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司機怕違章拒給120讓路?當地交警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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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一司機怕違章拒給120讓路?當地交警回應

律師提醒,根據法律規定,行人、其他車輛都應禮讓救護車,因禮讓救護車而違章,不記分、不罰款,若被電子監控拍攝到違章行為或收到交通違法通知,可與交警部門聯系、申訴,交警核實后將無條件撤銷違章紀錄。

全文2114字,閱讀約需6分鐘

新京報記者 吳夢真 編輯 彭沖 校對 賈寧

近日,網傳四川成都一轎車司機因擔心違章被記分,拒絕為120救護車讓行,引發關注。28日下午,成都雙流區交警大隊一位工作人員回應新京報記者稱,此事正在調查處理中,私家車若因禮讓救護車而被扣分或罰款,可申訴,情況屬實可免除處罰。

網傳視頻顯示,成都雙流區一紅綠燈路口,一輛轎車擋在了救護車前,救護車上的工作人員下車與司機溝通,司機表示自己擔心因違章被扣分,工作人員表示如果因此扣分,他可以幫忙消除,遭到司機拒絕。

▲救護車上的工作人員與轎車司機溝通。 網傳視頻截圖

陜西恒達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公益律師趙良善提醒,我國法律規定,行人、其他車輛都應禮讓救護車,因禮讓救護車而違章,不記分、不罰款,若被電子監控拍攝到違章行為或收到交通違法通知,可與交警部門聯系、申訴,交警核實后將無條件撤銷違章紀錄。

若不禮讓救護車,根據《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記分管理辦法》第十一條第四款規定,將一次性記3分。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50條規定,阻礙執行緊急任務的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搶險車、警車等車輛通行的,處警告或2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行政拘留,可并處500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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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點:

緊急給救護車讓路,

私家車別擔心“消不了分”

撰稿 / 柳宇霆(法律學者) 編輯 / 遲道華 校對 / 趙琳

▲資料圖。圖/IC photo

一場看似尋常的道路交通糾紛,引來公眾高度關注。

據沸點視頻報道,近日,在四川成都一紅綠燈路口,一救護車被私家車擋住去路,私家車司機因擔心被拍照扣分拒絕讓行。

在現場視頻中,面對前來溝通的救護車上的工作人員,司機反問:“拍照扣分了怎么辦?”當工作人員表示,如果被拍了,他們可以幫忙取消時,司機對此表示質疑,仍然拒絕讓行并搖上了車窗。

司機拒絕讓道,“按照交通信號通行”,當然可以在《道路交通安全法》以及實施條例中找到相應規定,司機擔心違規被罰款扣分,也是人之常情。但拒絕給救護車讓道,無論從情理上,還是從法理上看,司機的做法都是錯誤的。

救護車是緊急情況下承擔救護任務的特種車輛,人命關天,快一分,甚至快一秒,救護效果都可能不一樣。在拯救生命和避免一般性的交通違法之間,兩權相較取其重,如果只能選擇一種,于情于理都應當選擇前者。

從法律上講,這種情形符合緊急避險的規定。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發生的危險,不得已采取的緊急避險行為,造成損害的,不負刑事責任。危險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緊急避險人不承擔民事責任。對于司機來說,如果因為緊急避讓救護車,可以依法獲得免責處理,而不用擔心受到法律處罰。

翻看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對于私家車讓行救護車,也開辟了“綠色通道”。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救護車等特種車輛在“執行緊急任務時,可以使用警報器、標志燈具;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駛路線、行駛方向、行駛速度和信號燈的限制”,“其他車輛和行人應當讓行”。很明顯,這里的應當讓行,是一種無條件的讓行,一種強制性的讓行,包括了私家車在內,也包括了在紅綠燈口等待等特殊情形。

至于司機擔心的“消不了分”等后顧之憂,其實也是杞人憂天。根據《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序規定》,不僅是救護車執行緊急任務期間交通技術監控設備記錄的違法行為,也包括“違法行為人或者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提供證據證明機動車因救助危難或者緊急避險造成的違法行為”。這些特殊情形一經核實,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核實之日起三日內予以消除”。

法律規定明明白白,但若遇到類似此次事件中,司機拒不讓行的情況,該如何處理呢?

在這種情況下,救護車完全可以行使緊急避險的權利,由對方承擔相關法律責任。對于交警部門,“可以將機動車拖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點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指定的地點”,只需要“通過拍照、錄像等方式固定違法事實和證據”。

而且,如果司機一意孤行,還應接受處罰。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規,“不避讓執行任務的特種車輛的,記3分、罰款200元”。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對于這種阻礙特種車輛通行的情形,“處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500元以下罰款”。在現實生活中,也不乏因拒不讓行救護車、消防救援車輛等被處罰的事例。

法律是剛性的,也是人性的,不存在不近人情、無視常識的法律。面對急救生命的特殊情形,法律也打開了“另一扇窗”,給公民另一種選擇,而不必擔負責任。

回到這起糾紛,涉事司機應當看清法律的柔性與善意,作出更理性更果斷的選擇。考慮到涉事者對法律的懵懂與無知,有關職能部門的普法工作,還應進一步加強,讓公民面對類似情形,依法作出響亮的回答,避免類似尷尬情形重演。

值班編輯 古麗 李加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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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部分內容首發自新京報公號“新京報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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