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年來對2名年幼姐妹實施性侵的某補習班院長被判重刑。
9日,韓國大田地方法院天安支院第一刑事部對涉嫌違反兒童、青少年保護相關法律(誘騙等奸淫嫌疑)而被起訴的59歲男性A某判處有期徒刑20年。另外,還命令其公開身份信息10年、佩戴20年電子腳鐐,并限制其10年內不得在兒童、青少年、殘疾人相關機構就業。此前,檢察機關在上個月19日的終審判決中,曾請求法院判處A某有期徒刑30年。
A某在韓國忠南天安經營一家補習班,他涉嫌從2010年4月到2021年4月的11年間里,對來此上補習班的2名姐妹進行性侵,還對另外2名補習班學生進行過強制猥褻。
A某的罪行是從2010年4月開始的,當時他撫摸了只有9歲的受害者B某的身體。之后他就進行了長達11年的性犯罪。在此期間,他性犯罪的次數超過100多次。
A某對B某妹妹的性犯罪是在2014年到2020年期間進行的。據掌握,在這段時間里,A某對B某妹妹的性犯罪超過50多次。
兩姐妹是在成年后才吐露了遭受性犯罪的事實。也就是說,兩姐妹為了不給獨自照顧女兒并要接受治療的母親帶來負擔,一直隱瞞著自己的受害事實。
法院擔心受害者遭遇二次傷害,一直使用非公開形式進行了審判。在進行的6次審判期間,A某提交了20多次反省書。另外,在審判過程中,A某雖然承認了自己的罪行,但他主張這是與受害者達成協議的性關系。他認為被起訴的犯罪行為與事實不符,還提交證據否認嫌疑。
在上個月19日的終審判決中,A某主張說:“一開始誰都不相信我,所以最開始沒有把學生們當成性對象”,“因為周末形成了1對1的教學環境,所以就不知不覺做出了不好的行為。如果受害者說不愿意的話,我就不做了。是自然而然這樣的。”
但是,法庭對部分依賴于受害者陳述的犯罪嫌疑宣判了無罪。法院表示:“對于僅憑受害者的全部陳述就確定犯罪時間和次數這一點,因為受害者在法庭上變更過部分陳述,而且從被告提交的證據來看,也很難認為被告在該時間進行了犯罪。”
法庭同時還提到:“雖然被告方就受害者同意被猥褻這一點對犯罪事實進行了爭論,但從被告和受害者的關系、受害者年齡等來看,本庭很難接受被告的這種主張,所以充分可以認為這是故意猥褻和誘奸。”
接著,法庭就量刑理由解釋說:“兒童、青少年性犯罪中,不僅是受害者,連家人們表示也經歷了巨大的傷害,并要求對被告進行嚴懲”、“本庭懷疑被告是否認真反省,并認為需要對其罪責進行相應的嚴厲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