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布藝來為小伙伴們解答以上問題,挖掘機租賃合同糾紛案例,租賃合同糾紛案例相信這個話題很多人都不知道吧,下面大家來一起看看吧
問題:
1、發公司在將商住樓抵押后又將其出租的行為是否有效?
2、銀行是否有權解除租賃合同?
3、本案中,如果開發公司是將已出租的商住樓向銀行設定抵押,情形又將如何?
參考答案:
1、抵押權的設定,并不影響抵押人作為抵押物的所有權人行使對抵押物的使用、占有、處分和收益的權利。抵押人將抵押物出租,屬于對抵押物行使收益權的行為。即便抵押人對抵押物進行轉讓,根據擔保法的規定,也只須向抵押權人和受讓人履行告知義務,而無需征得抵押權人的同意。抵押人轉讓抵押物,未履行告知義務的,根據擔保法司法解釋,并不導致轉讓無效,但是抵押權人對轉讓后的抵押物仍可行使抵押權。因此,開發公司在將商住樓抵押后又將其出租的行為有效。
2、由于抵押權設定于前,租賃權設定于后,根據擔保法司法解釋的規定,抵押可破除租賃,銀行受讓該樓的所有權后,原先的租賃合同對其無約束力,銀行有權解除租賃合同。
3、如果開發公司是將已出租的商住樓向銀行設定抵押,由于租賃權設定于前,抵押權設定于后,根據擔保法司法解釋的規定,抵押不破租賃。銀行無權解除租賃合同。
本案涉及的法律問題:
抵押權和租賃權的結合(合同法僅規定了“買賣不破租賃”的原則)同一財產上抵押權和租賃權并存的,抵押權的實現對租賃權是否產生影響,根據抵押權和租賃權設定和產生的先后而有所不同。
(一)抵押在前,租賃于后(租賃權不得對抗抵押權)然而,當抵押權設定在先,租賃權產生于后時,抵押權實現后,租賃合同對抵押物的受讓人不具有約束力。在此情況下,當抵押權實現后,承租人受到損失的,抵押人是否承擔賠償責任呢?根據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抵押人將已抵押的財產出租時,如果未書面告知承租人該財產已抵押的,抵押人對出租抵押物造成承租人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如果抵押人已書面告知承租人該財產已抵押的,抵押權的實現造成承租人損失的,由承租人自行承擔。
以上是小保為大家整理出來的,希望看了會喜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