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企業所得稅政策及詳細解析視頻(新企業所得稅政策及詳細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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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若干稅務處理問題的公告》(2012年15號公告)

2.《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公共基礎設施項目和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2】10號)

3.《關于進一步鼓勵軟件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發展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27號)

4.《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年】48號)

5.《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確認中華全國總工會和中國紅十字會總會2011年度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的通知》》(財稅【2012】47號)

6.《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印發《跨省市總分機構企業所得稅分配及預算管理辦法》的通知》(財預【2012】40號)

解讀:

1.《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若干稅務處理問題的公告》(2012年15號公告):

(1)企業雇傭季節工、臨時工、實習生、返聘離退休人員以及接受外部勞務派遣用工,支付給上述人員的相關費用,可以進行稅前扣除。

(2)企業籌辦期內發生的業務招待費直接按實際發生額的60%、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按實際發生額,計入籌辦費,并按照國稅函【2009】98號文件第九條規定的籌辦費稅務處理辦法進行稅前扣除,不需再按當年收入計算確定扣除限額。?

(3)企業由于應在當期扣除而未扣除的稅費,從而多繳了稅款,以后年度發現后應當準予追補確認退還,但追補確認期限不得超過5年,與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25號文件規定關于企業以前年度未扣除的資產損失的追補確認期限相同。但追補確認應于發生年度調整,不可在發現的年度或以后年度調整。?

(4)企業按照會計上確認的支出,若沒有超過《稅法》規定的標準和范圍的,可直接按會計處理于稅前支出。

2.《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年】48號):

(1)對化妝品制造與銷售、醫藥制造和飲料制造(不含酒類制造)企業發生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30%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2)對簽訂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分攤協議的關聯企業,其中一方發生的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稅前扣除限額比例內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可以在本企業扣除,也可以將其中的部分或全部按照分攤協議歸集至另一方扣除。另一方在計算本企業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限額時,可將按照上述辦法歸集至本企業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不計算在內。

(3)煙草企業的煙草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一律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提示1】與財稅【2009】72號文件相比,變化較大的是第2條有關按分攤協議歸集廣告費用扣除的規定。該規定明確了按分攤協議從其他關聯企業歸集來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可據實扣除,不按限額扣除。需要說明的是由于關聯企業間的成本分攤協議須層報國家稅務總局審核,目前實踐較難獲得批準,適用性不強。

【提示】“財稅48號通知”延續了“原72號通知”將化妝品制造、醫藥制造和飲料制造企業發生的“廣告宣傳費”支出稅前扣除標準由15%增至30%的規定,同時將化妝品銷售企業增補到其中,并明確從2011年開始執行至2015年止,但“財稅48號通知”公布時,對2011年度的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已經結束;上述三類企業仍按不超過15%的標準進行稅前扣除的。

2012年第15號公告第六條關于“對企業發現以前年度實際發生的、按照稅收規定應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業做出專項申報及說明后,準予追補至該項目發生年度計算扣除,但追補確認期限不得超過5年”的規定,化妝品制造與銷售、醫藥和飲料制造企業因應扣除但未扣除廣告宣傳費,而多繳的企業所得稅款,可以在追補確認年度的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款中抵扣,不足抵扣的,可以向以后年度遞延抵扣或申請退稅。

3.《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企業政策性搬遷所得稅管理辦法》的公告》(2012年第40號公告):

(1)政策性搬遷涉及資產的稅務處理:

①搬遷后原資產經過簡單安裝或不安裝(如無形資產)仍可以繼續使用的,在該資產重新投資使用后,繼續計提折舊或攤銷費用;

②搬遷后原資產需要大修理后才能重新使用的,該資產的凈值加上大修理支出,為該資產的計稅成本。在該資產重新投資使用后,就該資產尚可使用的年限計提折舊。同時,該大修理支出應進行資本化,不得從搬遷收入中扣除。

(2)企業搬遷所得為盈利的稅務處理:

企業的搬遷收入扣除搬遷支出后的余額,為企業搬遷所得。企業按照《辦法》要求進行搬遷核算及報送搬遷相關材料的,其取得的搬遷收入暫不計入當期應納稅所得額,應在符合《辦法》規定的搬遷完成年度,進行搬遷清算,計入當年度企業應納稅所得額計算納稅。

