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一判決既充分尊重了金庸的原創著作權利,也明確了“同人文”在侵權前提下的創新勞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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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稿/克鮮(媒體人) 編輯/何睿 校對/吳興發
▲北京聯合出版公司版《此間的少年》圖書封面。
聽說過“同人文”嗎?著名武俠小說作家金庸生前訴作家江南所寫“同人文”小說《此間的少年》一案,終于等來了終審結果。
據新京報報道,廣州知識產權法院于近日對“同人作品案”作出終審判決,認定構成著作權侵權和不正當競爭,判令被訴侵權作品《此間的少年》立即停止不正當競爭行為,并登報聲明消除影響,賠償經濟損失168萬元及為制止侵權行為的合理開支20萬元,共計188萬元;《此間的少年》如需再版,則應按再版版稅收入30%支付經濟補償。
所謂“同人文”,是利用原有的小說、影視或動漫人物設定、故事情節而進行的二次創作。金庸起訴的江南出道之作《此間的少年》,正是一部基于金庸武俠小說的“同人文”,喬峰、郭靖、令狐沖等經典IP,被江南寫進了自己的《此間的少年》中,成為“汴京大學”的大學生。
而且,這些人物不僅被江南寫了、改了,還給江南帶來了巨大商業利益——早在2016年3月,江南就以3200萬元版稅榮登作家富豪榜榜首。也是在那時,已經93歲高齡的金庸毅然起訴了江南。
本案一審法院認定,不構成著作權侵權,但構成不正當競爭;目前二審法院認定,該書既是侵權,又是不正當競爭。
之所以案件審理時間這么長,而且一、二審法院之間有不同認定,還是因為“同人文”,作為一種新興崛起的文學樣式,有其特殊性。
“同人文”,雖然借用了原先經典著作中的人物名稱、身份、性格設定,甚至也借用了原著的故事線,但不能簡單將其等同于惡搞、抄襲。相反,在“同人文”文化里,作者一般是情感上尊重原著作、原作者的,甚至癡迷原作的狂熱粉絲。
之所以動手寫作“同人文”,有的是希望通過自己“二度創作”,使原著作更加趨于自己心目中的完美之作,有的則利用既有作品的人物設定、故事框架,意圖賦予作品新生命。
比如,《金瓶梅》可以說就是《水滸傳》的“同人文”,是對后者中的幾個章節的經典人物重新演繹;《水滸傳》其實也是對之前元代雜劇的有關IP的再創作、再演繹。
目前,“同人文”已然成了一個小的文化產業,反向保持了經典IP的常說常新。比如,J.K.羅琳就曾表揚過熱心創作《哈利·波特》“同人文”的創作者。
如果是粉絲“為愛發電”,自己寫寫“同人文”,不用于商業目的,且如實署名,一般也不構成侵權。而23年前的2000年,彼時正在美國攻讀碩士學位的江南在網上發表了《此間的少年》,不料一炮而紅,給其帶來了巨額商業利益。
建立在金庸經典小說人物之上的《此間的少年》,像一顆偷來的種子種成了大樹。甚至,在2016年被起訴之后,江南反而釋懷地表示,“少債老償,天經地義。律師怎么應訴,法庭怎么判,我就怎么辦”。
此次,二審法院終于認定,《此間的少年》故事情節表達上,雖然與原著不構成實質性相似,但整體而言,“郭靖、黃蓉、喬峰、令狐沖等60多個人物組成的人物群像,無論是在角色的名稱、性格特征、人物關系、人物背景都體現了查良鏞(金庸原名)的選擇、安排”,屬于著作權法保護的“表達”,依法構成侵權。
但與此同時,從法院判定的侵權責任來說,還是充分認可了“同人文”的創新價值,使之區別于一般的抄襲作品,在采取充分切實的全面賠償或者支付經濟補償等替代性措施的前提下,僅僅要求江南賠償188萬元,沒要求銷毀該作品,而是要求如再版,需以30%的版稅收入作為經濟補償。
可以說,這個判決既充分尊重了金庸對于經典武俠人物的原創著作權利,也明確了“同人文”在侵權前提下的創新勞動,沒有一棍子打死,而是讓其還上“少年賬”。
這一判決,精準地平衡了“同人文”這種新型文體的“黑與白”的兩種屬性,也是希望“同人文”作者在做大、贏利前,能得到原著作者的授權,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風險。
值班編輯 古麗 康嘻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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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部分內容首發自新京報公號“新京報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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