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入伍、失去工作、出行受限、兒女無法考公……因為自己名下莫名多出了犯罪記錄,而使工作生活受到嚴重影響,近年來,不斷有人通過打官司的方式為自己正名。
6月29日,新京報記者以“全國違法犯罪人員信息資源庫”為關鍵詞搜索中國裁判文書網,在行政案件中,此類案件有近20起。從有關部門錯誤錄入犯罪信息,到公民發現自己有“犯罪前科”,再到起訴,有的時間跨度長達13年之久。
名下多出犯罪信息?可通過行政訴訟等多途徑維護權益
近期,江蘇的姬女士也承受了“案底”之苦。
據媒體6月27日報道,今年3月,姬女士在找工作政審時發現自己有了“案底”:2009年因詐騙罪在江西服刑。經核實,江西遂川警方出具證明:當時的嫌疑人自報了姬女士的名字和相關信息,導致辦案時信息錄入錯誤。姬女士希望遂川警方刪除自己名下的犯罪記錄,6月29日,遂川警方稱,已經刪除了姬女士名下的犯罪記錄。
多位受訪專家和律師表示,如果發現此類情況要求刪除,但有關部門不及時履行更正職責,則屬于行政不作為,當事人可以通過行政訴訟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發現錯錄犯罪信息的情況應該先去行政機關申請,讓它糾正錯誤。如果行政機關在60天內不答復、不糾正自己錯誤,就可以去法院起訴。”西北政法大學行政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彭濤說,當事人也可以選擇行政復議,跟行政訴訟沒有先后順序,“甚至可以去找紀檢監察部門,它對行政機關的錯誤行為也有監督權。”
錯錄犯罪信息往往發生在多年前,是否已過起訴期限?
然而,當事人名下的犯罪記錄往往是偶然發現的,此時可能距離錯誤錄入信息已經過去數年甚至更長時間,是否已經過了起訴期限?
北京市萬博律師事務所主任律師褚中喜告訴記者,行政機關存在錯誤履職行為的,應當及時采取補救措施予以糾正,這屬于依職權履行法定職責,因此不存在超過起訴期的問題。
彭濤同樣指出,針對行政機關主動作出的行政行為,對當事人來說有一個起訴期限。對于錯誤行為的糾正,不存在起訴期限,任何時候只要發現錯誤都得更改。“比如行政機關10年前的錯誤我今年知道了,6個月后我來找你改正錯誤,你要不改正錯誤我還可以起訴你。”
“我來找你改正錯誤”是個重要的節點。褚中喜指出,如果當事人對行政機關錯錄犯罪信息提出了更正的要求,這時就會涉及起訴期。行政訴訟法及相關司法解釋規定,公民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其合法權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在接到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不履行的,原告可在該期限屆滿之日起6個月內提起行政訴訟。
換言之,如果有關部門明確拒絕或者在當事人提出刪除錯誤犯罪記錄起兩個月內不履行的,當事人可以在6個月內提起行政訴訟。
除了刪除錯錄犯罪信息,當事人可以要求國家賠償嗎?
由于行政機關錯錄犯罪信息,使當事人長期背負污名,如他們在法庭辯論時所說,因此丟掉工作、受到限制、精神受損等,由此產生的傷害和損失可以得到賠償嗎?
“國家賠償法規定賠償的是直接損失,如罰款、扣押財產等,而且還要有因果關系。當事人認為錯錄犯罪記錄,導致自己產生很大損失,這不是法律規定的直接性,很難認定,而且當事人也很難證明因果關系。”彭濤介紹,因此法院很少支持賠償直接損失的訴求。
但同時,《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的解釋》規定,因行政機關不履行、拖延履行法定職責,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遭受損害的,人民法院應當判決行政機關承擔行政賠償責任。褚中喜說:“在確定賠償數額時,應當考慮不履行、拖延履行法定職責的行為對損害結果所起的作用等因素,酌定行政機關承擔行政賠償責任。”
記者梳理已有判例發現,在認定賠償責任時,法院幾乎不支持失業損失、生意損失等。以廣州一起判決為例,法院認為,原告主張賠償失業損失15萬元,是案外人冒用其身份信息造成的,與被告行為并無直接的因果關系,原告也未能提供證據予以證實上述損失,法院不予支持。
但同時,法院對于精神損害的認可比例相對較高,多數認定行政機關的錯誤行為給當事人造成較大的工作生活困擾和精神損害,判定的精神損害撫慰金從數千元到數萬元不等。
此外,個別案例中法院還判決行政機關在媒體公開發布更正聲明、賠禮道歉。今年4月,最高檢發布的一起行政訴訟檢察監督案中,湖南一地公安局最終被判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外,還向原告賠禮道歉。
“民告官”多有顧慮,法律如何保障當事人放心起訴?
