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9日上午,陜西女子被拐35年后起訴人販子一案開庭。19日下午,該案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郭女士告訴北京青年報記者,被告人當庭翻供,否認曾拐賣過她,“我在庭上陳述了兒時被拐賣的經歷,回憶痛苦的往事讓我又情緒激動了。”目前,庭審已經結束,法院決定擇日宣判。
郭女士出生于1973年,家住陜西渭南。1987年春節后某日,當年13歲的她在上學途中被趙某某哄騙,喝下了含有安眠成分的汽水后,被拐到山東菏澤賣給李某某,14歲與李某某生下一個兒子,15歲逃離買方家庭,但被拐賣的傷痛一直伴隨著她。35年過去,被告人趙某某涉嫌拐賣人口罪終于落網并被起訴。
據菏澤市牡丹區人民檢察院的起訴書顯示,被告人趙某某1993年曾因拐賣人口罪被判處有期徒刑4年,2003年曾因詐騙罪被判處有期徒刑4年并處罰金8000元,2014年因詐騙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年9個月,并處罰金10000元,因涉嫌拐賣婦女罪,于2022年3月12日被菏澤牡丹警方刑事拘留,同年4月18日被逮捕,6月17日以涉嫌拐賣人口罪被移送審查起訴。
經查,被告人于1987年春節后某日,經過事先預謀,伙同妻子楊某某等人利用回妻子娘家的機會,對當年13歲的郭女士進行哄騙,讓其喝下有安眠成分的汽水后,乘機將其帶回山東菏澤胡集鄉一旅社,并經人聯系將郭女士賣給胡集鄉的李某某為妻。牡丹區檢察院認為,被告人趙某某拐騙未滿14周歲的幼女以出賣,情節嚴重,其行為觸犯刑法,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以拐賣人口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同時,郭女士也對趙某某提起了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交通費、精神損害賠償金共80萬元。郭女士在起訴狀中表示,被拐賣的經歷改變了她的人生,她遭受離開親人的痛苦,精神受到了常人難以忍受的打擊;親人為了尋找她花了10余萬元交通費,不僅掏空了積蓄,減少了收入,甚至欠下了債,精神上也遭受了極大的打擊。
12月19日上午,該案一審開庭審理。郭女士告訴北青報記者,上午的庭審她自己出庭了,但她兒子和其他家人沒有來,而被告人趙某某則通過視頻的形式遠程參加庭審。“在庭上陳述了兒時被拐賣的經歷,回憶痛苦的往事讓我又情緒激動了。被告人在庭審中不承認曾拐賣過我。”
12月19日11時許,本次庭審結束,法庭宣布休庭,并決定擇日宣判。針對被告人翻供的情況,郭女士說,自己相信法律,相信法院會做出公正的判決。
文/北京青年報記者 戴幼卿 實習生 王心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