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約的有效性(要約生效的特征是什么)

導讀大家好,布藝來為小伙伴們解答以上問題,要約的有效性,要約生效的特征是什么相信這個話題很多人都不知道吧,下面大家來一起看看吧(一)是由...

大家好,布藝來為小伙伴們解答以上問題,要約的有效性,要約生效的特征是什么相信這個話題很多人都不知道吧,下面大家來一起看看吧

(一)是由具有訂約能力的特定人作出的意思表示。

要約的提出旨在與他人訂立合同,并且喚起相對人的承諾,所以要約人必須是訂立合同一方的當事人。

由于要約人欲以訂立某種合同為目的而發出某項要約,因此他應當具有訂立合同的行為能力。我國《合同法》第9條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應當具有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無民事能力人或依法不能獨立實施某種行為的限制行為能力人發出欲訂立合同的要約,不應產生行為人預期的效果。

(二)必須具有訂立合同的目的。

要約人發出要約的目的在于訂立合同,而這種訂約的意圖一定要由要約人通過其發出的要約充分表達出來,才能在受要約人承諾的情況下產生合同。根據我國《合同法》第14條規定,要約是希望和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約中必須表明要約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

(三)必須向要約人希望與之締約合同的受約人發出。

要約人向誰發出要約也就是希望與誰訂立合同,要約原則上是向特定的相對人來說的,但也有向不特定人發出,此時應具有以下兩個條件:一、必須明確表示其做出的建議是一向要約而不是要約邀請;二、必須明確承擔向多人發送要約的責任,尤其是要約人發出要約后,必須具有向不特定的相對人做出承諾以后履行合同的能力。

(四)內容必須具體確定。

根據《合同法》第十四條規定,要約內容必須具體。所謂具體是指要約內容必須具有足以使合同成立的主要條款。合同的主要條款,應當根據合同的性質和內容來加以判斷。合同的性質不同,它所要求的主要條款是不同的。所謂確定,是指要約內容必須明確,而不能含糊不清。要約應當使受要約人理解要約人的真實意思,否則無法承諾。

(五)要約必須送達到受要約人條件。

要約人只有在送達受要約人以后才能為受要約人所知悉,才能對受要約人產生實際拘束力,我國《合同法》第16條規定:“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時生效。”如果要約在發出以后,因傳達要約的信件丟失或沒有傳達,不能認為要約已經送達。

二、合同要約的法律風險有哪些

1、對要約邀請視為要約情況的忽略

要約邀請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發出要約的意思表示,如寄送的價目表、拍賣公告、招標公告、招股說明書、商業廣告等等。要約邀請也叫要約引誘,其對象可以是特定的主體,也可以是不特定的主體。它的發出目的是為了引誘他人向自己要約,從而達到訂立合同的效果。但民事法律實務中,不能簡單地適用法律的規定,要考慮不同案件的實際情況,仔細析別要約與要約邀請。

2、要約內容不確定,意思表示不明確

要約應符合以下規定:一、內容具體確定;二、表明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如果要約人要約內容不確定或不詳實,讓受要約人有空可鉆,那么受要約人一旦承諾,合同即為成立。如發生糾紛,受要約人對要約內容肯定要作對自己有利的解釋,而要約人則會有不必要的損失。

3、要約撤回方式不當

法律規定要約是可以撤回的,要約撤回是指在要約未生效之前,要約人將要約收回,使之不產生效力和行為。要約撤回要注意撤回要約的通知必須在要約到達受要約人之前或同時到達,這就要求撤回要約的通知的送達方式必須比要約送達方式要快。而有些企業不注意這個細節問題,認為只要將通知送達即可,所以采用撤回要約的通知與要約送達的方式一樣,從而導致要約撤回不能的后果。

4、要約撤銷不能情況的例外

要約人可以在要約生效后將要約撤銷,但是要注意撤銷要約的通知必須在受要約人承諾之前送達受要約人。《合同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約不得撤銷:一、要約人確定了承諾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約不可撤銷;二、受要約人有理由認為要約是不可撤銷的,并已經為履行合同作為準備工作。

以上是小保為大家整理出來的,希望看了會喜歡。

免責聲明:本文由用戶上傳,如有侵權請聯系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