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絕參加“一個人的培訓考試”,女員工被公司“開”了

導讀 現代快報訊(記者 鄧雯婷)小趙所在公司突然通知她工作安排有所調整,并將她移出工作群。公司經理讓小趙參加培訓并考試,小趙發現這次培訓...

現代快報訊(記者 鄧雯婷)小趙所在公司突然通知她工作安排有所調整,并將她移出工作群。公司經理讓小趙參加培訓并考試,小趙發現這次培訓對象就她一個人,她認為公司對自己的培訓并無正當理由,因此沒有去參加考試,結果被公司解除雙方勞動關系。公司是否為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呢?11 月 17 日,現代快報記者從南京市秦淮區人民法院了解到這起案件。

2018 年 6 月,小趙入職某公司從事項目拓展工作,每月實發工資約 1.3 萬元。2020 年 2 月底,公司經理通過微信告知小趙,公司對其過去的工作做了評估,將會對其工作安排進行調整。同日,公司將小趙移出工作群并注銷其工作賬戶。2020 年 3 月 4 日,公司經理通過微信向小趙發送培訓學習壓縮包,并告知從明天開始每天的工作安排是在公司強化學習,然后進行考試。小趙面對公司突如其來的培訓不明所以,便在不妨礙正常工作的情況下自學。

2020 年 3 月 2 日至 4 月 19 日,小趙每日依舊向部門領導發送工作日志,并正常釘釘打卡,但該期間公司僅向小趙發放工資報酬 2000 余元。學習期間,公司 4 次通知小趙提交作業并參加書面考試,否則視為曠工,但小趙認為公司對其培訓并無正當理由,因此沒有去參加考試。4 月 20 日,公司以小趙未參加公司培訓且曠工多日為由解除雙方的勞動關系,并通知了工會。小趙將公司告上法庭,她認為公司是違法解除勞動關系,因此要求公司支付經濟賠償金及工資差額。

庭審中,公司稱之所以對小趙一人進行培訓,是因為她自入職以來從未簽約項目,不能勝任工作。但在此之前,公司從未與小趙交流過其業務能力不行,人事部門在培訓之前也未與小趙進行過溝通。

承辦法官凌沙沙表示,本案中,公司以小趙未參加公司培訓且曠工為由解除雙方勞動關系并通知了工會,判斷公司是否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要看解除的理由是否合法、合理、合規。小趙的確沒有按公司要求提交作業并參加書面考試,但是公司對小趙的培訓本身是否合理呢?

首先,從培訓的原因看,公司主張培訓的原因是小趙不能勝任工作,但所提供的證據并不充分。庭審中公司稱小趙自 2018 年入職以來從未簽約項目,因而其不勝任工作。而經調查,小趙一直從事項目拓展工作,從雙方的勞動合同無法看出小趙有簽約項目的內容。此外,公司未提供證據證明其在要求小趙進行培訓前向其告知其不能勝任本職工作,也未提供證據證明在進行培訓之前與小趙就工作能力進行溝通。其次,從培訓的過程看,用人單位對員工的培訓的本意是為了更好履職,而本案中公司在小趙培訓期間將其移出工作群、注銷工作賬號,僅要求其學習與本職工作無關的培訓內容,拒絕其提供正常勞動,公司的行為明顯與培訓的目的不一致。即便公司安排小趙培訓,也應當按照法律規定照常支付工資,而公司所支付的 3 月、4 月工資遠遠低于正常工資水平,該行為是變相降低勞動報酬。

凌沙沙表示,綜上,小趙雖未按公司要求參加書面考試,但公司本身的培訓行為缺乏正當理由。小趙自 3 月以來均顯示正常考勤,也每日進行日志匯報,因此小趙的行為不構成曠工,公司是違法解除勞動合同。

一審法院判決公司支付小趙經濟賠償金及 2020 年 3 月至 4 月工資差額等。判決生效后,公司向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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