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布藝來為小伙伴們解答以上問題,勞動合同糾紛法律問題,勞動合同常見糾紛及其處理辦法有哪些相信這個話題很多人都不知道吧,下面大家來一起看看吧
1、勞動者可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或者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申請仲裁。
2、申請勞動仲裁,立案時需攜帶仲裁申請書、身份證復印件、相關證據、用人單位的工商登記信息或營業執照復印件。
3、《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
(一)、因確認勞動關系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第二十一條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負責管轄本區域內發生的勞動爭議。
勞動爭議由勞動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雙方當事人分別向勞動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的,由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
第二十七條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前款規定的仲裁時效,因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當事人不能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申請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勞動關系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系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二、勞動爭議的解決途徑
1、和解
和解是指合同糾紛當事人在自愿友好的基礎上,互相溝通、互相諒解,從而解決糾紛的一種方式。合同糾紛時,當事人應首先考慮通過和解解決糾紛,因為和解解決糾紛有如下優點:
①、簡便易行,能經濟、及時地解決糾紛;
②、有利于維護合同雙方的合作關系,使合同能更好地得到履行。
③、有利于和解協議的執行。
2、調解調解,是指合同當事人對合同所約定的權利、義務發生爭議,經過和解后,不能達成和解協議時,在經濟合同管理機關或有關機關、團體等的主持下,通過對當事人進行說服教育.促使雙方互相作出適當的讓步,平息爭端.自愿達成協議,以求解決經濟合同糾紛的方法。
3、仲裁仲裁、亦稱“公斷”,是當事人雙方在爭議發生前或爭議發生后達成協議,自愿將爭議交給第三者作出裁決,并負有自動履行義務的一種解決爭議的方式。這種爭議解決方式必須是自愿的,因此必須有仲裁協議。如果當事人之間有仲裁協議,爭議發生后又無法通過和解和調解解決,則應及時將爭議提交仲裁機構仲裁。
4、訴訟訴訟,是指合同當事人依法請求人民法院行使審判權,審理雙方之間發生的合同爭議,作出有國家強制保證實現其合法權益、從而解決糾紛的審判活動。合同雙方當事人如果未約定仲裁協議,則只能以訴訟作為解決爭議的最終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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