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 南都訊實習生阿怡泉 記者吳斌 發自北京 近日,國家衛生健康委辦公廳、中央軍委后勤保障部衛生局印發《血站新冠病毒感染防控工作指引(第...
南都訊實習生阿怡泉 記者吳斌 發自北京 近日,國家衛生健康委辦公廳、中央軍委后勤保障部衛生局印發《血站新冠病毒感染防控工作指引(第二版)》,明確新冠病毒感染者(重型和危重型除外),距離最后一次檢測陽性結果7天后即可以獻血。若診斷為重型或危重型感染者,康復6個月后可以參與獻血。
上一版指引是2021年3月發布的。當時的規定是:“對于曾被診斷為新冠病毒感染者,治愈出院后6個月內暫拒獻血。”
有媒體報道,近期多地血液中心發布消息,血液庫存告急。以往,每年的冬季(特別是春節期間),我國采供血都會比較緊張。今年,由于疫情防控模式轉變,我國新冠病毒感染率升高,更加重了臨床供血的難題。
第二版的指引更新了新冠感染康復者參與獻血的標準,具體而言有4項,任何一個條件不滿足就暫時無法獻血。
1、48小時內未接種新冠病毒滅活疫苗或基因重組疫苗。
2、14天內未接種過除上述2類新冠疫苗以外的其他類型新冠病毒疫苗(不包括減毒活疫苗)。
3、新冠病毒感染者(重型和危重型除外),距離最后一次檢測陽性結果至少7天。
4、如果是新冠重型和危重型患者,至少康復后6個月才可以獻血。
此外,如果獻血者體溫達到37.3℃及以上,也應暫緩獻血。若獻血者在獻血后48小時內診斷新冠病毒感染,應及時告知血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