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布藝來為小伙伴們解答以上問題,對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年終匯算清繳問題有哪些研究意義相信這個話題很多人都不知道吧,下面大家來一起看看吧
一、實行匯算清繳的依據。
1、企業所得稅基本法規中的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簡稱《企業所得稅法》)第五十四條規定,企業所得稅實行分月或者分季預繳,年度終了之日起五個月內匯算清繳,其自身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簡稱《實施條例》)并沒有明確實行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年終可以不匯算清繳。
2、實行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的對象及其定率、定額的確定方法決定應該實行匯算清繳。
《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辦法(試行)》(簡稱《核定征收辦法》)規定,對以下幾種情況的納稅人實行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
(1)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可以不設置賬簿的。
(2)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應當設置但未設置賬薄的。
(3)雖設置賬簿,但賬目混亂或者成本資料、收入憑證、費用憑證殘缺不全,難以查賬的。
(4)申報的計稅依據明顯偏低,又無正當理由的。
(5)擅自銷毀賬簿或者拒不提供納稅資料的或發生納稅義務,未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申報,逾期仍不申報的。
具體要根據納稅人的收入或成本核算情況,采取核定應稅所得率或者核定應納所得稅額兩種方式,其中:對能正確核算(查實)收入總額但不能正確核算(查實)成本費用總額,或者能正確核算(查實)成本費用總額但不能正確核算(查實)收入總額以及其它且通過合理方法能計算和推定納稅人收入總額或成本費用總額的納稅人實行定率征收企業所得稅;否則則采取定額征收所得稅方式。
具體對定率或定額的核定主要規定了參照當地同類行業或者類似行業中經營規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納稅人的稅負水平核定、按照應稅收入額或成本費用支出額定率核定、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動力等推算或測算核定以及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等四種方法。
可見,不論是采取核定定率征收企業所得稅還是采取核定定額征收企業所得稅其核定的結果都不可能十分準確,只是達到了分散納稅人集中繳納稅款負擔的目的,客觀上要求應該在年終進行匯算請教。
3、具體法規規定要求進行匯算清繳。
《核定征收辦法》第十三條、第十四條規定:實行核定應稅所得率方式的納稅人,實行按月或者按季預繳,年終匯算清繳的繳納方法;實行核定應納所得稅額方式的,平時按月或者按季預繳,年度終了后,在規定的時限內按照實際應納稅額向稅務機關申報,申報額超過核定應納稅額的,按申報額繳納稅款;申報額低于核定應納稅額的,按核定應納稅額繳納稅款。而后者的“在規定的時限內”實際指的就是《企業所得稅法》第五十四條規定的匯算清繳期。
因此,不論是采取核定應稅所得率征收方式的納稅人,還是采取核定應納所得稅額征收方式的納稅人,特別是屬于上述(1)至(4)種情況的納稅人在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期內都應該進行匯算清繳。
二、匯算清繳的方法與步驟。
與查賬征收相比,核定征收是事先由稅務機關確定納稅人以收入總額還是以成本費用支出額為計稅基礎,然后根據納稅人的生產經營行業特點、地理位置、經營規模、參照同行業收入和利潤水平核定應稅所得率,由納稅人根據確定的計稅基礎和應稅所得率計算繳納稅款,或者直接核定出定額,由納稅人按期繳納稅款。因此,在匯算清繳時應首先按已核定的計稅方法進行匯算清繳,然后再按查賬核實征收方法,根據相關政策進行匯算調整。
(一)按已核定的征收辦法計算和申報未繳納的企業所得稅。
年終進入匯算清繳期后,實行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應當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等報表的通知》(國稅函[2008]44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的補充通知》(國稅函[2008]1081號)的要求,使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B類)》依照主管稅務機關核定的具體征收辦法計算和申報未繳納的企業所得稅。其中:實行定率征收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根據已核定所得率的計算對象(收入總額、成本費用或經費支出總額)核實其計稅收入總額、計稅成本費用總額或計稅經費支出總額,計算出應納稅所得額和應繳納的所得稅額,填報《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B類)》(以下簡稱《申報表》)繳清未繳納的所得稅款;實行定額征收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將尚未繳納的稅款填入《申報表》繳清未繳納的所得稅款。具體計算和填報方法如下:
1、按收入總額定率征收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
(1)核實收入總額,填入《申報表》第1行。
除已入賬的收入外,納稅人還要按照《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及《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確認企業所得稅收入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75號)等規定,將應確認而未確認的收入列入全年應申報的收入總額中,包括視同銷售收入(含將貨物、財產、勞務用于捐贈、償債、贊助、集資、廣告、樣品、職工福利或者利潤分配等)、非貨幣性資產交換收入、接受捐贈收入、股息紅利收入、產品分成收入以及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機械設備、船舶、飛機和從事建筑、安裝、裝配工程業務或者提供其他勞務等持續時間超過12個月應按照納稅年度內完工進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確認的收入,等等。
