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9月17日,江蘇淮安,交警在市區主干道查酒駕。 (人民視覺/圖)
除了刑事處罰,還能如何懲罰一個醉駕者?
2022年8月23日,南昌市青云譜區人民檢察院發出該市首份社會志愿服務令,并對犯罪嫌疑人彭某作出相對不起訴決定。
當月的某一天,彭某與朋友在南昌高新區一家飯店就餐,酒后自行駕駛機動車返回,途中被交警查獲。經鑒定,彭某達到醉酒駕駛標準。公安機關將該案移送至青云譜區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
按照認罪認罰從寬和少捕慎訴的刑事司法政策,檢察機關最終作出了相對不起訴的決定。
自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確定醉駕入刑后,爭議就一直存在:打擊面是否太寬?打擊力度是否太重?
截至目前,已有多個省份放寬了醉駕的刑事處罰標準,但標準并不統一。
包括南昌青云譜區人民檢察院在內,2017年起,又有多地檢察機關探索“不起訴+社會志愿服務”的模式。
當面宣讀決定
相對不起訴又稱酌定不起訴。當檢察機關認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可以免除刑罰的案件,就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
2022年8月23日,青云譜區檢察院發出的首份“社會志愿服務令”中,一共有8名符合不起訴條件的首批犯罪嫌疑人,都涉醉駕。
另一嫌疑人鄧某被推薦前往青云譜區三家店街道何坊東社區開展社會志愿服務。
在十多天的社會志愿服務中,鄧某做過的事情包括:清理墻面小廣告、打掃路邊垃圾、擺放占道電動車、協助開展核酸檢測等。
志愿服務結束后,何坊東社區在“服務評價意見”一欄中給鄧某打出“優秀”等次。
經現場考察和書面審核,因其情節輕微、自愿認罪認罰,結合社會志愿服務表現,承辦檢察官認為鄧某符合相對不起訴條件,遂向其當面宣讀了不起訴決定。
北京師范大學副教授印波對南方周末記者分析,南昌市青云譜區檢察院的相對不起訴,實際上是一種附條件不起訴,即檢察機關對應當負刑事責任的犯罪嫌疑人,認為可以不立即追究刑事責任時,給其設立一定考察期,如嫌疑人在考察期內積極履行相關社會義務,并完成與被害人及檢察機關約定的相關義務,足以證實其悔罪表現的,檢察機關將依法作出不起訴決定。
“但是根據刑訴法的規定,附條件不起訴只適用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印波說。
而北京師范大學法學院刑事訴訟法研究所所長史立梅認為,從企業犯罪合規不起訴的改革推行例證來看,在少捕慎訴慎押刑事司法政策影響下,附條件不起訴的適用范圍已經突破了未成年人犯罪領域。
但是,鄧某、彭某醉駕不予起訴的消息一經發布,迅速引起爭議。
支持者認為,對于情節輕微未造成重大危害的醉駕人員,應當給予其改過的機會;反對者則認為,既然醉駕入刑的現行法律規定未修改,就應當對所有醉駕人員一視同仁。
針對青云譜區人民檢察院的相對不起訴決定,人民網也轉發評論稱,“情節輕微醉駕可以免予處罰,何謂情節輕微,各地之間、不同檢察官之間并沒有統一明確的標準。醉駕不起訴,標準必須明確統一。”
“矛盾更加突出”
公開數據顯示,自2011年“醉駕入刑”以來,全國危險駕駛罪案件數量節節攀升,自2019年以來每年都有超過30萬人被起訴和定罪,已經占到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處理案件的25%。
以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布的數據為例,2021年全國檢察機關起訴人數最多的五個罪名中,危險駕駛罪35.1萬人,遠超排名第二的盜竊罪。
“從案件量來看,醉駕入刑并未減少每年的案件量,且巨大的案件量牽扯了大量的司法資源,讓案多人少的矛盾更加突出。”浙江省公共政策研究院研究員高艷東告訴南方周末記者。
在他看來,醉駕入刑未能有效實現抑制交通肇事犯罪案發的立法初衷,反而伴生巨大的社會成本。
事實上,“醉駕入刑”的爭議從立法之初就一直存在。
曾參與刑法修正案(八)修法研討的法學家高銘暄在接受南方周末記者采訪時表示:“醉駕入刑后確實存在一些問題,有人說打擊面太寬,有人說打擊太重。”
刑法規定,酒駕最高刑是處拘役,并處罰金。但高銘暄分析,行為人一旦定罪就會被“標簽化”,需承擔刑罰外的犯罪附隨后果。
“從法律上看,好像就是個拘役,懲罰不重,但它所導致的后果比如行政處分、黨紀處分,這個問題就顯得嚴重了。”高銘暄說。
高銘暄回憶,2011年,全國人大常委會在審議危險駕駛罪時,專家委員爭議的焦點為危險駕駛行為確實存在,但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情況是否需要按本罪判定。
有常委會委員提出,假設行為人醉酒以后,只是駕駛一小段距離,或者說是在夜間,在偏遠路段低速行駛,也需要按本罪認定嗎?
