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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質量技術監督局舉報投訴中心。
二、工作職責
1、受理屬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職責范圍內的打假舉報;產品質量申訴;協調處理產品質量糾紛的調解;受理委托(申請)產品質量仲裁檢驗和產品質量鑒定。
2、負責協調處理上級交辦和其它處室、行政部門、其它省市轉辦的打假舉報、產品質量申訴工作。
3、對全省質量技術監督系統產品質量申訴工作的組織、協調、監督、指導工作。
4、組織、協調我省“打假保優”協作網工作,為我省打擊假冒偽劣商品,保護名優產品發揮橋梁紐帶作用。
5、組織協調跨地區,跨部門“打假保優”工作的縱向、橫向合作,信息交流,信息研究工作。
6、負責舉報、產品質量申訴材料的信息反饋、整理、統計工作,重大質量申訴情況應及時向局領導報告。
7、協調行政機關對打假舉報、產品質量申訴的受理,調查、取證、核實工作。
8、協助行政機關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對生產領域實施行政執法,查處制售假冒偽劣商品違法行為。
9、協助行政機關組織查處跨地區、跨部門的案件及大案、要案。
10、承辦局交辦的其它工作。
三、受理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
2、《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
3、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
4、《廣東省人民政府打擊制售假冒偽劣產品條例》;
5、《部分商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定》;
6、《移動電話機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定》;
7、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第51號令《產品質量申訴處理辦法》;國家技術監督局第4號令《產品質量仲裁檢驗和產品質量鑒定管理辦法》。
四、受理范圍
1、企業(用戶)和消費者購買、使用的產品、商品(不包括軍工產品)出現的質量問題。
2、企業和企業之間、企業和消費者之間的產品質量糾紛,對無需追究刑事、行政責任的,根據申訴人或者被申訴人的申請,可采用調解方式處理。
3、受理當事人雙方申請或法院委托對產品進行產品質量仲裁檢驗或產品質量鑒定。
4、受理屬質量技術監督職責范圍內有關生產假冒偽劣產品的打假舉報。
五、不受理下列舉報、產品質量申訴
1、經營者之間、消費者個人之間或經營者與消費者之間的經濟合同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