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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決書應當送達人民檢察院、當事人、法定代理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并可以送達被告人的近親屬。判決生效后,還應當送達被告人的所在單位或者原戶籍地的公安派出所,或者被告單位的注冊登記機關。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四十七條當庭宣告判決的,應當在五日內送達判決書。定期宣告判決的,應當在宣判前,先期公告宣判的時間和地點,傳喚當事人并通知公訴人、法定代理人、辯護人和訴訟代理人;判決宣告后,應當立即送達判決書。
刑事判決書的結構
(1)標題和編號。標題分兩行寫明“×××人民法院刑事判決書”。標題右下方寫明編號,包括年度、法院簡稱、文書類別和號碼。
(2)公訴人身份。寫明公訴人的姓名和職務。
(3)被告人身份及基本情況。包括寫清被告人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籍貫、職業和住址,何時因何問題被拘留、逮捕,是否在押。
(4)辯護人欄。如辯護人是律師的,只需寫明其姓名、工作單位和職業。如果辯護人是被告人的近親屬、監護人,除應寫明其姓名和職務外,還應寫明與被告人之間的關系。
(5)案由。起訴情況及審理方式。寫明案件是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還是自訴人提起自訴的;被告人姓名及被指控的罪名;審理方式上是組成合議庭還是獨任審判,公開審判還是依法不公開審判;公訴人和辯護人出庭情況。
(6)事實。認定構成犯罪的事實必須由人民法院在法庭調查中依法所確認。主要寫明時間、地點、人物、原因、手段、經過、后果等。
(7)證據和理由。證據包括人證、物證、書證等直接證據和間接證據。證據必須確鑿、充分、有力。寫理由時,必須有說服力,根據刑法何條何款作出判決。
(8)判決正文。主要寫確定被告人犯了什么罪,是否需要判處刑罰,判處什么刑罰,及臟款、臟物的處理,刑期的起止日期。對于共同犯罪案件的判決正文,定罪量刑部分按主犯從犯依次列出。
(9)交代上訴權和上訴辦法。要寫明上訴期限,上訴狀數量、上訴法院、上訴方式。
(10)結尾。合議庭組成人員署名;判決決定的日期及法院院章;書記員簽名,加蓋“本件經核對與原本無異”印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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