“這涉及刑法相關規定,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對于危險駕駛罪來說,有沒有這種情況存在呢?這個問題引起了很多爭議。”高銘暄說。
也有委員認為危險駕駛罪規定的醉酒駕駛行為和飆車行為的區別在于是否存在情節惡劣,這意味著醉酒駕駛行為本身就是一個入罪標準,因此刑法相關規定對此不適用。
最近幾年的全國“兩會”召開期間,陸續有人大代表和政協委員提交建議和議案,建議減輕醉駕者的刑事責任。
2021年,全國人大代表、山東鳶都英合律師事務所黨支部書記高明芹提交了《醉駕治理既要有力度也要有溫度》的建議,提出將附條件不起訴的適用范圍擴大至情節輕微的醉駕案件。
高明芹告訴南方周末記者,針對其建議,全國人大常委會、公安部、最高人民檢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回復稱,“從立法上要考慮到對醉駕的治理要提高入罪的門檻,公安部也在探索相關實踐,在檢察機關配合下,部分案件已經可以不作為刑事案件立案,或者是減輕處理,但是推動起來是個長期的過程。”
對放寬標準的“擔心”
醉駕入刑后,隨著司法實踐的逐漸發展,多地開始出臺相關規定,對醉駕入刑標準作出新的規定。但目前各地推行的新標準并不統一。
按照現行法律規定,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20毫克、小于80毫克的駕駛行為屬于酒駕,大于或等于80毫克屬于醉駕。
刑法修正案(八)生效后,醉駕就以危險駕駛罪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但公開信息顯示,對于醉駕的刑事處罰標準從2012年起就出現了松動。
2012年浙江省高院、省人民檢察院、公安廳就以會議紀要的方式適度放寬了刑事處罰標準。此后,浙江又多次調整該標準,根據2019年的規定,醉駕者每百毫升血液中酒精含量在100毫克以下的可以不移送審查起訴。
2013年12月,江蘇省高院、省人民檢察院、公安廳規定,在農村人員稀少、偏僻道路上醉酒駕駛摩托車,行為人血液酒精含量未超過醉酒標準20%(即每百毫升血液中酒精含量96毫克),且未發生事故,或者雖然發生交通事故但僅造成自傷后果或者財產損失在2000元以內的,可以認定為犯罪情節顯著輕微,不作為犯罪處理。
2016年6月,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發布量刑指導意見,醉酒程度為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在100毫克以下的初犯,未造成其他損害后果或者僅致本人受傷的,可以免予刑事處罰。
不僅是法院,各地檢察機關也在探索“醉駕不起訴”的實踐模式。
據《檢察日報》報道,全國首例醉駕“不起訴+社會志愿服務”的案例發生在2017年11月。浙江瑞安的張某醉酒駕駛機動車,撞上一輛停在橋上的人力三輪車,致三輪車主擦傷,兩車不同程度受損。事發后,張某賠償三輪車主經濟損失8000元。
瑞安市檢察院與公益組織合作,探索醉駕人通過公益服務換取不起訴處理模式。情節較輕的醉駕行為人可選擇參加公益活動,最后檢察院以其綜合表現為參考來決定是否起訴。
這起案例中,檢察機關創造性地使用了“附條件酌定不起訴”,形成了“瑞安模式”。
浙江省平陽縣人民檢察院檢察官李易告訴南方周末記者,“瑞安模式”出現之后,河南洛陽、四川資陽、廣東廣州、河北黃驊、青海西寧、江蘇南京、福建漳州、黑龍江哈爾濱等地方檢察院也進行了一系列有關“不起訴+社會志愿服務”的探索。
但值得注意的是,多數地區對服務時長并無明文規定,僅洛陽市老城區人民檢察院規定不得低于80小時。
從司法實踐的角度,李易認為,如何對該部門或社會組織進行監管,避免考察流于形式,出現權力尋租等是亟待解決的問題。
李易分析,雖然嫌疑人參與公益服務由檢察機關主導,但具體工作考察則交由其他部門或組織,由相關部門出具是否通過考察的結論意見,對檢察機關是否起訴具有決定作用,“鑒于這一點,若檢察機關只是進行書面審查,則公益組織擁有了實質上的不起訴決定權。如果是公益組織來評估考察,由于其本身不具有公共管理職能,亦有合法性問題。”
2010年,時任十一屆全國政協委員的四川鼎立律師事務所律師施杰,在當年全國兩會期間提交了《關于增加危險駕駛類新罪名的建議》的提案,受到全國人大常委會的重視,并在后續立法工作中被采納。
他有同樣的憂慮:“在刑法修改之前,執行法律的機構這樣做,我還是非常擔心會濫用權力。”
施杰認為,應該由全國人大或是司法機關盡快通過立法或司法上的修繕,進一步明確與細化醉駕的定罪量刑標準,讓全國各地對醉駕擁有統一的入刑、執行標準及刑罰尺度。
南方周末記者 翟星理 南方周末實習生 馬思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