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漢市人民政府辦公廳最新通知_湖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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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市人民政府辦公廳最新通知

來源:武漢發布、武漢市人民政府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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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區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門:

《武漢市自然災害和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隊伍建設管理辦法(試行)》已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武漢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23年7月8日

武漢市自然災害和生產安全事故應急

救援隊伍建設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全市自然災害和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隊伍(以下簡稱應急救援隊伍)建設,規范應急救援隊伍管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湖北省生產安全事故應急實施辦法》《湖北省應急救援隊伍建設管理辦法(試行)》等規定,結合武漢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應急救援隊伍的建設和管理,適用本辦法。民兵應急救援隊伍、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的建設和管理,按照相關規定執行。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專業應急救援隊伍是指行業主管部門組建的應急救援隊伍。基層應急救援隊伍是指街道社區組建的應急救援隊伍。企業應急救援隊伍是指生產經營單位自建的應急救援隊伍。社會應急救援隊伍是指社會組織組建、依法登記注冊的應急救援隊伍。

第四條??市、區人民政府負責領導本行政區域內應急救援隊伍的建設和管理,研究解決隊伍能力建設、經費安排、裝備配備、場所建設、救援補償中的重大問題。市、區應急管理部門在本級人民政府的領導下,統籌本地區應急救援力量建設,協調本地及跨區域應急救援工作。其他有關部門負責主管行業(領域)應急救援隊伍的建設和管理。

第二章??隊伍建設

第五條??負有應急管理職能的部門(單位)負責本行業(領域)專業應急救援隊伍建設。

(一)市應急局負責組建市級抗洪搶險、地震和地質災害、森林火災、危化品事故專業應急救援隊伍,負責相應災害事故的應急處置。

(二)市發改委牽頭組建油氣長輸管線應急救援隊伍,負責油氣長輸管線災害事故應急處置。

(三)市城建局牽頭組建建設工程應急救援隊伍,負責建筑工程事故應急處置。

(四)市房管局牽頭組建房屋工程應急救援隊伍,負責自建房、危房應急處置。

(五)市城管執法委牽頭組建城市管理應急救援隊伍,負責城市道路、橋梁隧道等城市基礎設施搶修、融雪除冰以及城鎮燃氣等領域應急處置。

(六)市水務局牽頭組建內澇搶險救援隊伍,負責內澇搶排、易漬水點位看守等應急處置;指導供水企業組建供水保障應急隊伍,負責輸水工程事故、城鄉供水事故等突發事件應對,開展應急供水救援。

(七)市交通運輸局牽頭組建公路交通運輸應急救援隊伍,負責公路設施恢復、事故車輛危化品轉運、救災物資運輸保障等應急處置;牽頭組建地方海事應急救援隊伍,負責地方海事搜救、水上溢油污染、船舶危化品事故、船舶交通事故等應急處置;指導軌道交通運營企業組建軌道交通應急救援隊伍,負責軌道交通運營突發事件應急處置。

(八)市公安交管局牽頭組建道路交通事故清障應急救援隊伍,負責因交通事故無法正常行駛的非危化品運輸車輛應急清障。

(九)武漢海事局牽頭組建長江干線水上應急救援隊伍,負責長江干線武漢段水域搜救、水上溢油污染、船舶危化品事故、船舶交通事故應急處置。市應急局指導專業力量參與涉及危化品船舶事故應急處置。

(十)市生態環境局牽頭組建環境污染、輻射應急救援隊伍,負責參與危化品事故、輻射事故、環境污染事件等應急處置。

(十一)市經信局指導武漢供電公司組建供電搶修應急隊伍,負責毀損供電線路及設施的搶修恢復,保障應急處置現場用電需要等應急處置。

(十二)市市場監管局指導特種設備使用單位組建特種設備應急救援隊伍,負責特種設備事故應急處置。

(十三)市通信管理局指導通信企業組建通信保障應急隊伍,負責通信網絡保障和通信設施應急搶修,保障處置現場通訊暢通。

各部門可以根據應急救援需要,組建其他專業應急救援隊伍。

第六條??區、街道(鄉鎮)組建綜合應急救援隊伍。街道(鄉鎮)隊伍規模不少于30人,參與搶險救災、人員轉移、物資發放、災后重建等任務。

第七條??各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大社區應急服務站的建設、運維和保障力度,依托社區應急服務站建設社區應急救援隊伍,使其參與預警叫應、群眾疏散等先期處置任務。

