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法的橋沒了,合法的橋何時建?

導讀原標題:違法的橋沒了,合法的橋何時建?“浮橋拆了,村民出行難題仍未解決”,日前,吉林白城村民黃德義因私搭浮橋收費問題被追究法律責任...

原標題:違法的橋沒了,合法的橋何時建?

“浮橋拆了,村民出行難題仍未解決”,日前,吉林白城村民黃德義因私搭浮橋收費問題被追究法律責任一事引發社會廣泛熱議。白城中院回應稱正依法辦理申訴審查相關工作,事發地官方亦表示深刻反思,“認識到了工作中一些不足,目前正在積極改進”。

又是行政處罰,又是行政強制,再加上尋釁滋事,這么一座浮橋引發軒然大波。據媒體報道,自2018年浮橋被強拆之后,當地農民的出行難題事實上并未得到解決,這么一拖就是五年。而按照當地官方的說法,洮南市“將于近期”在事發地附近搭建一座便民橋,正式的洮兒河大橋已納入白城“十四五”規劃,項目正“積極推進”中……

幾年時間,違法的橋沒了,合法的橋還在路上,這里面的尷尬可想而知。

已經獲得申訴立案的尋釁滋事個案,需要司法秉公做出專業判斷。外界對于尋釁滋事罪在本案中的具體體現以及私搭浮橋收費一事的法律認定,當然都不乏爭論。一方面在兩高關于尋釁滋事案件辦理的司法解釋中,搭浮橋收費可能夠得上的,或是其中的“強拿硬要”情形,但同時對于那些情節輕微、危害不大的尋釁滋事行為,能否以一般違法行為論處?

正如本案辯護律師在一審庭審期間所主張的,被告不僅是主觀上不存在犯罪的故意,而且在客觀上沒有擾亂社會公共秩序,對其社會危害性的認定是否應當更加審慎?況且,主要被告都是判二緩二,具體司法在案件中的微妙判斷,是否本身也很能表明態度?

非常耐人尋味的是,在事發地村民口中3塊、5塊、2塊、1塊“沒準兒”的過橋費用,在生效判決中卻“基本都是100的倍數,沒有零錢”,而本案涉案金額最多的“受害人”李某某,在法院判決退還相關費用后卻因“左思右想覺得不合適”而選擇再次給被告退回了這筆錢,在其看來,“黃德義搭這個橋,確實給咱帶來了方便”。

近年來獲得社會普遍共識的“法不強人所難”,不獨適用于正當防衛案件中的司法理念,更是司法審慎所需要貫徹始終的態度。《刑法》第16條明確,“行為在客觀上雖然造成了損害結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過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預見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而這里面提到的“不可抗拒”,其實就是一種非常清晰的法律態度。

一個人的法律責任、罪與非罪,需要根據行為人當時的身體狀況、心理條件以及客觀環境來做判斷。因河流兩岸長期缺乏必要的通行條件,村民在自力救濟的作用下搭建浮橋后收取一定費用,這可能更是基于涉事地方社會公共服務長期缺位這一不可抗力,所產生的社會自救行為。不許私搭浮橋,又長期沒有合法合規地建橋,老百姓到底該如何自處?

而另一方面,被告搭建浮橋也并未強力阻止他人選擇其他渡河方式,只是其他村民對幾分鐘幾塊錢與“70公里,3個小時”這么兩種通行方式進行比較做出的判斷,本案“強拿硬要”的痕跡可能亦不突出。即便是申訴再次被駁,也需要非常扎實的證據呈現和司法說理。

當然,不管司法對本案最終的判斷會是如何,案件暴露出的地方公共服務長期缺位卻是不爭的事實幾次行政處罰都無法讓有關部門看到群眾的急難愁盼所在,而在違法搭橋行為因當事人被判刑而停下來的幾年里,對于村民的建橋需求,當地的規劃一直處在“正在”“將要”的尷尬狀態,這無論如何都說不過去。

“合法的橋”呼之不出,“違法的橋”才會欲罷不能。法律的當然應當歸法律,但社會問題的求解又從來都不局限于法律。“私搭浮橋”爭議引出的當地政府“深刻反思”,尤其值得認真對待,因為不管私搭浮橋的罪與非罪,都不是公共服務長期缺位的理由。

南方都市報(nddaily)、N視頻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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