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理信息安全防控技術的材料(地理信息安全防控技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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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礎地理信息數據是地理信息數據中的核心內容。

2、國家基礎地理信息數據是指按照國家規定的技術規范、標準制作的、可通過計算機系統使用的數字化的基礎測繪成果。

3、國家基礎地理信息數據是具有知識產權的智力成果,受國家知識產權法律法規的保護。

4、為了加強對國家基礎地理信息數據使用的管理,做好國家基礎地理信息數據的社會化服務工作,為國家經濟建設、科學研究和社會生活提供測繪保障,國家測繪局制定了《國家基礎地理信息數據使用許可管理規定》來規范國家地理信息數據的使用、提供與管理。

5、1.使用許可(1)使用國家基礎地理信息數據的部門、單位和個人(以下簡稱"使用單位"),必須得到使用許可,并簽訂國家基礎地理信息數據使用許可協議(以下簡稱"使用許可協議")。

6、使用許可協議是非獨占和不可轉讓的。

7、使用許可協議文本由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制定。

8、(2)使用許可協議分為甲、乙、丙三類。

9、甲類使用許可協議適用于中央、國家機關、省級政府等用于宏觀決策和社會公益事業。

10、乙類使用許可協議適用于非企業單位、個人以教學或者科學研究、規劃管理等目的在本單位內部或者個人使用,或者將研究成果向中央國家機關、省級政府等部門提供用于宏觀決策和社會公益事業,、丙類使用許可協議適用于企業單位,或者非企業單位用于商業目的、盈利或者直接為建設工程項目服務。

11、其他類型的使用許可協議由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12、(3)適用甲類使用許可協議的,無償使用國家基礎地理信息數據;適用乙類使用許可協議的,有償使用國家基礎地理信息數據,給予價格優惠;適用丙類使用許可協議的,有償使用國家基礎地理信息數據。

13、有償使用是指收取國家基礎地理信息數據的部分成本費用。

14、各類使用許可協議的單位均應支付提供數據中所實際發生的介質費、人工費和其他費用等工本費。

15、(4)使用單位擁有使用許可協議規定范圍內的國家基礎地理信息數據和規定權限的使用權。

16、使用單位根據使用需要,可以對國家基礎地理信息數據做部分修改或者對數據的格式進行轉換,但未經許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將修改、轉換后的數據對外發布和提供。

17、(5)使用單位在使用國家基礎地理信息數據時,必須明顯標示數據的版權所有者。

18、國家基礎地理信息數據的版權歸屬不因數據部分修改或者格式改變而改變,使用格式改變的國家基礎地理信息數據或者使用基于國家基礎地理信息數據形成的衍生品以及國家基礎地理信息數據的備份和復制品,必須明顯標示原數據的版權所有者。

19、(6)使用單位應當確保國家基礎地理信息數據的安全,防止數據丟失或者被盜;若發生數據丟失或者被盜,應當及時向提供單位報告;造成后果的,應當承擔責任。

20、(7)使用單位應當按照提供單位提供國家基礎地理信息數據的密級,依照國家規定進行管理并采取相應的保密措施。

21、(8)當使用單位的身份變更或者使用單位對數據使用用途改變時,應當向原數據提供單位提出申請,重新簽訂使用許可協儀。

22、(9)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需要使用國家基礎地理信息數據的,向省級以上測繪主管部門提出申請,按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審批(臺灣地區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需要使用國家基礎地理信息數據的,參照此規定辦理)。

23、(10)涉外使用國家基礎地理信息數據的部門、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24、2.提供與管理(1)國家基礎地理信息中心負責國家管理的國家基礎地理信息數據使用的提供工作。

25、省級提供單位負責本省、自治區、直轄市管理的國家基礎地理信息數據和國家基礎地理信息中心委托保管的其他國家基礎地理信息數據使用的提供工作,并負責對本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使用單位使用其他省級提供單位負責提供的國家基礎地理信息數據的審核轉函工作。

26、(2)提供單位不得授權或者委托其他單位或者個人提供國家基礎地理信息數據。

27、(3)提供單位負責審查使用單位的身份證明、使用國家基礎地理信息數據的書面申請和能證明其使用目的的有關材料,確定使用單位適用的使用許可協議類別,必要時報省級以上測繪主管部門審批。

28、(4)提供單位應當按照使用許可協議的約定,及時向使用單位提供國家基礎地理信息數據及數據使用說明,并協助其讀取數據。

29、(5)對與提供單位建立數據交換關系的使用單位,提供單位有權決定相互交換數據的方式和減少或者免收其使用國家基礎地理信息數據的費用。

30、(6)提供單位未經批準,不得擅自改變使用許可協議的文本格式和內容。

31、(7)提供全國范圍的國家基礎地理信息數據必須報經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32、未經批準提供單位不得以簽訂多個使用許可協議的形式,將全國范圍的國家基礎地理信息數據分解提供給同一個使用部門或者單位。

33、使用和提供國家基礎地理信息數據涉及軍事部門的,依照測繪成果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

34、(8)未經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的批準,任何部門、單位和個人不得將未公開的國家基礎地理信息數據攜帶或者郵寄出境,不得以任何方式將其傳輸至境外。

35、(9)提供單位應當建立數據提供登記管理系統,詳細記載使用單位、使用國家基礎地理信息數據的內容、數量、用途和使用方式等;及時了解社會對國家基礎地理信息數據的需求情況,定期進行統計匯總,并向其上級測繪主管部門報告。

36、3.法律責任(1)使用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省級以上測繪主管部門收回國家基礎地理信息數據和有關資料,根據國家基礎地理信息數據制作的衍生成果或者已取得的非法收入一并沒收;情節嚴重的,可以并處3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使用單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37、包括:①擅自向第三方提供或者轉讓國家基礎地理信息數據的。

38、②未經提供單位許可使用國家基礎地理信息數據的。

39、③使用單位的身份變更或者改變國家基礎地理信息數據的用途又不及時向提供單位提出申請并重新簽訂使用許可協議的。

40、④對獲得的國家基礎地理信息數據保管不當,造成數據全部或者部分丟失、被竊,又不及時向提供單位報告的。

41、⑤使用國家基礎地理信息數據時,不按規定標示版權所有者或者擅自改變版權所有者的。

42、(2)偽造身份或者掩蓋其對國家基礎地理信息數據的真實使用用途,騙取國家基礎地理信息數據的,由省級以上測繪主管部門責令停止使用,收回其取得的國家基礎地理信息數據和有關資料,根據國家基礎地理信息數據制作的衍生成果或者已取得的非法收入一并沒收;情節嚴重的,可以并處非法所得50%至100%的罰款;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43、(3)使用單位使用國家基礎地理信息數據時違反有關保密規定的,依照《保密法》、《測繪成果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

44、(4)使用單位擅自將未公開的國家基礎地理信息數據攜帶或者郵寄出境,或者以任何方式傳輸至境外的,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對直接責任人員和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45、(5)不履行使用許可協議規定的義務或者未按約定條件履行義務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因對國家基礎地理信息數據保管不當造成數據丟失、被竊并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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