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維權索賠問題法拉利(涉嫌欺詐買賣合同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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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現法拉利曾大修,他起訴4S店

據龔瑜稱,2013年8月14日,他與該4S店簽訂二手車買賣合同,雙方約定以360萬元購買一輛法拉利二手車,8月23日交車時店方再次口頭承諾,車子行駛了3145公里,其他沒有任何問題。但使用一個多月后,經過查詢發現,該車來自杭州一家汽車銷售服務公司,且2013年初大修過,前后輪、平衡塊、左下臂擺等20個組件和耗材進行過維修和更換。

后保險公司證實,2013年1月29日,這輛法拉利在杭州與公路中間的隔離帶發生碰撞,維修費40萬元;該法拉利的原車主就是杭州和重慶這兩家汽車銷售服務公司的同一法人代表施某某。

據了解,當事人龔某曾經找過4S店進行過協商,但被4S店拒絕,龔某才起訴了該4S店。

【法律解讀】

涉嫌欺詐,買賣合同不成立

在2015年8月12日的開庭審理中,被告代理律師丁夢宇稱,被告不具有銷售法拉利二手車的資質,所以買賣合同的交易主體應該是原告龔先生和登記車主施某某,屬于自然人交易。

另外,法拉利的新車銷售價約500萬元,而涉案車輛維修費用為40萬元,只占車輛價值成本的8%,不構成重大維修。

被告方代理律師丁夢宇稱,涉案車輛交付時,原告確認車輛狀況完好負有檢驗義務,原告在檢驗完成后接受了涉案車輛,因此被告未構成欺詐。

而在判決中,法院經審理認為,原、被告簽訂的《二手機動車買賣合同》載明被告4S店系賣方、原告龔某系買方。涉案車輛發生交通事故時的所有人系杭州某4S店,并由該4S店完成了車輛的維修,而被告與上述公司的法人代表均為施某某,綜合以上情況,被告知悉涉案車輛發生過交通事故及維修等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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