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布藝來為小伙伴們解答以上問題,2022年新婚姻法內容修改了哪些條款或規定相信這個話題很多人都不知道吧,下面大家來一起看看吧
《民法典》中的第五編婚姻家庭規定了許多新內容:
一、撤銷受脅迫婚姻的起算點修改
《婚姻法》:受脅迫一方請求撤銷婚姻的期間起算點為“自結婚登記之日起“
《民法典》:起算點修改為“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
第一千零五十二條 【脅迫婚姻】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二、刪除重病禁止結婚條款,改為隱瞞重病的可撤銷
現行婚姻法:“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屬禁止結婚的情形
民法典:刪除“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的條款,修改為患有重大疾病的,結婚前需如實告知另一方,否則另一方有權請求撤銷婚姻。
第1053條【隱瞞疾病的可撤銷婚姻】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三、新增婚姻無效或被撤銷時,無過錯方請求損害賠償的條款
第1054條【婚姻無效和被撤銷的法律后果】
第二款:婚姻無效或者被撤銷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四、明確了“夫妻共同債務的范圍”
現行婚姻法沒有對“夫妻共同債務的范圍”作出規定
民法典:吸收2018年司法解釋的規定,明確了“夫妻共同債務的范圍”
第1064條【夫妻共同債務】夫妻雙方共同簽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五、新增“離婚冷靜期”制度
第1077條【離婚冷靜期】: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愿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前款規定期間屆滿后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六、新增應當判決離婚的情況
第1079條【訴訟離婚】第五款: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七、離婚后子女撫養的條款,更有可操作性
現行婚姻法:“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
民法典:修改為“不滿兩周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為原則”,增強了可操作性。
第1084條【離婚后的父母子女關系】
第三款:離婚后,不滿兩周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為原則。已滿兩周歲的子女,父母雙方對撫養問題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子女已滿八周歲的,應當尊重其真實意愿。
八、將法定共同財產制,也納入離婚經濟補償的范圍。
現行婚姻法:主張離婚補償,需證明夫妻實行“婚內財產分別所有制”,導致很多“家庭主婦”(或其他對家庭付出較多的)雖然對家庭付出了很多,離婚時卻沒法主張離婚經濟補償。
民法典:刪除“婚內財產分別所有制”的前提條件,夫妻采用“法定共同財產制”的,也納入適用“離婚經濟補償”的范圍,加強了對家庭負擔較多義務一方權益的保護。
第1088條【離婚經濟補償】夫妻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負擔較多義務的, 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給予補償。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 由人民法院判決。
九、離婚損害賠償條款,新增“有其他重大過錯”的兜底性規定
現行婚姻法:主張離婚損害賠償,僅限 “重婚、與他人同居、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導致很多“出軌、與他人非婚生子、一夜情”的情況無法主張離婚損害賠償
民法典:新增“有其他重大過錯”的兜底性規定,將裁量權交給法院個案認定,以往得不到賠償的“出軌、一夜情、與他人非婚生子”等過錯,有望得到法院認定
第1091條【離婚損害賠償】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
(二)與他人同居;
(三)實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五)有其他重大過錯。
十、新增婚內財產分割條款
現行婚姻法:分割共同財產,須離婚
民法典:分割共同財產,可以不離婚,滿足特定情況即可。
第1066條【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分割共同財產:
(一)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的行為;
(二)一方負有法定扶養義務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醫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關醫療費用。
以上是小保為大家整理出來的,希望看了會喜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