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受傷后救護車轉運途中死亡:醫務人員以暈車為由坐副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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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男子受傷后救護車轉運途中死亡:醫務人員以暈車為由坐副駕

重慶武隆區一男子遭遇車禍受傷后,當地衛生院派出120救護車前往急救時,其生命體征平穩。然而,在轉運至城區醫院后,接診醫生發現該男子已死亡。

原來,在轉運至城區醫院途中,隨行醫務人員竟以暈車為由坐在副駕駛室,將傷者獨自一人置于救護車醫療艙。盡管衛生院后來稱轉運途中,醫務人員曾4次檢測傷者生命體征,但并未提供證據佐證。不僅如此,隨車醫務人員既不具備執業醫師資格證,也不具備醫療救護員國家職業資格證書。

近日,中國裁判文書網公布此案一審判決書:涉事的武隆區后坪衛生院承擔30%的賠償責任,扣除前期調解協議達成后賠付的2萬元,再賠償死者女兒近10萬元。判決書還載明,涉事醫務人員安某書已被衛生院調崗,現為衛生院收費員。

事發: 男子車禍受傷

救護車轉運至醫院時已死亡

2020年9月6日晚,男子張某國在與他人聚餐飲酒后,騎摩托車準備返回武隆區后坪鄉的家中,不料在途中發生交通事故,摔倒受傷。

轄區派出所民警巡邏發現后,聯系了時任后坪衛生院院長。院長隨即安排后坪衛生院派出120救護車前往急救,隨車人員除了駕駛員,還有衛生院醫務人員安某書。

庭審現場(中國庭審公開網直播截圖)

據法院審理認定的事實,后坪衛生院的救護車到達事故現場后,經檢查,張某國生命體征平穩,自稱腰部疼痛。因張某國處于飲酒狀態,安某書以無法現場診斷具體傷情為由,決定將張某國轉運至武隆城區的武隆福康醫院進一步救治,轉運時間在1至2小時內。在現場,因不明傷情,安某書并未對張某國采取相應醫療急救措施。

現場人員將張某國扶上救護車醫療艙后,安某書并未在醫療艙對張某國進行實時監護,而是因避免暈車坐在救護車副駕駛位置。途中,救護車駕駛員聯系了張某國住在武隆城區的姐夫陳某明,約定接洽事宜。在接洽地點,陳某明向救護車駕駛員支付了600元轉運費,共同決定將張某國繼續送往武隆福康醫院接受救治。

然而,當救護車抵達武隆福康醫院時,接診醫生發現張某國已在救護車上死亡,呈坐立姿態。搶救無效后,后坪衛生院救護車將張某國遺體運送至武隆區殯儀館。

張某國死后第二天,后坪衛生院制作的相關病歷載明,張某國自述車禍致全身多處擦傷2個小時以上,體格檢查發現患者呈仰臥位,臥于水溝中,后抬入救護車,腰背部及雙下肢后側衣物可見浸濕。

起訴: 調解獲賠2萬元

安葬后,女兒提起訴訟索賠近20萬

張某國的父母早已離世,女兒當時年僅10歲,和他一起生育女兒的張女士在2012年便離家出走失聯,兩人也未辦理結婚登記。

判決書顯示,張某國死亡后第一天,其堂兄便向武隆區衛健委進行了投訴,武隆區醫調委隨即組織雙方進行調解,死者方代表為張某國的弟弟等人。調解中,調解員告知如需確定張某國具體死因,需進行尸檢,死者方需預交費用約1.5萬元。因死者方代表不愿預交尸檢費,最終未進行尸檢。

后坪衛生院(資料圖) 圖據上游新聞

后經調解,雙方達成調解協議:后坪衛生院一次性補償死者方2萬元,7個工作日內支付;死者方收到賠償款后,不得以其他任何方式和理由再向衛生院索賠,不得將協議內容到處宣揚,損毀衛生院榮譽。協議中還載明了雙方糾紛的主要事實和爭議事項,稱后坪衛生院在運送張某國到福康醫院途中,醫護人員因暈車未在救護車后護理傷者,中途下車觀察4次,張某國生命體征平穩,未見異常。

在2020年9月8日收到后坪衛生院支付的2萬元后,9月10日,親屬安葬了張某國遺體,2萬元也用于安葬事宜。

隨后,張某國女兒一方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令后坪衛生院承擔張某國死亡的50%賠償責任,賠償死亡賠償金、被扶養人生活費、喪葬費近20萬元。其認為,轉運途中,后坪衛生院安排醫務人員安某書坐在救護車副駕駛位置,導致張某國獨自一人在救護車醫療艙,處于無醫生觀察、救護危險狀態,也未對張某國采取任何醫療急救措施,從而導致張某國在被送至武隆福康醫院時才發現已死亡。

