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州縣級民辦職業培訓學校分立、合并審批辦理 流程、材料、地點、費用、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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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布藝來為小伙伴們解答以上問題,高州縣級民辦職業培訓學校分立、合并審批辦理,流程、材料、地點、費用、條件相信這個話題很多人都不知道吧,下面大家來一起看看吧

需要進行分立、合并的民辦職業培訓學校

二、辦理材料

高州市×××職業培訓學校

內容應當主要包括:舉辦者、培養目標、辦學規模、辦學層次、辦學形式、辦學條件、內部管理體制、經費籌措與管理使用等需要法人代表簽名、蓋指模

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

載明捐贈人的姓名、所捐資產的數額、用途和管理方法

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

需要法人代表簽名、蓋指模

需要董事成員親筆簽名、蓋指模

需攜帶原件核對

需攜帶原件核對

需攜帶原件核對

高州市消防大隊出具的,需攜帶原件核對

可由會計師事務所提供可由會計師事務所提供

三、辦理流程

網上辦理流程

1.申請。申請人登錄廣東省網上辦事大廳茂名市高州分廳(網址:http://wsbs.maoming.gov.cn/portal/index.action?areacode=440981)提出申請,上傳電子材料。

2.受理。接收受理人員對材料進行預審,在2個工作日之內提出預審意見,作出受理決定。申請人符合申請資格,且材料齊全、格式規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電子版《受理回執》;申請人不符合申請資格或材料不齊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員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書》。受理后,申請人按約定方式自行或郵寄向茂名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培訓就業科提交紙質材料,接件受理人員當場與網上電子材料審核無誤后予以正式受理,出具《受理回執》。

3.審查。受理后,審查人員對材料進行審查,在30個工作日內提出審查意見,出具《特殊審查期限告知書》,組織實地核查,專家評審等特殊審查,作出審查結論;決定人員在所有審查環節完成后5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查決定。符合審批條件的,予以通過,出具《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學校辦學許可證》和實地核查,專家評審等部門特殊審查文書;不予通過的,出具《不予許可決定書》。審查過程,發現材料需補正的2個工作日內向申請人提出補正要求,出具《申請材料補正告知書》,申請人按要求補正后重新受理審查。

4.領取結果。申請人按約定的方式到茂名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培訓就業科自取或以郵寄的方式領取《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學校辦學許可證》和實地核查,專家評審等部門特殊審查文書或《不予許可決定書》。

本事項的網上辦理流程見圖2:《市區(縣級市)屬職業培訓學校設立審批網上辦理流程圖》。

窗口辦理流程

1.申請。申請人向高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行政服務中心窗口提交申請材料。

2.受理。接件受理人員核驗申請材料,當場作出受理決定。申請人符合申請資格,并材料齊全、格式規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回執》;申請人不符合申請資格或材料不齊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員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書》。申請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當場更正的,退回當場更正后予以受理。

3.審查。受理后,審查人員對材料進行審查,在30個工作日內提出審查意見,出具《特殊審查期限告知書》,組織實地核查,專家評審等特殊審查,作出審查結論;決定人員在所有審查環節完成后5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查決定。符合審批條件的,予以通過,出具《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學校辦學許可證》和實地核查,專家評審等部門特殊審查文書;不予通過的,出具《不予許可決定書》。審查過程,發現材料需補正的2個工作日內向申請人提出補正要求,出具《申請材料補正告知書》,申請人按要求補正后重新受理審查。

4.領取結果。申請人按約定的方式到茂名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培訓教育科自取或以郵寄的方式領取《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學校辦學許可證》和實地核查,專家評審等部門特殊審查文書或《不予許可決定書》。

本事項的窗口辦理流程見圖1:《市、區(縣級市)屬職業培訓學校設立審批窗口辦理流程圖》。

特殊環節

四、辦理地點

高州市掛榜路188號

五、辦理時限

5(工作日)

六、辦理機構

高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七、辦理費用

不收費

八、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2003年)

第二條第二條國家機構以外的社會組織或者個人,利用非國家財政性經費,面向社會舉辦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的活動,適用本法。本法未作規定的,依照教育法和其他有關教育法律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2003年)

第八條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民辦教育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分別負責有關的民辦教育工作。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2003年)

第十一條舉辦實施學歷教育、學前教育、自學考試助學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辦學校,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按照國家規定的權限審批;舉辦實施以職業技能為主的職業資格培訓、職業技能培訓的民辦學校,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按照國家規定的權限審批,并抄送同級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2003年)

第五十三條民辦學校的分立、合并,在進行財務清算后,由學校理事會或者董事會報審批機關批準。

申請分立、合并民辦學校的,審批機關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形式答復;其中申請分立、合并民辦高等學校的,審批機關也可以自受理之日起六個月內以書面形式答復。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2003年)

第五十四條民辦學校舉辦者的變更,須由舉辦者提出,在進行財務清算后,經學校理事會或者董事會同意,報審批機關核準。

以上是小保為大家整理出來的,希望看了會喜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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