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婚姻法關于房產的規定新婚姻法房產證名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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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登記于一方名下的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的情況,具體的詳細內容請閱讀下文。

〔新規〕司法解釋的第八條規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視為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應認定該不動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解讀〕專家解釋,該規定“保護了富二代”。更有人認為,這不只是跟“富二代”有關,牽涉更多的是廣大農村婦女。“在農村,婦女出嫁即凈身出戶,但是丈夫的房子一般又登記在公公名下,而按現在的規定農村婦女一旦離婚,就意味著無家可歸。這次的司法解釋我感覺對婦女權益保護越來越弱”。新規擴大了個人財產范圍,可別再想當然認為都是共同財產了婚后買房,記得兩人共同登記。

〔新規〕登記于一方名下的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一方未經另一方同意將該房屋出售,第三人善意購買、支付合理對價并辦理登記手續,另一方主張追回該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該房屋屬于家庭共同生活居住需要的除外。夫妻一方擅自處分共同所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損失的,離婚時另一方有權請求賠償損失。

〔解讀〕“《婚姻法》明確規定,處理家庭重大財產必須取得雙方的一致意見,基本上,多數家庭最重大的財產肯定就是指房子了,老婆不同意賣,老公偷偷賣掉了,老婆是可以提出要求撤銷交易的,我自己就代理過多起這樣的官司。”“為什么要做這樣的修改,我的理解是,這一規定與《物權法》沖突了。”專家解釋說,現在不需要配偶到場的說法,跟房產行政管理部門的不動產轉移登記管理辦法基本一致,跟《物權法》誰登記誰賣房以及善意取得條文也是一致的,即保護善意購買第三人的權利。“很多人肯定要問,那配偶的權利怎么保護,新規說了,追討啊,離婚時另一方有權請求賠償損失。”不過,他也認為,追討在事實上是很難的,所以最好的辦法就是:既然是雙方共同購買的房屋,房產證兩個人的名字都要有!“建議以前沒名字的,都早點去加個名字!當然,房屋屬于家庭共同生活居住需要的除外。”

〔新規〕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可將該不動產認定為不動產權利人的個人財產,尚未歸還的部分貸款為不動產權利人的個人債務。

〔解讀〕舉例說明,假設女方婚前貸款買了個價值70萬的房子,當時首付2成即14萬,貸款56萬,婚后夫妻雙方共同還貸30萬,還剩26萬銀行貸款沒有還清。這種情況下,雙方離婚財產如何分割?“按照新規,首付14萬系女方個人財產,26萬未償還貸款則為女方個人債務,共同還貸的30萬就為共同財產,也就是說,最后,女方能分到房子,26萬的債務由她個人繼續償還,男方則能分到15萬,以及女方視房子市場價格上漲而協商給予的一定補貼。”專家稱,其實,如今打離婚官司做財產分割時多數已采取這樣的操作方式,只不過,以前沒有法律條文可參照,《解釋三》相當于明確了這點。

〔新規〕婚前或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雙方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贈與另一方,一方在贈與房產的權利轉移之前撤銷贈與,另一方請求判令繼續履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已經辦理公證的除外。

〔解讀〕沒有公證,承諾是沒有效力的。也就是說一方要贈與房產給另一方,是去需要辦理公證。

〔新規〕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視為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應認定該不動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名下的,可以認定該不動產為按照雙方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有證據證明贈與一方的除外。

以上是小保為大家整理出來的,希望看了會喜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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