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頭約定租賃期(口頭約定延長租期一年是否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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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布藝來為小伙伴們解答以上問題,口頭約定租賃期,口頭約定延長租期一年是否有法律效力相信這個話題很多人都不知道吧,下面大家來一起看看吧

這個就不一定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五條規定:“租賃期限六個月以上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的,視為不定期租賃。”

租賃合同沒有給出約定期限怎么辦

租賃期限是租賃合同的重要條款,它直接關系到租賃物的使用和返還時間及租金的收取期限等重要事宜。《合同法》第212條規定:“租賃合同是出租人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同時115條規定:“租賃期六個月以上的,應當采取書面形式。當事人未采取書面形式的,視為不定期租賃。”第232條規定:“當事人對租賃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61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視為不定期租賃。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不定期租賃合同的當事人任何一方都有權隨時終止合同,但出租人終止合同時,應當給承租人合理的準備期限,以使承租人為返還租賃物做好準備。

房屋租賃續約分為兩種情況

1、原承租人要求續租時的處理

在這種情況下,可以分為以下三種情況:

(1)續租時出租人要求合理變更某些條件

如原租金過低,出租人把租金提高到靠近國家,即房屋所在地人民政府規定的私有房屋租金標準,或者在國家沒有規定標準的地區,根據公平合理的原則,參照較高的房屋所在地租金的實際水平,定出合理的新的租金。如果原承租人不同意,就是放棄優先承租權,出租人即可與別人建立租賃關系。新的租賃合同成立后,當任何一方有過失或故意侵害了對方的正當權益時,就有可能影響新合同的效力。例如,在完成租賃合同的登記手續后,出租人提出收取押租或其他額外費用,妨礙承租人居住使用,或承租人不按合同規定交租,則對方可以提出解除租賃合同,并要求違約人支付引起的費用和賠償失去的合法權益。

(2)租約到期出租人沒有提出新的條件

承租人按原租約繼續交租被出租人接受,則視為租賃關系延續,并且是不定期的租賃關系,出租人沒有正當理由時,不得終止。

(3)租約到期出租人不愿意繼續出租

未訂立續租合同,則承租人就應將房屋返還出租人。如果承租人在當地政府規定的或雙方約定的時期內確實無法找到房屋,出租人應當給承租人找房搬家的時間,酌情延長租賃期限,并有道義協助承租人找房。承租人也應按期騰房。如果承租人不積極找房和按期騰房,出租人有權在當地政府許可范圍內提高房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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