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人書面證言有效嗎(證人證言質證的程序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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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布藝來為小伙伴們解答以上問題,證人書面證言有效嗎,證人證言質證的程序是怎樣的相信這個話題很多人都不知道吧,下面大家來一起看看吧

1.證人的基本情況(是否未成年人,是否能正確感知當時情況,是否能正確回憶、表述),證人與當事人之間的關系;

2.證人的感知力、記憶力、表達力等,即證人對案件事實是否有正確的感知、記錄、回憶能力,證人是否能正確表達這一感知等;

3.證人感知案件事實時的環境和條件;

4.證人對同一事實的前后描述是否矛盾;

5.證人證言的來源及合法性;

6.證言的內容及要證明的問題;

7.證言與其他證據的相互印證及其因果關系。

8.證人因情感或經濟利益的影響,對一方當事人是否有所偏袒;

9.證人的品行可信性;

10.證人的感知、回憶、表述能力是否存在缺陷。

二、對未到庭證人證詞的質證

1.證詞形成時間、地點、環境;

2.證詞的來源及其來源程序是否合法;

3.證人與當事人的關系(是否有重大利益關聯性、親屬、賄賂、脅迫等情況);

4.證人的基本情況(是否未成年人,是否能正確感知當時情況,是否能正確回憶、表述);

5.證詞中是否存在不一致之處、證詞是否存在自相矛盾的明顯錯誤;

6.證人未能出庭的原因是否合法;

新刑訴法對證人拒絕出庭作證法律責任更是作出嚴厲規定,經人民法院通知,證人沒有正當理由不出庭作證的,人民法院可以強制其到庭,拒絕到庭或到庭后拒絕作證的,予以訓誡,情節嚴重的,處以十日以下的拘留。為在我國刑事訴訟中進一步確立當庭舉證質證的證據采信規則,改變長期以來我國刑事訴訟證人基本不出庭作證的司法常態,將起到積極推進作用,應予肯定。

但是對比“鑒定人拒絕出庭作證,鑒定意見不得作為定案根據”的新刑訴法規定,筆者以為,結合我國實情,僅通過立法明確追究證人拒絕出庭或出庭后拒絕作證的法律責任,仍難有效改變長期以來我國刑事訴訟證人基本不出庭作證的司法常態,仍然無法有較擺脫司法機關不期待證人出庭作證的強大司法慣性,僅依賴追究法律責任推進證人出庭作證的做法,實際功效只能是花拳繡腿,唯有通過立法明確拒絕出庭作證的法律后果,即經人民法院通知,拒絕到庭作證的證人證言無效,不得作為定案的根據,再輔之追究法律責任,才能有效兌現證人出庭作證立法宗旨,通過刑訴法自有的程序保障機制,保障證人出庭作證程序規定得以有效實施。期待在新刑訴法司法解釋中,能對證人拒絕出庭作證法律后果作出明確規定,同時對可以不出庭作證的范圍作出更便于操作的具體規定。

以上是小保為大家整理出來的,希望看了會喜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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