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規范房地產開發經營行為,加強佛山新建商品住房交付使用管理,保障購房人合法權益,佛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于11月22日發布《佛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關于商品住房交付使用管理規定(征求意見稿)》,即日起至12月5日向行業和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此次征求意見稿是對《佛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局關于規范新建商品房交付使用流程的通知》(佛建管〔2012〕321號)重新修訂形成的。意見稿就市民普遍關心的交付條件、信息公示、延期交付、質量問題處理等方面做出要求,南方+記者為你一一梳理。
《佛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關于商品住房交付使用管理規定(征求意見稿)》。來源于佛山市政府網站
交付時,車位等配套須已竣工
針對公共服務及其他配套設施交付條件,意見稿提出,新建商品住房交付時,小區內綠地率建設、小區內非市政道路、規劃的車位(車庫)、物業服務用房、醫療衛生機構、教育等公共服務及其他配套設施應符合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要求,已竣工并可正常使用。
房企發出收樓通知書前30日內報備
商品住房達到交付使用條件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在發出收樓通知書前30日內通過佛山市智慧房產綜合平臺向區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進行商品住房交付使用報備,并上傳以下文件:(一)商品住房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證明;(二)房屋測繪報告;(三)房地產開發企業與購房者簽訂的前期物業服務協議樣版;(四)項目各批次交付計劃,當期交付樓棟的交付方案、交付自查報告、收樓通知書樣板;(五)交付公示信息的現場照片。
合同期限屆滿前10-20天通知收房
房地產開發企業應制定收房通知書并附交房流程圖,在合同約定交付期限屆滿前10-20天通知購房人做好交房驗收準備。收房通知書以書面通知形式送達購房人。
延期交付應按規定時間報告
房地產企業無法按照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交付日期進行交付的,應自發現之日起15日內,通過佛山市智慧房產綜合平臺向區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進行報告,并附延遲交付原因、處置方案和業主溝通方案,報告最遲不得晚于《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的交付時間前30日。
房地產企業應在《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的交付日期前10-20日書面通知購房人延遲辦理交付入住手續,逾期交付責任按照買賣合同約定處理。
驗房結果應進行書面雙方確認
商品住房交付時,房地產開發企業應向購房人提供房屋檢查表、房屋交接表,指引購房人辦理收房和房屋查驗手續。
房地產開發企業與購房人約定房屋查驗時間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派員陪同購房人對房屋進行查驗。雙方應當在約定時間內查驗完畢。雙方沒有約定的,購房人應當自查驗之日起7日內查驗完畢。查驗結束后,房地產開發企業應與購房人就查驗結果進行書面雙方確認。購房人逾期未進行查驗的,由房地產開發企業進行書面記錄。
質量問題須按時修復
經購房人查驗,商品房存在除房屋主體結構外的其他質量問題的,由房地產開發企業按照有關工程和產品質量規范、標準進行修復,并承諾修復時間,修復時間一般不超過30日。
商品住房存在不影響購房人入住的質量問題的,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強制性標準規定的,房地產開發企業和購房人協商一致可先行辦理交付手續。
對于商品房存在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或嚴重影響正常居住使用的,房地產開發企業不得要求購房人確認交付。
對交付商品住房質量存在爭議的,購房人與房地產開發企業可單方或雙方委托符合要求的工程質量檢測機構進行質量檢測核驗并出具質量檢測報告。檢測費用及相關責任由責任方承擔。
房企協助辦證
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自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內,協助購房人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和不動產登記手續,并提供必要的證明文件。
鼓勵交房時同步提供水電氣服務
符合“交房即發證”條件的商品房項目,在商品房銷售階段根據購房人需求約定,由購房人委托房企辦理“交房即發證”業務,新建商品房開發企業已完成房屋所有權首次登記,商品房項目竣工驗收合格后,房企應根據購房人委托,由房企統一為購房人向自然資源部門申請“交房即發證”服務。
此外值得一提的是,意見稿鼓勵房企在交房即發證的同時,聯動提供水、電、氣、網絡、電視等開戶服務,方便購房人辦事。
【撰文】華聲宇 葉潔純
【作者】 華聲宇
【來源】 南方報業傳媒集團南方+客戶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