庭審中,后坪衛生院辯稱,衛生院并非未對張某國采取任何醫療急救措施,安某書坐于救護車副駕駛位置也不是受衛生院指示和安排,原因是安某書暈車,目的是不讓暈車影響隨車救助義務履行,從而更好觀察和救治傷者。此外,張某國女兒一方并未舉證證明張某國的具體死因、衛生院是否存在醫療過錯,以及診療行為與死亡結果之間有無因果關系等,雙方還達成了調解協議。為此,衛生院請求法院駁回張某國女兒一方的全部訴訟請求。

判決: 衛生院不作為

人員配備等違規 再賠償近10萬

在案件審理中,張某國女兒一方曾向法院申請司法鑒定,鑒定張某國的死亡原因、后坪衛生院院前急救行為是否存在過錯、后坪衛生院院前急救行為與張某國死亡結果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系及其原因力大小。但法院組織各方選定鑒定機構后,因張某國未做尸檢,超出鑒定機構技術能力,鑒定機構不予受理。隨后,張某國女兒一方撤回了司法鑒定申請。

法院審理后還查明,后坪衛生院屬急救網絡醫院,其配備的120救護車系搶救監護型救護車,車上配備了心電監護儀、氧氣瓶、腎上腺素等醫療急救設備和藥品。后坪衛生院對張某國實施院前急救行為時,隨救護車所派醫務人員安某書既不具備執業醫師資格證,也不具備醫療救護員國家職業資格證書,只擁有護士專業三年制畢業證書及臨床醫學專業業余學習專科成人高等教育畢業證書。

此外,因監控系統升級,后坪衛生院已無法提供救護車轉運張某國時的行車記錄等視頻資料。事故發生后,后坪衛生院調整了安某書的工作崗位,安某書現為后坪衛生院收費員。

武隆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中國裁判文書網截圖)

法院審理后認為,安某書因無法確定張某國傷情,并未對張某國采取相應醫療急救措施,可能具有一定合理性。然而,在轉運途中,安某書卻坐于救護車副駕駛位置,將張某國獨自一人置于救護車醫療艙,未對張某國采取生命體征實時檢測等措施,未能及時發現張某國身體機能惡化狀況并及時采取相應合理限度內的醫療急救措施。為此,衛生院既未盡到特定場所下的安全保障義務,亦違反了法律明確規定的作為義務,其行為實質上構成不作為侵權。雖然,后坪衛生院抗辯在轉運途中,曾對張某國進行4次生命體征方面的檢測,但未能提交相應證據佐證,法院對此不予采信。

此外,后坪衛生院在對張某國實施院前急救行為時,所派救護車上僅有醫務人員安某書和駕駛員,安某書既不具備執業醫師資格證,也不具備醫療救護員國家職業資格證書。而《院前醫療急救管理辦法》明確規定,從事院前醫療急救的專業人員包括醫師、護士和醫療救護員,醫師和護士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取得相應執業資格證書,醫療救護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培訓考試合格取得國家職業資格證書。為此,法院認為,后坪衛生院在人員配備、行車記錄保存等方面均違反相關規章明確規定,且醫務人員未盡到與當時醫療水平相應的診療義務,應當認定被告后坪衛生院具有一定的過錯。

在張某國遺體已安葬兩年多時間,關于死因及因果關系的司法鑒定已不可能的情況下,法院綜合考慮后坪衛生院過失診療行為的嚴重程度,兼顧雙方利益狀況等因素,認定后坪衛生院不作為醫療侵權行為與張某國死亡后果之間具有因果關系。

關于責任認定,法院認為,基于日常生活經驗,應能認定交通事故等外在因素系張某國死亡的關鍵因素。后坪衛生院未善盡救護義務,也未積極采取醫療急救和監護措施,僅在一定程度上未能有效維持或改善張某國受損當時的身體機能狀況,不當降低了張某國獲得合理救助的可能性。為此,法院酌定后坪衛生院對張某國的死亡后果承擔30%賠償責任。

同時,法院認為,張某國弟弟等人在法律層面無權代理或代表張某國女兒參與調解,因而武隆醫調委組織調解達成的協議對張某國女兒不具備法律約束力。

為此,在綜合認定張某國死亡遭受的各項損失共計39.9萬余元后,扣除后坪衛生院已先行賠付2萬元,2023年3月28日,重慶武隆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后坪衛生院賠償張某國女兒因父親死亡而產生的死亡賠償金(含被撫養人生活費)、喪葬費損失99825.4元。

紅星新聞記者 姚永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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