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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護商業秘密法律有哪些
因此,我國很多法律對于商業秘密都有著明確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以及《反不當競爭法》等相關規定:
1、勞動者在勞動合同存續期間或者是解除或者是終止勞動合同之后的一段期限內,不得利用企業(公司)的商業秘密進行個人牟利的相關活動。
2、如果不是依照法律的相關規定或企業允諾前,不可以擅自披露,或者是使用或者是允許他人進行使用,其所掌握相關的企業商業秘密進行牟利。
由此我們可以發現,商業秘密保護更多的是強調勞動者的保密義務或者是保密責任。
侵犯商業秘密的行為
1、以盜竊、利誘、脅迫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秘密;
2、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以前項手段獲取的權利人的商業秘密;
3、與權利人有業務關系的單位和個人違反合同約定或者違反權利人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權利人的商業秘密;
4、權利人的職工違反合同約定或者違反權利人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權利人的商業秘密;
5、第三人明知或者應知前述違法行為,獲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業秘密的。
從與商業秘密的權利人是否具有約定義務的角度,侵犯商業秘密的主體包括兩類:一是根據與權利人的合同或者規章制度負有保密義務的特定人(包括權利人職工和交易相對人);二是與權利人沒有約定義務的任何人。
應當注意的是,當事人使用或者轉讓其獨立研究開發或者以其他正當方式取得的與他人的技術秘密相同或者近似的技術秘密的,不屬于侵犯他人技術秘密的行為。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外,通過合法的參觀訪問或者對合法取得的產品進行拆卸、測繪、分析等反向工程手段掌握相關技術的,屬于以其他正當方式取得。
商業秘密的構成要件
商業秘密的本質是技術信息或者經營信息,但并非所有的技術信息或者經營信息都構成商業秘密。無論是技術信息還是經營信息,要構成商業秘密,必須具有以下要件:
1、秘密性。要構成商業秘密,必須首先具有秘密性,即“不為公眾所知悉”,也就是指該信息是不能從公開渠道直接獲取的。反之,如果某些信息已經被公眾所知悉或者能夠從公開渠道直接獲取,則不構成商業秘密。因此,如果他人違反誠實信用原則向公眾披露了權利人的商業秘密的,該披露者就構成對商業秘密的侵犯,但披露以后,該信息就不再成為商業秘密,任何人均可自由使用該信息。如果他人違反誠實信用原則向第三人披露商業秘密但沒有向公眾披露,則權利人可以要求第三人保護其商業秘密,第三人不得向任何人泄露該商業秘密,也不得使用該商業秘密。
2、該信息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即該技術信息或者經營信息因屬于秘密而具有商業價值,能夠使擁有者獲得經濟利益或者獲得競爭優勢。
3、保密性。保密性是指有關信息的權利人采取了的保密措施,即權利人根據有關情況采取的合理措施,在正常情況下可以使該技術信息得以保密。保密性與秘密性是不同的含義,前者是指權利人在主觀上采取了保密措施防止公眾知悉,后者是指有關信息在客觀上沒有被公眾知悉。如果某些信息客觀上沒有被公眾知悉即具有秘密性,但權利人沒有采取保密措施,也不構成商業秘密,公眾隨時均可自由獲得。同樣,即使采取了保密措施,但仍然被他人非法披露后,也不構成商業秘密。
采取保密措施主要包括與知悉該信息的當事人訂立保密協議,建立保密制度及采取其他合理的保密措施。只要權利人提出了保密要求,商業秘密權利人的職工或與商業秘密權利人有業務關系的他人知道或應該知道存在商業秘密,即為權利人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權利人的職工或他人就對權利人承擔保密義務。
四、技術秘密的保護與反向工程
反向工程是指他人通過研究技術秘密權利人售出的產品或者用戶手冊等,以回溯、反向等方法獲得權利人技術秘密的過程。反向工程又被稱為“逆向工程”或者“還原工程”。反向工程主要存在于軟件、集成電路和化學領域。
關于反向工程的合法性問題,美國、歐洲、日本等國家或者地區已經在立法或者司法判決中承認其合法性。我國目前的立法沒有明確規定反向工程的合法性問題。但一般認為,反向工程是合法的,不構成對技術秘密的侵犯。因為反向工程本身需要耗費大量的人力、物力和時間,這種手段是正當的,不屬于《反不正當競爭法》第10條規定的非法獲得商業秘密的方式。
他人對技術秘密實施反向工程后,有兩種可能:一是使用該技術秘密,并予以保密;二是使用并公開該技術秘密。在第一種情況下,該技術秘密的原權利人和實施反向工程的人都作為技術秘密的權利人獲得保護;在第二種情況下,該技術秘密就失去秘密性,不再受到保護。因此,對于任何技術開發者,在對其技術作為技術秘密保護之前,必須對該技術被他人成功實施反向工程的可能性進行判斷,以決定是用專利方式還是技術秘密的方式予以保護。
在技術秘密侵權案件中,被告往往以反向工程作為抗辯理由,因此,應當由被告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提供其反向工程的證據,包括反向工程的技術資料、圖紙、計算公式、實施反向工程的具體技術人員、時間等一系列證據。
五、反不正當競爭法
第十條經營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業秘密:
(一)以盜竊、利誘、脅迫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以前項手段獲取的權利人的商業秘密;
(三)違反約定或者違反權利人有關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業秘密。
第三人明知或者應知前款所列違法行為,獲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業秘密,視為侵犯商業秘密。
本條所稱的商業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并經權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
六、侵犯商業秘密罪
侵犯商業秘密罪,是指違反商業秘密保護、管理法律、法規,非法獲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商業秘密權利人的商業秘密,給權利人造成重大損失的行為。司法實踐中對本罪的認定應注意以下幾個方面的問題:
1、本罪以特定對象即商業秘密為構成要件。所謂商業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并經權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
2、行為人具有侵犯商業秘密的行為,是構成本罪的關鍵。侵犯商業秘密的行為具有以下幾種表現形式:(1)以盜竊、利誘、脅迫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秘密的;(2)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以前項手段獲取的權利人的商業秘密的;(3)違反約定或者違反權利人有關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業秘密的。
上述所謂權利人,是指商業秘密的所有人和經商業秘密所有人許可的商業秘密使用人。
另外,刑法明確規定,明知或者應知屬于上述所列三種行為所涉及的商業秘密,而獲取、使用或者加以披露的,以侵犯商業秘密論處。
3、本罪須給權利人造成重大損失才能構成。根據有關司法解釋,侵犯商業秘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1)給商業秘密權利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50萬元以上的;(2)致使權利人破產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
單位犯本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自然人犯本罪的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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