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6日,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通報了一起浙江省民用爆破器材壟斷協議案件。本案涉及一家行業協會和四家企業,合計罰沒款將近5300萬元。
據悉,2021年9月浙江省市場監督管理局根據總局交辦,對本案立案調查。
2014年底,國家放開民爆器材出廠價格
本案涉及的商品為民用爆破器材(民用爆炸物品)。
據了解,上個世紀以來,我國民用爆破器材實行政府指導價,直至2014年12月,國家多部門下發《關于放開民爆器材出廠價格有關問題的通知》,明確放開民爆器材出廠價格。
民爆器材價格放開后,浙江省民用爆破器材行業協會曾經上報建議要求設置合理緩沖期,允許在緩沖期內暫按原口徑審批購買民爆物品。不過相關部門未予回應。
2015年7月,浙江省民用爆破器材行業協會組織相關生產銷售企業簽訂公約,約定民用爆破器材行業依舊實行總經銷模式,由浙江物產民用爆破器材專營有限公司負責總經銷業務。
涉案的浙江新聯民爆器材有限公司、浙江利化民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順源化工有限有限公司,均從事民用爆炸物品生產業務,彼此間是具有競爭關系的經營者。
總經銷商浙江物產民用爆破器材專營有限公司,則與上述三家公司之間為上下游關系。
根據公約,浙江省民用爆破器材行業協會負責對總經銷制度的實施進行監督協調。如果公約單位有違反公約行為的,協會約談違約方,要求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協會會長辦公會議作出處理決定。
總經銷制度要求,“生產企業不直供,銷售企業不外購,銷售企業不跨區域銷售”“銷售企業之間不爭生意,保持原有的利益關系”。
壟斷控制價格、限制產銷數量,還搞聯合抵制
經查,涉案行業協會和企業多次達成并實施固定轉售價格的壟斷協議。
起初,由于未遵守發改委放開民爆器材出廠價格的規定,涉案企業依舊按照發改委已廢止的文件執行價格。彼時浙江省民用爆破器材價格在出廠基準價格的基礎上上浮15%銷售給總經銷商,再由總經銷商加價2.5%銷售給下游經銷商。
2017年1月至2019年11月期間,浙江省民用爆破器材行業協會又多次組織會議商議民用爆破器材價格實施措施。
比如2017年1月,涉案協會、企業開會確定對需求量較大的重點工程實行供應價格優惠、統一優惠價差分擔比率、優惠價差結算等事項。又如2021年7月,涉案協會、企業開會上調省內工業炸藥銷售價格以及讓利價格。總經銷商、生產企業也紛紛執行了這些會議安排。
與此同時,涉案行業協會和企業對民用爆炸物品生產數量或者銷售數量亦有限制。
公約規定,總經銷商根據分銷商需求申請編制全省購銷合同安排表,并據此與生產企業、分銷商簽約。每年年初或者前一年年末,公約單位開會對年度生產銷售數量和每家企業市場份額進行審核,年中召開會議進行適當調整,第二年再復核前一年每家企業市場份額執行情況。
值得注意的是,2020年8月的某場會議還決定實施聯合抵制行為。由于衢州市民用爆破器材專營有限公司外購民爆物品,會議決定,限定該公司于2020 年9月前停止外購,該公司以前取得的價差退回納入全省民爆物品市場秩序維護基金,如該公司在限定時間內拒不糾正,則所在地民爆物品市場不受總經銷制度管理和制約。
此外,涉案行業協會和企業還與多個省外同行業企業達成并實施了控制民用爆破器材價格或數量的壟斷協議。
本案合計罰沒5292.21萬
依照2007年審議通過的《反壟斷法》規定,禁止具有競爭關系的經營者固定或者變更商品價格、限制商品的生產數量或者銷售數量、聯合抵制交易等壟斷協議,禁止經營者與交易相對人達成固定向第三人轉售商品的價格都壟斷協議。行業協會也不得組織本行業的經營者從事法律禁止的壟斷行為。
違法責任上,經營者違法達成并實施壟斷協議的,由反壟斷執法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上一年度銷售額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尚未實施所達成的壟斷協議的,可以處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另外,行業協會違法組織本行業的經營者達成壟斷協議的,反壟斷執法機構可以處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可以依法撤銷登記。
鑒于浙江省民用爆破器材行業協會在上述壟斷行為實施中起到了組織者的作用,且持續時間較長,但在接受調查時能積極配合,并及時采取措施進行整改;因此反壟斷執法機關對浙江省民用爆破器材行業協會處以40萬元罰款。
涉案企業雖然實施壟斷行為時間較長,但在接受調查時能積極配合,并及時采取措施整改存在的壟斷行為,反壟斷執法機關均處以2020年度銷售額2%的罰款,僅浙江物產民用爆破器材專營有限公司被沒收違法所得。
因此,本案罰沒款合計為5292.21萬元。
采寫:南都記者黃莉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