廈門地陷原因查明(主要負責人是否應承擔責任)

導讀大家好,布藝來為小伙伴們解答以上問題,廈門地陷原因查明,主要負責人是否應承擔責任相信這個話題很多人都不知道吧,下面大家來一起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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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專家的全面開展調查取證,事故主要原因為該項目施工過程中臨時格構立柱承重超負荷,導致失穩,造成局部頂板瞬間坍塌。

而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因施工原因造成地面下陷的,施工單位的負責人要承擔相應責任的,依據事故造成的后果給予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罰款等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七十一條建筑施工企業違反本法規定,對建筑安全事故隱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責令改正,可以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建筑施工企業的管理人員違章指揮、強令職工冒險作業,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三條建筑設計單位不按照建筑工程質量、安全標準進行設計的,責令改正,處以罰款;造成工程質量事故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沒收違法所得,并處罰款;造成損失的,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建筑工程安全怎么認定事故

第一個建設工程各責任主體間的事故責任認定。建設單位承擔事故責任的認定。有下面這些情況的,負相應的管理責任。施工未按照要求向承包方提供與工程施工有關的資料的。所以導致了承包方未采取相應安全技術措施的。

第二個勘察單位承擔事故責任的。出現下面幾種情況應該負相應的勘察責任和主要的責任。在勘察作業時沒有采取相應的安全技術措施,導致各類管道線,設施和周邊建筑物構成破壞或者倒塌的。沒有按照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勘察,提供的勘察文件不屬實,或嚴重的錯誤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

第三個設計單位承擔責任事故的。沒有按照勘察文件和未按照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設計的。提供的設計文件不符的。或者發生嚴重錯誤導致生產安全事故的。要負相應的設計責任和連帶責任。提供的設計文件中沒有標明,應該預防生產安全事故措施的。指定的建筑材料。構配件是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因素。

第四個,監理單位應該承擔事故責任的。沒有對安全技術措施或者專項的施工方案進行審查簽字的。依照法律法規對工程建設性的標準實施監理的。沒有做到以上這些的。監理單位要負相應的監理責任和連帶責任。

第五個,施工單位承擔事故責任的認定,如果是總承包方又把工廠分包出去,這種情況就需要確認是分包方的責任,如果是那么就要對分包方的主管人員進行追責。不按規定施工,那么還要向工程的負責安全的人進行追責。公開公正的原則執法的依據程序要公開公布。

以上是小保為大家整理出來的,希望看了會喜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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