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布藝來為小伙伴們解答以上問題,民事訴訟終審為幾審終結,民事訴訟終審為幾審相信這個話題很多人都不知道吧,下面大家來一起看看吧
兩審終審制,是指一個案件經過兩級人民法院審理即告終結的法律制度。
其內容是:如果當事人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審理的第一審案件所作出的判決和裁定不服,可以依法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要求上一級人民法院對案件進行第二次審判;經第二審人民法院對案件進行審理,所作出的判決和裁定是終審判決和裁定,當事人不服不得再提起上訴,人民法院也不得按照上訴審程序審理。
根據兩審終審制度的要求,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審理第一審案件,在作出判決和裁定之后,還不能立即發生法律效力,只有在法定的期限內有上訴權的當事人沒有上訴,人民檢察院也沒有提出抗訴的情況下,第一審判決、裁定才能發生法律效力。如果在法定期限內有上訴權的人提出上訴,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上一級人民法院才能對案件進行審理。第一審法院的判決、裁定也就不發生法律效力。
我國人民法院分為幾級
因此,我國的兩審終審制也稱為“四級兩審終審制”。
1、兩審終審制的意義在于:
①可以使錯誤的第一審判決、裁定在尚未發生法律效力之前得到糾正,從而保證辦案質量;
②上一級人民法院通過對上訴案件和抗訴案件的審判,及時了解下級法院的審判工作情況,使上級法院對下級法院的審級監督作用得到發揮,改進審判工作;
③可以防止訴訟拖延,節省人力、財力、物力,保證及時、準確打擊犯罪,使處于不穩定狀態的社會主體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得以穩定和恢復。對兩審終審制不能絕對和機械地理解。兩審終審制并不是說第二審法院的判決、裁定即使有錯誤也不得改變,如果確有錯誤,當然應予糾正,只不過不能適用上訴審程序來解決,只能通過審判監督程序。
2、兩審終審制的特殊和例外情況
兩審終審制并非是絕對、死的規定,而是能適應實際情況的活的科學的審判制度,也就是說,兩審終審制有特殊和例外的情況。
(1)特殊情況。刑事訴訟中的死刑判決是一個特殊的判決。為保證辦案質量,除二審外還要依法經過死刑復核這一特殊的訴訟程序,判決才能生效。但這同樣屬于兩審終審制審判制度。因為最高人民法院、高級人民法院對這類案件復核并非屬于一個審級,死刑復核并不是由有上訴權的人的上認或有抗訴權的人民檢察院的抗訴而引起的。
(2)例外情況。最高人民法院審理的第一審案件是一審終審。因為最高人民法院是級別最高的法院,第一審判決、裁定作出后,不存在上訴和抗訴的問題,判決、裁定一旦作出,即發生法律效力,這是兩是終身制的例外。
兩審終審與再審
所謂兩審終審制,是指一個案件經過兩級人民法院的審理,即告結束的審判制度。也就是說,一審人民法院審理宣判的判決、裁定,尚不能立即產生法律效力,而允許在規定時間內提出上訴,經二審人民法院審理后作出的判決裁定一經宣判,立即產生法律效力。
我國的行政訴訟、刑事訴訟、民事訴訟實行的都是兩審終審制。但為了保障法院裁判的公正,使已發生法律效力但有錯誤的判決、裁定、調解協議得以糾正,于是在我國“兩審終審制”之外設立了一個獨立的審判程序,即審判監督程序。
它不是每一個案件的必經程序,是有別于一審、二審的一個具有補救性質的糾錯程序。在制度設計上,審判監督程序的設置并不違背兩審終審制,正如有些學者所講,它的設置具有積極意義,通過不斷完善再審程序,可以反向性地促使一審和二審程序公正度的提升,以期通過其自身功能的強化達到最終消滅再審程序的目的。
以上是小保為大家整理出來的,希望看了會喜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