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特種設備監督局(南昌特種設備使用登記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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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特種設備由取得許可單位生產并經檢驗合格;

2、不屬于國家明令淘汰、禁止制造、強制報廢的特種設備;

3、特種設備的安全附件、安全保護裝置、測量調控裝置及有關附屬儀器儀表應當進行定期校驗;

4、按照規定配備特種設備作業人員。

二、南昌特種設備使用登記法律依據(節選)

1、《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2013年發布)

第三十三條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在特種設備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內,向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辦理使用登記,取得使用登記證書。登記標志應當置于該特種設備的顯著位置。

第六十條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對依法辦理使用登記的特種設備應當建立完整的監督管理檔案和信息查詢系統……

第八十三條違反本法規定,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止使用有關特種設備,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一)使用特種設備未按照規定辦理使用登記的;

(二)未建立特種設備安全技術檔案或者安全技術檔案不符合規定要求,或者未依法設置使用登記標志、定期檢驗標志的……

2、《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2009年修訂)

第二十三條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嚴格執行本條例和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保證特種設備的安全使用。

第二十五條特種設備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內,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向直轄市或者設區的市的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登記。登記標志應當置于或者附著于該特種設備的顯著位置。

以上是小保為大家整理出來的,希望看了會喜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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