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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駕駛證年審在時間期限上的規定有哪些
1、2017年起持AB駕駛證年審期限從每兩年一次年審改為一年一次,如果駕駛證沒有扣分記錄的可以免檢。根據目前的規定,A、B類駕駛證每兩年提交一次身體條件證明,每年參加審驗一次。但根據自2016年1月1日起實施的公安部123號令《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只有記分的A、B類駕駛人才必須參加年度審驗,審驗時應當申報身體條件情況。一個記分周期內沒有記分的駕駛人免予當年度審驗和申報身體條件情況。
2、交警規定,必須是本人持有駕照才能進行違章記分處理,不可以由他人代辦。交警部門還表示,今后將會加大打擊力度,防止買賣駕照分數的行為,將采取措施,確保在非現場處理違章時的消分人員與現場駕駛員一致。
北京市駕駛年審規定有什么變動
1、機動車駕駛證審驗新規定,其中最大的變動是:駕駛證無需年審,在有效期滿后按新規定換證。
2、根據新規定,對于有效期為6年內的駕駛證,在換證和審驗業務上,由市車管所下放到各縣(區、市)級車管所。對于持超過審驗有效期駕駛證而駕駛機動車輛的行為人,公安交警部門對其不處罰,只是對超過有效期一年以上未換證的,注銷其駕駛證。
3、對于年齡在70周歲以上的或駕駛大型客車、大型貨車準駕車型的機動車駕駛人,每年應進行一次身體檢查,并在記分周期(初領證日期)結束后向縣級車管所提供身體檢查結果。超過一年未提供的,將注銷機動車駕駛證。
4、機動車駕駛人在交通違法行為記分周期結束時,要主動查詢自己的記分情況。如果累積分達到12分,執勤民警查獲后應扣留機動車駕駛證,移交車管所。需機動車駕駛人參加相關項目的教育考試合格后,才能發還駕駛證。對于在一個記分周期內2次以上達到12分的,應在相關教育考試后,加考科目1、3的考核,合格后才能按規定清分。對于記分雖未達到12分,但尚有罰款未交納的,記分將轉入下一記分周期。對于達到12分,拒不參加學習也不接受考試的,機動車駕駛證將被交警部門注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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