(2)計算應納稅所得額,填入《申報表》第3行。
應納稅所得額=收入總額×應稅所得率
(3)計算應繳納的所得稅額,填入《申報表》第12行。
應納所得稅額=應納稅所得額×25%
(4)核實減免稅項目金額,計算減免所得稅額,填入《申報表》第13行。
減免稅項目包括享受全額免稅的生產經營收入、國債利息收入、符合條件的股息紅利收入以及享受減免稅優惠過渡期稅收優惠、小型微利企業優惠、高新技術企業優惠及經稅務機關審批或備案的其他減免稅優惠等等。
對全額免稅的項目,其免稅額為:
免稅額=免項目收入額×應稅所得率×25%
對享受減免稅率的減免項目,其免稅額為:
免稅額=減免稅率的項目收入額×應稅所得率×(25%-享受的優惠稅率)
對既有全額免稅的項目又有減免稅率的項目,其兩者的免稅額相加之和即為總的減免稅額。
(5)核實已預繳的所得稅額,填入《申報表》第14行。
在正常情況下,已預繳的所得稅額為前期(月或季)《申報表》第14行已預繳所得稅額加上當期《申報表》第15行應補(退)所得稅額的合計數,不包括因未記入收入總額的查補數和有關部門的代扣代繳數。如果主管稅務機關所使用的征管信息系統允許的話,納稅人也可以同時將查補和有關部門代扣代繳的稅款及相應的收入與賬面核算的數字一并填入《申報表》的相應欄目內。
(6)計算應補(退)的所得稅額,填入《申報表》第15行。
應補(退)所得稅額=應納所得稅額―減免所得稅額―已預繳所得稅額
2、按成本費用支出總額定率征收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含按經費支出總額定率征收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下同)。
(1)核實成本費用支出總額,填入《申報表》的第4行或第7行。
除已入賬的成本費用外,納稅人還要依照稅法規定的方法將應確認為而未確認的成本費用支出列入當年應申報的成本費用總額中,包括視同銷售(含將貨物、財產、勞務用于捐贈、償債、贊助、集資、廣告、樣品、職工福利或者利潤分配等)、非貨幣性資產交換以及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機械設備、船舶、飛機和從事建筑、安裝、裝配工程業務或者提供其他勞務等持續時間超過12個月應按照納稅年度內完工進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確認的成本費用等支出總額。但應扣除稅法規定不允許稅前扣除的部分支出,如超支的招待費、廣告宣傳費、捐贈指出等。
(2)計算應納稅所得額,填入《申報表》第6行或第10行。
應納稅所得額=成本(費用)支出額÷(1-應稅所得率)×應稅所得率
(3)計算應納所得稅額,填入《申報表》第12行。
應納所得稅額=應納稅所得額×25%
(4)核實減免稅項目金額,計算減免所得稅額,填入《申報表》第13行。
符合條件的減免稅項目的成本費用支出包括享受全額免稅的生產經營成本費用支出以及享受減免稅優惠過渡期的稅收優惠、小型微利企業優惠、高新技術企業優惠及經稅務機關審批或備案的其他減免稅優惠項目的成本費用支出等等。
對全額免稅的項目,其免稅額為:
免稅額=成本(費用)支出額÷(1-應稅所得率)×應稅所得率×25%
對享受減免稅率的減免項目,其免稅額為:
免稅額=成本(費用)支出額÷(1-應稅所得率)×應稅所得率×(25%-享受的優惠稅率)
對既有全額免稅的項目又有減免稅率的項目,兩者的免稅額相加之和即為總的減免稅額。
(5)核實已預繳的所得稅額,填入《申報表》第14行。
在正常情況下,已預繳的所得稅額為前期(月或季)《申報表》第14行已預繳所得稅額加上當期《申報表》第15行應補(退)所得稅額的合計數,不包括因未記入成本費用總額的查補數和有關部門的代扣代繳數。如果主管稅務機關所使用的征管信息系統允許的話,納稅人也可以同時將查補和有關部門代扣代繳的稅款及相應的成本費用支出與賬面核算的數字一并填入《申報表》的相應欄目內。
(6)計算應補(退)的所得稅額,填入《申報表》第15行。
應補(退)所得稅額=應納所得稅額―減免所得稅額―已預繳所得稅額
3、實行按定額征收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
對于實行按定額征收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在計算和申報期末應繳納的稅款時,應按照《核定征收辦法》第十四條規定,依據主管稅務機關核定的定額計算本年度尚未繳納的所得稅額,填入《申報表》的第15行,將稅務機關核定的定額合計數(12個月或4個季度的)填入《申報表》的第12行,將按主管稅務機關規定的計算減免稅額方法計算的減免稅額填入《申報表》的第13行,將截至本年度前期(月或季)已預繳的稅額合計數填入《申報表》的第14行。
需要說明的是:不論是實行定率征收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還是實行定額征收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如果主管稅務機關在核定定率或定額時,在其計稅依據中已包括減免稅收入額或成本支出額及稅法規定不允許稅前的扣除額,那么,在進行上述應納稅額計算時就不能再考慮和計算減免稅額和稅前不允許扣除的金額了,只能在計算、申報調整定率、定額或按查賬核實征收方法匯算時考慮了。
(二)按查賬征收辦法計算、核實企業全年實際應該繳納的企業所得稅。
企業按照主管稅務機關已核定的定率或定額進行年度納稅申報以后,不論是實行定率征收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還是實行定額征收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都應該按照實際或應該發生的收入總額和成本費用等扣除項目,依照稅法規定的查賬核實征收政策和辦法核實實際應該繳納的企業所得稅數,并根據核實的結果按以下方法處理:
1、核實的結果如果大于按上述定率、定額辦法計算的應納企業所得稅數,按照《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及《核定征收辦法》第十三條、第十四條規定補繳少繳的企業所得稅。
2、核實的結果如果小于按上述定率、定額辦法計算的應納企業所得稅數,按上述定率、定額辦法計算的結果繳納企業所得稅。
3、核實的結果如果大于、小于按上述定率、定額辦法計算的應納企業所得稅的幅度達到或超過20%時,應根據《核定征收辦法》第九條規定,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調整上年度核定的應稅所得率或應納所得稅額。
以上是小保為大家整理出來的,希望看了會喜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