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報告應具備主要條款的內容及強調事項(審計法第十七條所稱審計結果報告應該包含哪些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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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法第十七條所稱審計結果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本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的基本情況;

(二)審計機關對本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作出的審計評價;

(三)本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中存在的問題以及審計機關依法采取的措施;

(四)審計機關提出的改進本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管理工作的建議;

(五)本級人民政府要求報告的其他情況。

相關知識點

一、審計機關封存被審計單位的資料需要哪些程序

審計機關依照審計法第三十四條規定封存被審計單位有關資料和違反國家規定取得的資產的,應當持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審計機關負責人簽發的封存通知書,并在依法收集與審計事項相關的證明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措施后解除封存。封存的期限為7日以內;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審計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的期限不得超過12日。  

對封存的資料、資產,審計機關可以指定被審計單位負責保管,被審計單位不得損毀或者擅自轉移。

二、單位內部建立監督制度應該符合什么要求

各單位應當建立、健全本單位內部會計監督制度。單位內部會計監督制度應當符合下列要求:(一)記帳人員與經濟業務事項和會計事項的審批人員、經辦人員、財物保管人員的職責權限應當明確,并相互分離、相互制約;(二)重大對外投資、資產處置、資金調度和其他重要經濟業務事項的決策和執行的相互監督、相互制約程序應當明確;(三)財產清查的范圍、期限和組織程序應當明確;(四)對會計資料定期進行內部審計的辦法和程序應當明確。

以上是小保為大家整理出來的,希望看了會喜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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