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公式是(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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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規定

《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的應納稅所得額是指企業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不征稅收入、免稅收入、各項扣除及允許彌補的以前年度虧損后的余額。企業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以權責發生制為原則,屬于當期的收入和費用,不論款項是否收付,均作為當期的收入和費用;不屬于當期的收入和費用,限使款項已經在當期收付,均不作為當期的收入和費用。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

應納稅所得額的確認

企業所得稅的計稅依據是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是指納稅人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去準予扣除項目金額后的余額。納稅人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以權責發生制為原則,應納稅所得額的正確計算,同成本、費用核算關系密切,直接影響到國家財政收入和企業的稅收負擔。納稅人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按照稅法規定計算出的應納稅所得額與企業依據財務會計制度計算的會計所得額(會計利潤)往往不一致。當企業財務、會計處理辦法與有關稅收法規不一致時,應當依照國家稅收法規的規定計算繳納所得稅。

一、收入總額的確定

納稅人的收入總額包括生產經營收入、財產轉讓收入、利息收入、租賃收入、特許權使用費收入、股息收入和其他收入。

(一)生產經營收入:是指納稅人從事主營業務活動所取得的收入。包括商品(產品)銷售收入、勞務服務收入、營運收入、工程價款結算收入、工業性作業收入以及其他業務收入。

(二)財產轉讓收入:是指納稅人有償轉讓各類財產取得的收入,包括轉讓固定資產、有價證券、股權以及其他財產而取得的收入。

(三)利息收入:是指納稅人購買各種債券等有價證券的利息、外單位欠款付給的利息以及其他利息收入。

(四)租賃收入:是指納稅人出租固定資產、包裝物以及其他財產而取得的租金收入。

(五)特許權使用費收入:是指納稅人提供或者轉讓專利權、非專利技術、商標權、著作權以及其他特許權的使用權而取得的收入。

(六)股息收入:是指納稅人對外投資入股分得的股利、紅利收入。

(七)其他收入:是指上述各項收入之外的一切收入,包括固定資產盤盈收入、罰款收入、因債權人緣故確實無法支付的應付款項、物資及現金的溢余收入、教育費附加返還款、包裝物押金收入以及其他收入。

二、準予扣除項目的內容

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準予從收入中扣除的項目,是指與納稅人取得收入有關的成本、費用、稅金和損失。

(一)成本,即生產、經營成本,是指納稅人為生產、經營商品和提供勞務等所發生的各項直接費用和各項間接費用。

(二)費用,即納稅人為生產、經營商品和提供勞務等所發生的銷售(經營)費用、管理費用和財務費用。

(三)稅金,即納稅人按規定繳納的消費稅、營業稅、城鄉維護建設稅、資源稅、土地增值稅等。

(四)損失,即納稅人生產、經營過程中的各項營業外支出,已發生的經營虧損和投資損失以及其他損失。

三、工資、薪金支出扣除標準

工資、薪金支出是納稅人每一納稅年度支付給在本企業任職或與其有雇傭關系的員工的所有現金或非現金形式的勞動報酬,包括基本工資、資金、津貼、年終加薪、加班工資,以及與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支出。

地區補貼、物價補貼和誤餐補貼均應作為工資薪金支出。

納稅人實際發放工資、薪金在計稅工資標準以內的,可據實扣除;超過標準的部分,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不得扣除。

四、提取固定資產折舊的依據和方法

計提固定資產折舊的依據為固定資產原值。

(一)納稅人的固定資產,應當從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計提折舊;停止使用的固定資產,應當從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計提折舊。

(二)納稅人可扣除的固定資產折舊的計算,原則上采用直線折舊法。在計算折舊前,應當估計殘值,從固定資產原價中減除;殘值比例在原價的5%以內,由企業自行確定;由于情況特殊,需調整殘值比例的,應報主管稅務機關備案。

(三)固定資產計提折舊的年限,按財政部制定的分行業財務制度的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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