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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八百八十八條 【保管合同定義】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還該物的合同。
寄存人到保管人處從事購物、就餐、住宿等活動,將物品存放在指定場所的,視為保管,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或者另有交易習慣的除外。
第八百九十條 【保管合同成立時間】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時成立,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依照上述法律規定,保管合同是實踐合同,即保管合同的成立,不僅須有當事人雙方對保管寄存物品達成的一致意思表示,而且還需寄存人向保管人移轉寄存物的占有。自助寄存柜與傳統的人工寄存不同,是顧客按照自己的意愿,在不通知超市的情況下,隨時存取包裹。超市工作人員對顧客寄存行為都不掌握,對寄存物品種類更不得而知,也無法實現對寄存物品的控制占有,所以自助寄存不具備保管合同成立的要件,在使用自助寄存柜時,顧客與超市之間形成的是借用法律關系。在借用關系中,超市作為出借人,只要其交付的借用物沒有瑕疵,能夠正常使用,就無須對其中的物品承擔保管責任。
如果不能提供有效證據,證明物品遺失是自助寄存柜本身質量問題,或超市在提供借用自助寄存柜服務中存在故意或重大過失行為,就不能要求超市承擔賠償責任。
民事賠償責任是對侵犯他人民事權利的法律后果所承擔的金錢補救的民事責任。民事賠償責任可產生于合同、侵權等領域。民事賠償秉承的原則是“有多少損害,賠償多少”,既要讓受害人填平損失,又不能讓受害人由此獲利。民事賠償區別于補償,后者是在特定的情況下對受害人的損失進行一定程度的彌補,不遵循完全賠償原則。
擔民事責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礙;
(三)消除危險;
(四)返還財產;
(五)恢復原狀;
(六)修理、重作、更換;
(七)繼續履行;
(八)賠償損失;
(九)支付違約金;
(十)消除影響、恢復名譽;
(十一)賠禮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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