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布藝來為小伙伴們解答以上問題,租客開窗戶砸傷行人,房東擔責嗎相信這個話題很多人都不知道吧,下面大家來一起看看吧
【案情簡介】
4月18日上午10點左右,周先生路過小板橋黃果園村一套房屋樓下時,一扇窗戶突然從天而降,正好砸中了他的頭部,窗戶的玻璃碎了一地,周先生也頓時鮮血直流。
周先生的傷情經醫院診斷,為“頭皮多發挫裂傷;創傷性輕型顱腦損傷;左肩部軟組織挫裂傷;頸部軟組織挫傷”。
事發后,周先生一家報了警,經調查,墜落砸傷周先生的這扇窗戶是來自于事發現場正上方4樓的茹女士家。原來,事發當天,租戶彭女士剛租下茹女士家4樓的一間房,是第一天搬進來住。當日上午10點左右,彭女士打開窗戶時,不想這扇窗戶從4樓墜落并砸傷路過的周先生。
周先生住院治療7天,花費了2萬多元醫療費。其中,房主茹女士支付了1萬元,租戶彭女士支付了5000元,余下5000多元由周先生自己支付。
周先生多次向房東茹女士和租戶彭女士索賠醫療費、后期治療費、護理費、誤工費等,但因兩人都認為應該對方承擔責任,一直沒有達成賠償協議。
無奈之下,周先生將涉案房屋的房主茹女士、房屋承租方彭女士一并告上了法庭,索賠3.5萬余元。
官渡區法院開庭審理此案。庭審中,房東茹女士辯稱,窗戶墜落以及周先生受傷,是因為彭女士開窗所致。而租戶彭女士稱,事發4天前,她和房東協商租房事宜的時候,她曾經提出這房屋的窗戶已經損壞,請房東對窗戶進行維修。可房東檢查窗戶后,卻認為窗戶并未損壞,沒有進行維修。事發當天是她搬進房屋的第一天,因此,她認為,周先生之所以受傷,是因為房東未及時維修已經損壞的窗戶。
【法院判決】
房東未維修窗戶應擔責
官渡區法院審理后認為,本案中,茹女士是這套房屋的所有人,租戶彭女士曾提出房屋窗戶已損壞并要求茹女士維修,但茹女士并沒有進行維修,當彭女士剛剛搬進房屋時打開窗戶,該窗戶即從4樓墜落,導致正巧經過的周先生受傷。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條“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發生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賠償后,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
法院認為,彭女士作為承租人,剛搬進涉案房屋時,窗戶就從樓上墜落,在此之前,彭女士并未使用過這扇窗戶,因此彭女士沒有過錯,無須承擔賠償責任。對于窗戶的墜落,房東茹女士未盡到維修義務,在主觀上具有過錯,應承擔周先生受傷相應的賠償責任。
據此,官渡區法院作出一審判決,由房東茹女士賠償周先生因傷所受損失20538.43元。
【法律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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