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公共場所(公共場所如何界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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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場所是指人群經常聚集、供公眾使用或服務于人民大眾的活動場所,是人們生活中不可缺少的組成部分,是反應一個國家、民族物質條件和精神文明的窗口。根據國務院1987年4月1日發布的《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能依法進行衛生監督的公共場所共7類28種:

1、住宿與交際場所(8種):賓館、飯館、旅館、招待所、車馬店、咖啡館、酒吧、茶座。

2、洗浴與美容場所(3種):公共浴室、理發館、美容院。

3、文化娛樂場所(5種):影劇院、錄像廳(室)、游藝廳(室)、舞廳、音樂廳。

4、體育與游樂場所(3種):體育場(館)、游泳場(館)、公園。

5、文化交流場所(4種):展覽館、博物館、美術館、圖書館。

6、購物場所(2種):商場(店)、書店。

7、就診與交通場所(3種):候診室、候車(機、船)室、公共交通工具(汽車、火車、飛機和輪船)。

它們有共同的衛生學特點:人口相對集中,相互接觸頻繁,流動性大;設備物品供公眾重復使用,易污染;健康與非健康個體混雜,易造成疾病特別是傳染病的傳播;從業人員素質參差不齊、流動性大。其環境的衛生質量與整體人群的健康水平關系及其密切。

由于我國幅員遼闊,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差異較大,即使同一城市或地區不同階層人群的經濟收入、消費需求、生活方式也各不相同,因此各種公共場所的檔次也很懸殊,既有車馬小店,也有星級賓館;既有單純的理發小店,也有高檔的美容美發廳等。這也給公共場所的統一管理帶來了一定的困難。無論何種公共場所首先應保證使用者的健康、防止疾病的傳播,以達到人們豐富生活內容、提高生活質量的美好愿望。

公共場所如何界定的

《刑法》并未對公共場所進行明確界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共場所管理條例》第二條規定,“公共場所是提供公眾進行工作、學習、經濟、文化、社交、娛樂、體育、參觀、醫療、衛生、休息、旅游和滿足部分生活需求所使用的一切公用場所及其設施的總稱”。根據“兩高”《關于辦理尋釁滋事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5條規定:“在車站、碼頭、機場、醫院、商場、公園、影劇院、展覽會、運動場或者其他公共場所起哄鬧事,應當根據公共場所的性質、公共活動的重要程度、公共場所的人數、起哄鬧事的時間、公共場所受影響的范圍與程度等因素,綜合判斷是否“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前一種是定義式的,后一種是舉例式的,前者過于籠統,后者過于狹隘,均未能明確化公共場所的實質。

有必要明確的是,公共場所是否包含網絡空間。從傳統意義上看,場所不能包含無形的空間。但隨著科技的進步和社會生活的日益復雜多樣化,有必要對場所進行重新解讀。在信息化網絡化的時代,犯罪不僅僅只是發生在現實的空間,有的犯罪也可以而且只能發生在網絡空間,比如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有的則需要將網絡空間和現實空間結合起來才能完成整個犯罪行為,比如在網絡空間中搜集到了他人的個人信息之后,以此威脅和要挾他人而達到索取錢財目的的敲詐勒索,網絡空間日益和現實空間日益交叉重疊,變得不再涇渭分明。傳統的犯罪手段因網絡空間的存在而不斷翻新、升級,有的犯罪行為看似是通過現實空間完成的,但其實也離不開網絡空間,在這樣一個大背景下,有必要對網絡空間進行解讀,否則一些新的犯罪行為將很難受到法律的制裁。也正因如此,“兩高”在2013年出臺了一個《關于辦理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對網絡空間進行了司法解釋上的定性。根據該解釋的規定,“網絡空間”屬于“公共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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