紅谷灘兇犯獲死刑(上訴期限)

導讀大家好,布藝來為小伙伴們解答以上問題,紅谷灘兇犯獲死刑,上訴期限相信這個話題很多人都不知道吧,下面大家來一起看看吧兇手提起上訴的原...

大家好,布藝來為小伙伴們解答以上問題,紅谷灘兇犯獲死刑,上訴期限相信這個話題很多人都不知道吧,下面大家來一起看看吧

兇手提起上訴的原因是其有自首表現,認為法院不減輕處罰是判決錯誤,而法院則堅持,兇犯的殺人具有極強的隨意性和不特定性,危害極大,雖然有自首情節,但是不足以構成從輕處罰的條件。

依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兇手對死刑判決不服,上訴的期限為10天,從接到判決書第2日開始計算,上訴可以通過書面或者口頭的形式提出。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二十七條被告人、自訴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裁定,有權用書狀或者口頭向上一級人民法院上訴。被告人的辯護人和近親屬,經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訴。

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裁定中的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提出上訴。

對被告人的上訴權,不得以任何借口加以剝奪。

第二百三十條不服判決的上訴和抗訴的期限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訴和抗訴的期限為五日,從接到判決書、裁定書的第二日起算。

死刑復核程序的特點

1、審理對象特定。這一程序只適用于判處死刑的案件,包括判處死刑立即執行和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案件。只有死刑案件才需要經過死刑復核程序。沒有被判處死刑的案件無需經過這一程序。這種審理對象的特定性使死刑復核程序既不同于普通審判程序——一審和二審程序,也不同于另一種特殊審判程序——審判監督程序。

2、死刑復核程序是死刑案件的終審程序。一般刑事案件經過第一審、第二審程序以后,判決就發生法律效力。而死刑案件除經過第一審、第二審程序以外,還必須經過死刑復核程序。只有經過復核并核準的死刑判決才發生法律效力。從這一意義上說,死刑復核程序是兩審終審制的一種例外。

3、所處的訴訟階段特殊。死刑復核程序的進行一般是在死刑判決作出之后,發生法律效力并交付執行之前。相比較而言,第一審程序、第二審程序審理時間是在起訴之后,二審判決之前;審判監督程序則是在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之后。

4、核準權具有專屬性。依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有權進行死刑復核的機關只有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級人民法院。而其他審判程序與此不同:一審案件任何級別的法院均可審判;二審案件中級以上的法院均可審判;再審案件原審以及原審以上的法院均可審判。

5、程序啟動上具有自動性。第一審程序和第二審程序的啟動都遵循不告不理原則:只有檢察機關提起公訴或者自訴人提起自訴,人民法院才能啟動第一審程序;只有檢察機關提起抗訴或者被告人、自訴人提起上訴,人民法院才能啟動二審程序。而死刑復核程序的啟動既不需要檢察機關提起公訴或者抗訴,也不需要當事人提起自訴或上訴,只要二審法院審理完畢或者一審后經過法定的上訴期或抗訴期被告人沒有提出上訴、檢察院沒有提起抗訴,人民法院就應當自動將案件報送高級人民法院或最高人民法院核準。

6、報請復核方式特殊。依照法律有關規定,報請復核應當按照法院的組織系統逐級上報,不得越級報核。而審判監督程序可以越級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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