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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公司有抽逃注冊資金行為的,屬于犯罪行為,受害人可向公安機關進行報案,請求公安機關進行偵查,追究抽逃的注冊資金。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五十九條【虛假出資、抽逃出資罪】公司發起人、股東違反公司法的規定未交付貨幣、實物或者未轉移財產權,虛假出資,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資,數額巨大、后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虛假出資金額或者抽逃出資金額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
虛假出資、抽逃出資案(刑法第159條)
公司發起人、股東違反公司法的規定未交付貨幣、實物或者未轉移財產權,虛假出資,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資,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
1、虛假出資、抽逃出資,給公司、股東、債權人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累計數額在十萬元至五十萬元以上的;
2、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①致使公司資不抵債或者無法正常經營的;
②公司發起人、股東合謀虛假出資、抽逃出資的;
③因虛假出資、抽逃出資,受過行政處罰二次以上,又虛假出資、抽逃出資的;
④利用虛假出資、抽逃出資所得資金進行違法活動的。
二、股東抽逃出資怎么認定
(1)股東通過其控制的其他民事主體與公司之間的關聯交易,增加交易成本,變相獲得公司財產或偽造虛假的基礎交易關系,如公司與股東間的買賣關系,公司將股東注冊資金的一部分劃入股東個人所有;
(2)將注冊資金的非貨幣部分,如建筑物、廠房、機器設備、工業產權、專有技術、場地使用權在驗資完畢后,將其一部分或全部抽走;
(3)違反《公司法》第166條規定,未提取法定公積金和法定公益金或者制作虛假財務會計報表虛增利潤,在短期內以分配利潤名義提走出資;
(4)抽走貨幣出資,以其它未經審計評估且實際價值明顯低于其申報價值的非貨幣部分補賬,以達到抽逃出資的目的;
(5)公司回購股東的股權但未辦理減資手續;
(6)通過對股東提供抵押擔保而變相抽回出資等;
(7)股東通過虛假訴訟形式,抽逃公司資產;
(8)股東以公司名義向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等提供借款而不索還等形式,抽逃公司資產;
(9)脫殼經營,即股東利用公司外殼進行脫殼經營(當公司經營陷入困境后,股東將原公司的主要人、物、財從公司脫離出來另外組成一個新公司,并將原公司的主要業務轉入新公司,原公司完全成為一個“空殼”,新公司完全不承擔原公司行為產生的責任,卻實際上利用原公司的資產在運作),從事違法行為損害合法債權人利益的,債權人可以直接要求股東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三、股東資格認定應遵循的原則
1、維護各方主體的利益平衡。股東資格的認定涉及到股東、公司和債權人等多方主體的利益。認定股東資格必須平衡以上各方的利益。
2、維護公司法律關系的穩定性。應當考慮盡可能的使公司成立有效,使公司已成立的行為有效,不輕易否定公司本身,不輕易否定公司已成立的行為,不輕易否定股東資格。
3、優先保護善意第三人的利益。具體來說就是在認定股東資格涉及第三人、公司以及股東之間利益沖突時,應當優先考慮第三人的利益。
4、體現商法的公示和外觀主義。認定股東資格要考慮當事人的真實意思,更要考慮到公司對外的形式性、外觀性,因為相對人與公司交易不應承擔與公司外觀不符的交易成本與風險。
5、制裁惡意的法律規避行為。最常見的包括為規避原《公司法》一人公司之禁止而設掛名股東,為規避公司股東資格的限制而設隱名股東。認定股東資格應該對法律規避行為加以規范和制裁,將相關法律關系調整到合法狀態,使當事人的不法意圖無法得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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