第八條??易燃易爆品、危險化學品等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存儲、運輸單位,礦山、金屬冶煉、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建筑施工單位以及人員密集場所經營單位,應當建立企業應急救援隊伍。

第九條??社會應急救援隊伍由社會組織或者志愿者群體自行建設,自愿承擔或者根據調度指令,參與應急救援任務。

第三章??隊伍管理

第十條??應急救援隊伍組建單位負責隊伍日常管理,實行隊長負責制。救援隊員每年接受不少于48學時應急救援能力培訓及演練,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崗。

第十一條??應急救援隊伍應當建立值班備勤制度,在重點時段或者敏感時期加強值班值守,適時前置備勤力量。

第十二條??行業主管部門應當每年對應急救援隊伍進行能力評估,未達到考核標準的,取消應急救援隊伍資格。

第十三條??應急救援隊伍組建單位應當每年將隊伍基本信息和異動情況報行業(領域)主管部門備案,行業(領域)主管部門向本級應急管理部門報備。

第十四條??應急管理部門應當將專業應急救援隊伍、基層應急救援隊伍建設管理情況納入績效考核,定期通報考核情況。

第四章??隊伍指揮和調用

第十五條??在黨委政府統一領導下,市、區應急管理部門可對轄區應急救援隊伍下達調(指)令。行業主管部門和相應指揮機構調度所屬應急救援隊伍。街道(鄉鎮)指揮調度本轄區應急救援隊伍。情況緊急時,可通過電話下達調度指令。

第十六條??需跨行政區域調度應急救援隊伍的,由事發地應急管理部門或者行業主管部門與應急救援隊伍主管部門協商調度;情況緊急的,上一級主管部門可直接調度。

第十七條??應急救援隊伍接到調(指)令后,應當第一時間到達指定地點,并服從現場指揮機構指揮。

第十八條??搶險救援活動應當在保證救援人員自身安全的前提下實施。危及救援人員生命安全時,應急救援隊伍有權采取緊急避險措施,并及時報告現場指揮機構。

第十九條??現場應急救援任務完成(終止)后,應急救援隊伍應當按照指令撤離現場,及時評估救援效果,并將救援總結報送調度單位和行業(領域)主管部門。

第五章??隊伍保障

第二十條??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應急救援隊伍日常保障和救援保障機制,按照隊伍組建屬性和財政事權與支出責任劃分,專業應急救援隊伍、基層應急救援隊伍的建設和運維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企業應急救援隊伍、社會應急救援隊伍建設和工作經費原則上由組建單位承擔。鼓勵紅十字會等社會慈善機構捐贈善款支持社會應急救援隊伍發展。

第二十一條??組建單位應當為應急救援人員建立職業健康檔案、定期組織體檢并購買人身意外傷害險,保障隊員在開展救援期間的工資和福利待遇,落實醫療、撫恤、保險相關政策。鼓勵組建單位為兼職應急救援人員購買人身意外傷害保險。

第二十二條??市、區人民政府,行業(領域)主管部門可采購或者租用應急救援裝備、物資、設施、場所,提供應急救援隊伍使用。

第二十三條??開展應急救援過程中,事發地人民政府應當預撥救援經費、調運應急裝備物資、派遣保障力量,為現場應急指揮機構和救援人員提供必要保障。

第二十四條??應急救援隊伍參加救援任務需要補償的,按照“誰申請、誰補償,誰調度、誰補償”的原則和救援受益范圍確定;補償費用原則上由責任單位承擔,責任單位無力承擔或者無法確定責任單位的,由事發地政府承擔,調度單位負責協調落實。

第二十五條??在應急救援比武競賽、執行搶險救援任務等方面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市、區人民政府可依據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在應急救援中傷亡的人員,及時予以救治和撫恤。

對在執行應急救援任務中因公犧牲的個人,可由相關單位按規定申報烈士。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六條??本辦法自2023年7月1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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