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撿鵝卵石溺亡,家屬學校各執一詞,責任在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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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教師撿鵝卵石溺亡,家屬學校各執一詞,責任在誰?

教師撿鵝卵石溺亡,家屬學校各執一詞,責任在誰?

近日,貴州省畢節市織金縣一水電站放水致兩名教師被卷走溺亡一事,引發廣大網友關注。溺亡教師家屬稱,因為上級檢查說校園裝飾缺少本土元素,今年4月13日下午,6名老師一起去河里撿鵝卵石,遇到上游水電站突然放水,其中兩名老師被水卷走,不幸溺亡。

對于“老師溺亡是否與撿鵝卵石裝飾美化環境迎接上級檢查”有關,織金縣馬場鎮布底小學校長張習軍進行了否認,稱沒有安排撿鵝卵石美化校園環境這回事。張習軍表示,事發后,當地政府、教育部門也都一直在關心這件事,公安機關也介入了,學校也去了兩位離世教師家慰問看望,“學校也排好班,一直都在跟蹤這件事情,幫助配合家屬處理,但家屬的情緒比較難控制”。

5月28日,織金縣人民政府新聞辦發出情況通報,目前已依法成立調查組,正在全面深入開展調查。

家屬主張和學校說法存在巨大分歧,是否構成工傷成為矛盾關注的焦點。那么,兩位溺亡老師是否構成工傷?工傷認定需要什么條件呢?頭條號法律作者@娟姐看法對此進行了解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64條規定,當事人需就自己的主張提供證據予以證明,否則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也就是說,家屬想要主張是工傷,就要提供老師行為是經由學校安排的證據證明,否則即便走司法程序,也很難獲得支持。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191條規定,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后,可以向侵權人追償。換言之,如果是學校安排的任務,那么兩位老師均屬于執行工作任務時而受到的工傷,學校應當為此承擔責任,至于是不是安全事故,學校都要為此承擔責任,但事后可向事故責任人追償。

本次事故還有一個細節值得注意,那就是上游電站在放水前有沒有通知下游居民。織金縣馬場鎮政府一位介入處理此事的人士表示,凹河河道比較寬,從上游的引子渡水電站到下面的事發河灘有很長一段距離,大概六七公里,水電站放水也不是一瞬間就下來的那種,“不像蜂擁而至的洪水,(河道里)水是慢慢溢上來的,當地人都知道。”死者家屬認為,不幸的發生,學校和水電站都有責任。

水電站放水造成人員溺亡,這屬于安全事故嗎?@娟姐看法 表示,根據《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第八條規定,違反業務上的注意義務,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傷三人以上的,構成重大責任事故罪,并依照刑法第134條規定的重大責任事故罪,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也就是說,在造成兩人死亡的情況下,上游水電站放水時有沒有根據業務規定,提前告知群眾,是其一方是否構成重大責任事故罪的關鍵。如果水電站沒有告知群眾貿然放水造成人員死亡,那么水電站也是要負法律責任的。

最后,水火無情,提高安全意識,防患于未然,遠比追究責任更為重要!

(海報新聞編輯于琳琳 綜合央廣網、大皖新聞、今日頭條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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