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審的含義(有期徒刑取保候審程序)

導讀大家好,布藝來為小伙伴們解答以上問題,取保候審的含義,有期徒刑取保候審程序相信這個話題很多人都不知道吧,下面大家來一起看看吧1.犯罪...

大家好,布藝來為小伙伴們解答以上問題,取保候審的含義,有期徒刑取保候審程序相信這個話題很多人都不知道吧,下面大家來一起看看吧

1.犯罪嫌疑人被逮捕后才能申請取保候審。犯罪嫌疑人在刑事拘留期間不能申請取保候審。刑事拘留的期限一般不超過37日,這期間是不能申請取保候審的。如果是行政拘留,不需要審判,就更不能申請取保候審了。

2.取保候審是有條件的,不符合取保候審條件的申請也沒有用。

以下情況申請取保候審才會被批準:

①犯罪嫌疑人患有嚴重疾病,或者正在懷孕、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②逮捕后,超過了法定的羈押期限,案件不能及時辦結的;(法定羈押期限是:偵查期間2個月,經檢察院批準可以延長1個月,經省級檢察院批準可以再延長2個月,共5個月。檢察院審查起訴1個半月。檢察院可以退回公安局補充偵查1個月,再審查起訴1個半月,可以退回補充偵查兩次,共5個月。一審審判期限為1個半月,二審審判期限為1個半月,共3個月)

③所涉嫌的罪行輕微,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罰金,不需要判有期徒刑的;

④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具體是指:犯罪后主動自首;認罪悔罪;犯罪事實已經查清,取保后沒有毀滅證據的可能;同案犯已經全部落網,取保后沒有串供的可能;已經得到被害人的諒解,取保后沒有報復的可能。

二、以下情況不能辦理取保候審:

①犯罪情節嚴重,可能判處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

②犯罪后逃逸的;

③不認罪,對指控的犯罪有異議的;

④尚有同案人員沒有被抓獲的;

⑤外地戶口,本市沒有固定住所,不能保證隨傳隨到的。

以下情況不需要申請,就可以取保候審:

①公安機關認為有犯罪嫌疑,檢察院做出不批準逮捕決定的;

②檢察院認為有罪,法院做出無罪判決的

三、以下情況不需要申請,就可以取保候審:

①公安機關認為有犯罪嫌疑,檢察院做出不批準逮捕決定的;

四、怎樣辦理取保候審手續?

辦理取保候審,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己,也可以由他們的法定代理人(父母、養父母、監護人和負有保護責任的機關、團體的代表)、近親屬(夫、妻、父、子、女、同胞兄弟姊妹)以及偵查階段聘請的律師或者審查起訴之后委托的辯護人,向司法機關提出書面申請,即填寫取保候申請表。在偵查階段,向偵查機關提出申請;在審查起訴階段,向檢察機關提出申請;在審判階段,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

偵查、檢察、審判機關對于符合取保候審條件的:(1)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2)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依法作出取保候審的決定,并決定是人保、財產保,還是人保與財產保并用。

對于人保,取保候審申請人必須提出保證人,保證人符合《刑事訴訟法》第54條規定的,經司法機關批準,由保證人和被擔保人(即被取保候審人)出具保證書,保證人保證履行《刑事訴訟法》第55條的規定;被保證人保證遵守《刑事訴訟法》第56條的規定。取保候審人的人保手續即告終結。

對于財產保,司法機關對符合取保候審條件的,可以責令被取保候審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監護人出具由司示機關確定的一定數額的保證金,取保候審的財產保手續即告終結。被取保候審人在取保候審期間(最長不超過12個月,具體時間由司法機關決定),如果被取保候審人不違犯《刑事訴訟法》第56條的規定,司法機關不退還保證金,將其上繳國庫;根據不同情況,司法機關可以責令當事人重新辦理取保手續,也可以轉變為監視居住、逮捕等強制措施。

對于人保與財產保并用,即將上述人保、財產保的手續同時辦理,并得到司法機關的認可,其取保候審手續即告終結。

以上是小保為大家整理出來的,希望看了會喜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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