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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現行有效的政策,職工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基本養老保險累計繳費不足15年的,主要有2種辦法可以解決,職工可根據自己實際情況和意愿,任意選擇其中一種。
一、繼續繳費到滿15年,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
《社會保險法》第十六條第二款規定,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繳費至滿十五年,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2018年6月29日發布的《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若干規定》第二條規定,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十五年的,可以延長繳費至滿十五年。社會保險法實施前參保、延長繳費五年后仍不足十五年的,可以一次性繳費至滿十五年。
首先,上述兩個法條都規定了職工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15年的,可以繼續繳費至滿15年,然后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然而,早在2005年時,《國務院關于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則規定,本決定實施后到達退休年齡但繳費年限累計不滿15年的人員,不發給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儲存額一次性支付給本人,終止基本養老保險關系。也就是說,在《社會保險法》實施之前,職工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15年的,是不能繼續繳費至15年并領取基本養老金的,職工本人只能一次性領取個人賬戶儲存額,養老保險關系被強制終止。
其次,允許繼續繳費,是后延繳費呢,還是一次性繳納?《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若干規定》第二條規定,“社會保險法實施前參保、延長繳費五年后仍不足十五年的,可以一次性繳費至滿十五年。”除此之外,沒有作其他的具體規定。
二、轉入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享受養老保險待遇
《社會保險法》第十六條第二款規定,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十五年的,也可以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按照國務院規定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
根據國務院2018年2月21日發布的《國務院關于建立統一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意見》,國務院決定將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和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合并實施,在全國范圍內建立統一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
注意,如果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十五年的,轉入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一定要咨詢當地的社保部門,具體實施政策以當地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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