(3)企業搬遷所得為虧損的稅務處理:

企業搬遷收入扣除搬遷支出后為負數的數額,為企業搬遷損失。搬遷損失可以一次性在搬遷完成年度,作為企業損失扣除;或自搬遷完成年度起,分3個年度均勻作為企業損失扣除。企業一經選定處理方法,不得改變。

(4)政策性搬遷時,企業虧損彌補期限的計算:

企業以前年度發生尚未彌補的虧損,從搬遷年度次年起,至搬遷完成年度前一年度止,可作為停止生產經營活動年度,從法定虧損結轉彌補年限中減除。

(5)政策性搬遷需要向稅務機關報送的材料及時間:

①企業應當自搬遷開始年度至次年5月31日前,向主管稅務機關(包括遷出地和遷入地)報送政策性搬遷依據、搬遷規劃等相關材料。

②企業在搬遷完成年度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時,還應同時報送《企業政策性搬遷清算損益表》及相關材料。

【提示】國稅函【2009】118號文件允許重置資產的價值從政策性搬遷收入中扣減,并允許重置資產在未來計提折舊,就是“免稅收入”的概念。如果重置資產價值允許從收入中扣減,同時未來不允許重置資產計提折舊,就是“不征稅收入”。

40號公告規定,企業重置資產一律不得從搬遷收入中扣減,按照規定計提折舊或攤銷。即假如企業凈值為3000萬元的土地被政府收儲,取得4億元的搬遷補償收入,全部都用于了購買新土地,企業要在搬遷完成年度先按照3.7億元計算所得繳稅,同時未來可以按照4億元折舊或攤銷。

問:2012年第40號《企業政策性搬遷所得稅管理辦法》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請問是指10月1日以后拆遷的嗎。如果是在以前年度拆遷的,到10月1日還不滿5年,并且還沒有重置固定資產的,是否還按國稅函【2009】118號文件來執行?

答: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第40號第26條的規定,企業在本辦法生效前尚未完成搬遷的,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搬遷事項,一律按本辦法執行。本辦法生效年度以前已經完成搬遷且已按原規定進行稅務處理的,不再調整。因此,若您單位在2012年10月1日前尚未完成搬遷的,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搬遷事項,一律按本辦法執行。

4.《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有關問題的公告》》(2012年第27號公告):

(1)專門從事股權(股票)投資業務的企業,不得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

(2)依法按核定應稅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的企業,取得的轉讓股權(股票)收入等轉讓財產收入,應全額計入應稅收入額,按照主營項目(業務)確定適用的應稅所得率計算征稅;若主營項目(業務)發生變化,應在當年匯算清繳時,按照變化后的主營項目(業務)重新確定適用的應稅所得率計算征稅。

6.《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深入實施西部大開發戰略有關企業所得稅問題的公告》(2012年第12號公告):

(1)明確了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間,《西部地區鼓勵類產業目錄》頒布前,適用西部大開發15%企業所得稅優惠的目錄范圍。

《公告》明確了在新目錄出臺前,企業可按《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2005年版)》、《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2011年版)》、《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2007年修訂)》和《中西部地區優勢產業目錄(2008年修訂)》范圍15%稅率繳納,待《西部地區鼓勵類產業目錄》公布后,已按照15%稅率進行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的企業,若不符合適用條件,在按照稅法規定的適用稅率重新計算申報。

(2)明確了適用西部大開發企業所得稅優惠的審核方式、申請程序及層級。

《公告》明確了企業申請享受西部大開發稅收優惠時采取企業自行申請,主管稅務機關審批確認的管理辦法。

同時明確了首次申請的企業第一年需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確認,第二年及以后年度企業適用優惠條件是否發生變化采取備案的方式加以管理。

《公告》還明確了符合鼓勵類目錄的企業在月度或季度預繳時,按照15%的稅率申報,在年度匯算時,對其中部分企業其當年度主營業務收入達不到70%的,再按稅法規定的適用稅率重新計算申報。

(3)明確了總分機構享受西部地區優惠的原則及具體計算方式。

《公告》明確:總機構設在西部大開發稅收優惠地區以內,但有設在優惠地區以外分支機構的企業,在確定是否符合優惠條件(主營業務、主營業務占總收入的比重)時,不考慮企業設在優惠地區以外分支機構的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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