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0日,有網友爆料,2月9日在廣西柳州,一名男子在機動車道上當街毆打女子,打倒后又將女子抱至一旁的人行道上,繼續對其施暴。這是有多大的仇恨?是殺父之仇還是奪妻之恨?
個中緣由我們不得而知,但無論原因為何,也不應當成為對他人施暴的理由,何況是在光天化日之下。據報道當時附近有個商戶的店員實在看不下了,就上前好言勸阻,應該是還隔著一段距離。沒想到,該男子聽到后不但沒有收斂,反而走進店內,扇了這個店員一巴掌。
根據后續網絡上傳出來的各種信息來看,有可能是因為感情糾紛。一提到感情糾紛,很多網友會跳出來喊“女方活該。”為何?因為在這些人的認知里面,感情糾紛就等于女方出軌,等于給男方戴了綠帽子,所以活該被男方施暴懲罰。這是一種什么邏輯?
故意傷人,是違法犯罪行為
根據我國《刑法》第234條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如果加害人無事生非或者借故生非,隨意毆打他人,造成一定后果的,一般以尋釁滋事罪定罪處罰;如果加害人與某個被害人之間素有矛盾,針對性毆打被害人,造成輕傷以上后果的,則可能構成故意傷害罪。
但需要注意的是,在隨意毆打的行為過程中,如果加害人使用極易致人傷害的兇器攻擊他人,或持續不斷、反復擊打某人,則表明其主觀上具有傷害他人的故意,同時符合尋釁滋事罪和故意傷害罪的構成要件,依照處罰較重的犯罪定罪處罰,即傷情鑒定為輕傷的,尋釁滋事罪可能導致的處罰更重,最高可達有期徒刑五年;傷情鑒定為重傷的,則故意傷害罪可能導致的處罰更重,最高可達有期徒刑十年。
法律固然會懲處施暴人,但是作為普通人,我們首先想到的肯定是如何保護自己不受侵害,而不會去考慮受到侵害后,對方會承擔怎樣的后果。所以如果能早點發現對方具有強烈暴力傾向,具有危險性,我們就可以遠離這種人,從而減少自己受到的傷害。
如何遠離家暴危險人群
生活中,我們知道某某人是“二球”,或者是精神病患者,肯定會叮囑自己和家人遠離他。
一般來說,女性可以從男性的歷史行為和言行中發現其是否有暴力傾向,例如:
當然,并不是說家暴發生的時候,只有女性可能是受害者,男性也有可能是遭遇家暴的一方。無論如何,希望大家能避則避,若真的避無可避,除了盡量感化他、改變他,其余能做的也只有好好保護自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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