。首先,業務承接與保持方面,項目風險評估制度設計不合理,其中包含四個方面。
第一,風險評估指標不合理。如某所僅以被審計對象是否涉及證券業務單一標準劃分項目的風險分類;某所風險評估指標不全面,未考慮上市公司臨時換所、連續被出具非標意見、資金占用、高比例股權質押等情形。二是未根據風險評估分類層次設定不同的質量管理標準。如某所將高風險業務又區分為三類,但制度中未規定不同風險層次項目的質量管理標準,不能達到項目風險評估的目的。
第二,項目風險評估流于形式。一是未按照風險指標評定項目風險。如某所規定ST或*ST上市公司項目為高風險項目,但某ST上市公司未被劃分為高風險項目,也未說明原因。二是項目風險評估分類未及時調整。如某所在審計過程中收到監管機構對某上市公司年審項目若干重大事項及重大會計處理的風險提示,提示事項符合高風險的相關指標,但該所未動態調整風險分類,仍將該項目評為一般風險,也未說明原因。
三是項目風險分類變化不能提供充分的理由。如某所項目組在承接某上市公司年審業務時評價該項目為高風險,但該所系統管理平臺顯示該項目最終評價為中風險,但未能提供風險評估級別調低的依據。四是風險評價復核未有效發揮作用。如某所項目組對于上市公司風險事項的描述較為簡單,復核人員僅執行形式復核,未要求進行補充調整。
第三,業務保持審批流程不審慎。如某所對于業務保持審批,規定僅需該項目的業務合伙人審批即可繼續承接,未根據項目風險類型采取差異化的審批流程。
深圳證監局認為,人員委派方面,大所存在未對不良誠信記錄注冊會計師的執業進行規范,未對注冊會計師簽署過多證券執業項目審計報告進行規范,未能實質上做到人員統一委派,委派人員未達到獨立性的要求等問題。
第四,大所還存在質量復核方面以及咨詢與分歧解決方面的問題。
深圳證監局指出,新所同樣存在質量管理流程的問題。新所在制度建設方面,制度照搬照抄痕跡明顯。部分新所未結合本所及業務實際情況,制定相應的質量管理制度,甚至出現制度規定與本所情況明顯不符的情形,如某所規定其某類項目需經風險管理部審核,但實際并未設立該部門;某所制度中稱其已被監管機構立案稽查,但實際并無立案情況。
此外,質量控制制度不完善。部分新所雖已搭建起質量管理體系的基本框架,但質量管理各環節上制度仍不完善。
另外業務承接方面,未恰當評價擬承接業務的風險。如某所實際承接業務中僅由其業務管理合伙人在風險管理委員會微信群征求合伙人意見,且征求意見的初步業務活動程序表和業務承接評價表內容簡單,難以全面反映公司情況,無風險評價過程和記錄,未恰當評價擬承接業務的風險即承接業務;又如某所在某三板公司年審業務承接評價表中認為公司持續經營能力存在問題,但仍將客戶風險級別定為低風險。
深圳證監局指出,新所也存在人員委派方面和質量復核方面的問題。
深圳證監局提醒轄區證券業務會計師事務所,牢固樹立“質量至上”的執業理念,按照新的質量管理準則相關要求建立健全適合本所的質量管理體系,對證券業務嚴格實施質量管理,確保審計質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