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案件被告不出庭如何應對(離婚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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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布藝來為小伙伴們解答以上問題,離婚案件被告不出庭如何應對,離婚案件相信這個話題很多人都不知道吧,下面大家來一起看看吧

二、、離婚有兩種方式并且涉及三個問題:1、即雙方是否均同意離婚、2、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共同財產的分割、3、未成年子女的撫養。

a、如果這三個問題夫妻雙方均成一致意見,那么雙方就可協議離婚解除夫妻關系。夫妻雙方只需攜帶身份證、戶口本、結婚證及離婚協議書去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就如辦理結婚登記一樣。協議離婚省時省事兒,對夫妻雙方傷害小一些,適合對離婚三個問題均無分歧的夫妻雙方。

b、如果夫妻雙方對離婚涉及的三個問題不能達成一致意見,那麼堅持離婚的一方就只能選擇訴訟的方式解除雙方的婚姻關系。離婚訴訟屬民事訴訟,管轄法院按原告就被告的原則,即以被告住所地所在的法院為管轄法院,被告住所地是指被告的戶籍所在地。夫妻一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另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夫妻雙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被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經常居住地是指被告離開住所地起至起訴時已連續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沒有經常地的,由原告起訴時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三、《婚姻法》現今不承認“事實婚姻”之說,而刑法仍對之加以懲罰。

未按《婚姻法》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訴到人民法院要求離婚的,因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起始時間不同而有不同的規定:

(1)一九九四年二月一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

(2)一九九四年二月一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后法律不再承認事實婚姻之說。

(3)《刑法》上,一方有法定配偶(必須是已經登記結婚),又與第三方以夫妻名義生活在一起,則仍可構成重婚罪。

(4)《婚姻法》和《刑法》為什么會有不同的規定?

《婚姻法》承認一九九四年二月一日前的事實婚姻,這是因為在此之前我國國民整體文化素質不是很高,法律意識相對淡薄,離婚糾紛尚屬個別現象;而《婚姻法》不承認一九九四年二月一日以后未經登記程序的婚姻,是因我國國民整體文化素質已經提高,法律意識已經加強有關聯的,而刑法卻仍然要以重婚罪來追究有配偶(已經登記結婚)又與他人以夫妻名義生活在一起的一方的刑事責任,這與《婚姻法》并不矛盾,相反二者是統一的,原因在于法律要著重保護經法定程序認可的婚姻關系,保護公認的公序良俗。

四、法院判決準予離婚的法定情形。

根據《婚姻法》第32條法院判決離婚的法定理由是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

(1)、重婚或有配偶與他人同居的;

(2)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3)、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5)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

五、夫妻雙方離婚時無過錯方有權要求另一方賠償的幾種情形:

(1)、重婚的;

(2)、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3)、實施家庭暴力的;

(4)、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六、有關夫妻財產的特別規定:

1、夫妻一方婚前的個人財產,不因夫妻關系而自動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其個人財產的屬性永遠不變。

2、夫妻之間約定夫妻分別財產制的,對外不具有對抗力,除非第三人知道夫妻分別財產制的情形。

3、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接受的贈與,視為贈與夫妻雙方,除非贈與人特別指出,此贈與僅贈與夫妻中的一方。

以上是小保為大家整理出來的,希望看了會喜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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