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布藝來為小伙伴們解答以上問題,警察退休了還有警銜工資嗎,警察退休有警銜工資嗎相信這個話題很多人都不知道吧,下面大家來一起看看吧
首先,實行警銜制度,是增強人民警察職業榮譽感和責任感的一種制度安排,實行警銜津貼是對人警察職業奉獻的一種額外補償。《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警銜條例》第五章第十九條明確規定人民警察退休后保留警銜,但不得配帶警銜標志。1992實施警銜條例時,尚沒有警銜津貼一項,警銜津貼是從1995年實施的,《人事部、財政部關于人民警察實行警銜津貼問題的通知》第二條警銜津貼的實行范圍規定:實行警銜津貼的人員,限于各級公安、安全、監獄勞教管理部門和各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中評定授予警銜的在職人民警察。同時在第五條其他規定中明確,按《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警銜條例》有關規定不保留警銜的,其警銜津貼即行取消。在警察工作崗位連續工作滿五年并從警察工作崗位離退休的人員,其警銜津貼作為計發離退休費的基數。離休人員,警銜津貼全額計入離休費;退休人員,警銜津貼按國家規定的比例計入退休費,其中執行職級工資制的退休人員,警銜津貼按本人原職務工資、級別工資的計發比例計入退休費。對一九九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評定授予過警銜、原在警察工作崗位連續工作滿五年并已從警察工作崗位離退休的人員,從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起,可按其警銜相應增加離退休費。其中,離休人員,按其警銜的津貼標準增加離休費;退休人員,按其警銜的津貼標準打折扣后的數額增加退休費。上述規定明確表明,對于不保留警銜的原人民警察,取消警銜津貼,退休人員的警銜津貼應計入退休工資折算。這是退休警察享受警銜津貼的法律依據。
二、退休人民警察為公安工作做出了巨大貢獻,不應當將退休與否作為是否享受警銜津貼的依據,否則會嚴重傷害退休人民警察的感情。每一位工作到退休年齡的人民警察,都曾在警察崗位上辛勤奉獻,尤其是國家改革開放這么多年來,為經濟社會發展保駕護航,顧不上家庭、子女,在警察待遇較低時他們沒有半句怨言,沒有怠慢任何工作,當國家有條件有能力來提高警察待遇時,他們卻退休了,如果因為他們退休而將無法享受警銜津貼,這代表了什么?他們不曾存在過?國家通常對企業離退休人員的工資待遇都會做出相應的調整提高,難道退休的人民警察不應該享受這一權利?
三、本次警銜工資調整,基數和級差都較大,與原來享受的警銜津貼有很大的差別,退休民警若無法享受到調整后的利益,造成的社會心理影響會很大。1993年至1994年初次實行警銜津貼時,每個級別都是每月54元,1995年開始按警銜級別發放,共13級,最高123元,最低64元。2006年再次調整,級數沒變,最高313元,最低155元。前兩次調整,基數低,級差小,完全是象征性的補貼,因此也很難顯示出不同警銜之間的津貼差別。本次調整,警銜津貼已改為警銜工資,雖然級為13級,但基數與級差已經非常明顯,最高總警監為2250元,最低二級警員為560元,相差1690元。同級別中,以二級警督為例,2007年調整后的津貼為223元,此次調整后為1100元,提高了827元,增加了原警銜津貼的3.7倍。如此幅度的調整,對一個退休警察來講,不可謂利益不大。這么大的利益,卻因為退休而無法享受,對大多數退休人民警察來講,都會是一種難言的痛。
我明白,在國家財力有限的情況下,拿出這么多錢來提高警察待遇,我和所有的退休民警都能夠理解。但國家這么做,也恰恰表明警察的工作值得這樣。問題在于,在職警察享受的這部分警銜工資,在他們退休后還能享受到嗎?按什么政策享受?如果他們可以享受,那為什么在調整之前退休的警察就無法享受?政策的制定者,為什么沒有考慮到退休民警的感受?
如果可以,建議政策的制定者可以及時作出補救。辦法很簡單,讓退休民警按退休工資的百分比,享受現在調整后的警銜工資即可。比如退休民警可以拿到85%的在崗工資,按其退休時的警銜對應,補發相應警銜工資的85%即可。
附:歷次警銜津貼(工資)調整標準
1995年首次實行警銜津貼的規定
1993年9月30前授予警銜的各銜級人員,從1993年10月至1994年12月,每人每月按54元發給;1993年10月1日至1994年12月31日日期間授予警銜的各銜級人員,從授予警銜的下月起至1994年12月止,每人每月按54元發給。
在警察工作崗位連續工作滿五年并從警察工作崗位離退休的人員,其警銜津貼作為計發離退休費的基數。離休人員,警銜津貼全額計入離休費;退休人員,警銜津貼按國家規定的比例計入退休費,其中執行職級工資制的退休人員,警銜津貼按本人原職務工資、級別工資的計發比例計入退休費。
(以上應為1995年的補發規定)
1995年起實行警銜津貼的人員,按銜級執行相應的津貼標準。各銜級每月的警銜津貼標準為:二級警員64元,一級警員68元;三級警司72元,二級警司76元,一級警司80元;三級警督85元,二級警督90元,一級警督95元;三級警監100元,二級警監105元,一級警監110元;副總警監116元,總警監123元。
2006年7月1日起,適當調整警銜津貼標準。調整后的各銜級的警銜津貼標準為:總警監313元、副總警監295元、一級警監277元、二級警監263元、三級警監249元、一級警督235元、二級警督223元、三級警督211元、一級警司199元、二級警司187元、三級警司175元、一級警員165元、二級警員155元。
2016年實行警銜工資的調整標準(2015年1月1日實行):總警監2250元,副總警監2000元,一級警監1800元,二級警監1600元,三級警監1400元,一級警督1250元,二級警督1100元,三級警督960元,一級警司860元,二級警司760元,三級警司660元,一級警員610元,二級警員5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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