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年沒來往的繼子獲得“天降遺產”看懵許多人!律師解讀來了

導讀原標題:23年沒來往的繼子獲得“天降遺產”看懵許多人!律師解讀來了本文轉自【法治日報】;上海一老人去世后,在黃浦江邊留下一套住宅,23...

原標題:23年沒來往的繼子獲得“天降遺產”看懵許多人!律師解讀來了

本文轉自【法治日報】;

上海一老人去世后,在黃浦江邊留下一套住宅,23年沒有來往,聲稱和老人已無親情的繼子,意外獲得法院判決繼承35%,而在身邊生活了十幾年,為老人養老送終的繼女,卻沒有分得一分一毫。

這筆“天降遺產”看懵許多人,許多網友直呼太離譜了,這究竟是怎么回事?

2019年9月,上海老人老丁因腸癌去世,老丁的繼女臧韻著手變更繼父留下的一套黃浦江邊的住房產權時,不動產交易中心的工作人員告訴她,審核材料時發現老丁還有個繼子吉先生,若要完成產權變更需吉先生到場。

原來,吉先生是老丁前妻吉女士和他人所生的兒子,1988年老丁和吉女士結婚,1996年經法院調解離婚,如果從老丁與吉女士離婚時算起,到老丁去世,吉先生與老丁已有23年沒來往,吉先生不愿意幫忙,臧韻起訴至法院。

結果卻出乎意料,法院判決系爭房屋5%產權歸臧韻母親,也就是老丁妻子伍女士所有,該房屋95%產權為老丁的遺產,伍女士繼承60%,吉先生繼承35%,二審維持原判。

目前該房屋產權已經變更,吉先生的名字已登記到房產證上。

消息傳開后,網友紛紛表示不解,非親生,又已離婚,23年不來往,哪里來的繼承權?

法院為什么這樣判決呢?這里有一個關鍵詞——擬制血親。

法院認為,吉先生的母親吉女士與老丁結婚后,吉先生與老丁長期共同生活,老丁對吉先生形成撫養關系,成立擬制血親,該擬制血親原則上不能自然解除,在吉先生成年后,亦不當然受吉女士與老丁婚姻變動的影響。

關于臧韻的繼承人資格,法院認為,伍女士與老丁結婚時(2004年),臧韻已經成年(24歲),無需老丁撫養。因此,老丁和臧韻之間并未成立擬制血親關系,彼此間的權利與義務,不適用民法典關于父母子女關系的規定。判決書解釋說,擬制血親并非基于扶養關系而成立,法定繼承人身份也非因贍養照顧而取得,因此,臧韻不是老丁的法定繼承人。

那么,什么是擬制血親?擬制血親如何形成?擬制血親是否可以解除?繼子女如何才有權繼承繼父母的遺產?

一起來看《法治日報》律師專家庫成員、北京大成律師事務所合伙人、家族辦公室法律研究中心主任黃利軍帶來的專業解讀!

Q1

什么是擬制血親?擬制血親如何形成?

在這起案件中,爭議的焦點問題是繼子和繼女能否成為老丁的法定繼承人。在案情簡介中我們可以看到,理解“什么是擬制血親、擬制血親如何形成”是這個案件的關鍵法律問題。

首先,擬制血親是指本來沒有血緣關系,或沒有直接的血緣關系,但法律因其符合一定條件,從而確定其地位與血親相同的親屬。由于此種血親不是自然形成的,而是法律設定的,故又稱“準血親”或“法定血親”。

我國民法典確認的擬制血親有兩類:一是在事實上形成了撫養關系的繼父母與繼子女、繼兄弟姐妹;二是養父母與養子女以及養子女與養父母的其他近親屬。

在繼父母與繼子女之間如何才能成立擬制血親關系?答案是,只有受其撫養教育才屬于擬制血親關系,擬制血親不包括沒有撫養關系的繼父母與繼子女。

有關擬制血親的法律依據,我們可以重點關注民法典以下兩個條文:

第一千零七十二條規定,繼父母與繼子女間,不得虐待或者歧視。繼父或者繼母和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適用本法關于父母子女關系的規定。

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條規定,自收養關系成立之日起,養父母與養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適用本法關于父母子女關系的規定;養子女與養父母的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適用本法關于子女與父母的近親屬關系的規定。養子女與生父母以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因收養關系的成立而消除。

Q2

擬制血親是否可以解除?

讀到這里,很多讀者可能會疑惑:親屬關系可以因為法律規定而成立擬制血親關系,但是畢竟血濃于水,血緣關系隔不斷,那擬制血親關系是否可以解除或終止?

答案是肯定的,擬制血親可以解除或終止。但擬制血親關系是基于法律的設定和確認而形成,存在不同種類,因此,終止的原因也有所不同。

首先是形成撫養事實的繼父母與繼子女關系的終止:除可因為繼父母或繼子女一方死亡而終止外,還可以因為生父(母)與繼母(父)婚姻關系的終止而終止,但如果繼父母對繼子女撫養時間較長,則彼此間的擬制血親關系不因生父(母)與繼母(父)婚姻關系的解體而終止。

其次是養父母與養子女關系的終止:除因一方死亡而終止外,還可以因為收養關系的解除而終止。即在收養關系解除后,收養人及其近親屬與被收養人的擬制血親關系終止。收養關系解除的情形包括:當事人協議解除、因違法行為而解除以及關系惡化而協議解除。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四條規定,收養人在被收養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養關系,但是收養人、送養人雙方協議解除的除外。養子女八周歲以上的,應當征得本人同意。收養人不履行撫養義務,有虐待、遺棄等侵害未成年養子女合法權益行為的,送養人有權要求解除養父母與養子女間的收養關系。送養人、收養人不能達成解除收養關系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一千一百一十五條規定,養父母與成年養子女關系惡化、無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協議解除收養關系。不能達成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依據法律規定,繼父母和繼子女之間擬制血親關系的成立和解除并不像一般人想象的那樣:隨著婚姻關系的成立而成立,隨著婚姻關系的解除而解除,這也是本案一經報道,讓那么多人震驚的原因。

Q3

繼子女如何才有權繼承繼父母的遺產?

那么繼子女如何才有權繼承繼父母的遺產呢?

概括而言,與繼父母形成撫養關系的繼子女,因成立了擬制血親關系,所以對繼父母的遺產有法定繼承權。與繼父母沒有形成撫養關系的繼子女,沒有法定繼承權,但如果有遺贈遺囑的,可通過遺贈方式獲得繼承權。

具體來看,繼子女得到繼父母遺產的情況有以下幾種:

第一,如果繼父母留有遺囑并且將形成撫養關系的繼子女作為繼承人的,繼子女可以繼承繼父母的遺產;

第二,如果繼父母留有遺囑,將遺產處分給沒有形成撫養關系的繼子女的,繼子女可以通過遺贈的方式取得遺產;

第三,如果繼父母沒有遺囑,形成撫養關系的繼子女可以通過法定繼承來繼承繼父母的遺產。

民法典的出臺影響了我們方方面面的生活,在這里提醒各位讀者:大家切忌想當然地處理問題,特別要重視在法律的制度框架下,處理繼承或傳承問題,可以說繼承無小事,事事需規劃!

作者|朱雨晨

來源|法治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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