近年來,我國行政訴訟的法律體系和制度機制都在完善。與此同時,還有不少人并不知道可以“民告官”,即便知道也會擔心“胳膊擰不過大腿”。
“主要是我們的行政訴訟不發達,行政權力過大,老百姓會有所顧慮。”彭濤告訴記者,因此在訴訟制度上要進一步完善,法治環境要進一步優化。
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研究員呂艷濱認為,公眾產生這種認知的原因很多,比如行政機關掌握的資源更多、掌握的證據更全面,而個人在行政訴訟中面臨法律專業知識欠缺、證據調取和舉證困難等問題。
“對此,行政訴訟法很早就做了一些制度安排,如通過管轄權的設置,避免同級法院審理同級行政機關的案件,以減少來自外界的干擾;在舉證上,要求作為被告的行政機關對作出的行政行為合法性負有舉證責任,不提供或者無正當理由逾期提供證據的,視為沒有相應證據。”呂艷濱告訴記者。
“行政機關的位階高,它所作出的行政行為具有強制力,老百姓一般要服從。這些有利于原告的規定,相當于給老百姓穿了個‘高跟鞋’。”彭濤還提到一個細節,行政訴訟的訴訟費是最便宜的,只要50塊錢。
他還指出,行政訴訟和民事訴訟的不同之處在于,民事訴訟維護個人權益,而行政訴訟在維護個人權益的同時,客觀上也有利于維護社會公共利益。“因為你糾正了行政機關的錯誤行為,對全社會都是有意義的。”
多地曾開展清查整治,專家稱有必要設立刪除錯錄的“綠色通道”
記者梳理裁判文書網的相關判例發現,錯錄信息主要有兩類:嫌疑人提供他人姓名、信息和同名同姓未核實。
褚中喜指出,辦案人員不能僅憑犯罪嫌疑人自述確認身份。公安部2009年發布的《公安機關執法細則》就已明確,核查犯罪嫌疑人身份時,應當利用有關信息數據庫,查詢、檢索、比對有關數據。在上述多起案件的審理過程中,法院指出,公安機關沒有依照程序嚴格審核、規范操作。
記者查詢發現,近年來,多地專門制定了核實犯罪嫌疑人身份的規章和文件。如廣東省高院、檢察院、公安廳聯合發布的指導意見明確,各級公安機關應當充分運用信息技術手段和傳統方法,查清犯罪嫌疑人的身份,確保他人身份信息不被犯罪嫌疑人冒用。各級公安機關情報、網安、刑事技術、戶政、派出所等部門應當加強協作配合,為辦案部門查清犯罪嫌疑人真實身份提供支撐。
四川省攀枝花市公安局發布的《公安機關甄別違法犯罪嫌疑人身份工作辦法》規定,甄別嫌疑人身份,應當區分情形,分別采用身份證件比對、信息系統比對、檔案信息比對、生物信息比對,未對嫌疑人身份進行核查,不得確認其身份。
部分省份巡視組也曾向當地公安機關反饋,群眾反映存在錯錄犯罪信息問題。去年以來,湖南、陜西、上海、內蒙古、四川等多個省市開展了錯誤錄入公民違法犯罪信息問題專項清查整治。
呂艷濱指出,錯錄犯罪信息嚴重妨礙當事人的生產生活,如果當事人投訴無門、救濟不力,就會嚴重損害政府公信力。“除了要求有關部門加強內部管理,嚴格審核外,還要加強部門之間的信息化建設,提升辦案系統智慧化水平,輔助人工減少工作失誤。此外,要嚴格落實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和個人信息保護法的要求,建立并暢通個人申訴渠道,及時消除對當事人的不利影響。”
彭濤認為,應該形成制度化糾錯,同時有必要設立刪除錯錄犯罪信息“綠色通道”。“對于工作人員來說就是一項常規工作,但對于當事人而言影響非常大,應盡快刪除記錄,消除影響。”
新京報記者 行海洋
編輯 劉茜賢 校對 李立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