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布藝來為小伙伴們解答以上問題,什么是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什么是交通事故責任相信這個話題很多人都不知道吧,下面大家來一起看看吧
交通事故,是指車輛在道路上因過錯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事件。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雖在單位管轄范圍但允許社會機動車通行的地方,包括廣場、公共停車場等用于公眾通行的場所。車輛,是指機動車和非機動車。
二、交通事故駕駛人的法定義務及主要權利
1、立即停車,保護現場;
2、造成人員傷亡的,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搶救傷員;
3、迅速報告執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
4、因搶救受傷人員變動現場的,應當標明位置;
5、檢驗鑒定結論確定之日起5日內,有要求辦案單位發還被扣留的事故車輛、機動車行駛證以及扣押的物品的權利。
三、當事人的主要權利
1、要求回避的權利。當事人認為辦案民警、鑒定人、記錄人與本案有利害關系的,有申請回避的權利。
2、陳述、申辯的權利。當事人在接受調查詢問時,有陳述和申辯、自行提供書面材料、拒絕回答與本案無關問題的權利。
3、知情權。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以及當事人、證人要求保密的內容外,當事人及其代理人收到交通事故認定書后,可以查閱、復制、摘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理交通事故的證據材料。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當事人復制的材料應當加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事故處理專用章。
4、自行委托鑒定的權利。受害人有權自行委托有資質的鑒定機構進行傷情的鑒定及傷殘等級的評定。
5、對事故解決方式的選擇權。對事故的處理既可以私了,也可以申請交警部門調解,還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訴。受害人有權及時向法院申請財產保全,查封、扣押肇事車輛,以確保救治費用及其他損害賠償費用賠償到位。
6、申請重新檢驗、鑒定的權利。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接到檢驗、鑒定結論后2日內將檢驗、鑒定結論復印件交當事人。當事人對檢驗、鑒定結論有異議的,可在3日內提出重新檢驗、鑒定的申請。
7、申請復核的權利。當事人對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有異議的,自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送達之日起3日內,有向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出書面復核申請的權利。(具體將在后面章節介紹)
四、事故責任的認定
(一)交通事故責任認定的原則。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交通事故責任認定的原則是,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交通事故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
(二)交通事故責任認定的有關規定。
1、因一方當事人的過錯導致交通事故的,承擔全部責任。
2、當事人故意破壞、偽造現場、毀滅證據的,承擔全部責任。
3、一方當事人故意造成交通事故的,他方無責任。
4、因兩方或者兩方以上當事人的過錯發生交通事故的,根據其行為對事故發生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分別承擔主要責任、同等責任和次要責任。
5、各方均無導致交通事故的過錯,屬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無責任。
6、當事人逃逸,造成現場變動、證據滅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無法查證交通事故事實的,逃逸的當事人承擔全部責任,但是有證據證明對方當事人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責任。
7、交通肇事逃逸,是指發生交通事故后,交通事故當事人為逃避法律追究,駕駛車輛或者遺棄車輛逃離交通事故現場的行為。
(三)車輛在道路以外發生交通事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接到報案的,參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及《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處理。
五、事故認定書的內容
除未查獲交通肇事逃逸人、車輛或者無法查證交通事故事實的以外,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載明以下內容:
1、交通事故當事人、車輛、道路和交通環境的基本情況;
2、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實;
3、交通事故證據及形成原因的分析;
4、當事人導致交通事故的過錯及責任或者意外原因。
六、什么時候下達事故認定書?
(一)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經過勘驗、檢查現場的交通事故應當自勘查現場之日起10日內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
(二)交通肇事逃逸的,在查獲交通肇事逃逸人和車輛后10日內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對需要進行檢驗、鑒定的,應當在檢驗、鑒定或者重新檢驗鑒定結果確定后5日內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
(三)因交通事故當事人處于搶救或者昏迷狀態的特殊原因,無法收集當事人的證據、且無其他證據佐證交通事故事實時,經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準,交通事故認定的時限可中止計算,但中止的時間最長不超過2個月。
實踐中,部分交警的做法是,事故各方對事故事實及成因沒有分歧的,可以按簡易程序快速下達事故認定書。對事故事實及成因有分歧,將來賠償可能存在爭議的,按一般程序下達事故認定書,時間在20個工作日左右。(5日、10日均指工作日,不包括節假日、休息日)
七、交通事故認定書是證據
(一)立法的進步。
在2004年5月1日《道路交通安全法》正式實施之前,司法實踐中,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下達的交通事故認定書被視為具體行政行為,當事人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等到事故責任由法院最終判定后,當事人還可能就民事賠償打官司,民事訴訟還可能經歷一審、二審。但是,一起交通事故的索賠從交警部門下達事故認定書,到行政復議,到行政訴訟的一審、二審,再到民事訴訟的一審、二審,時間跨度往往長達兩三年。在當時的司法環境下,雖然這些繁雜的訴訟程序有力的推動了交通事故處理的規范化、法制化,但是,受害人得到賠償的時間被拖得太長太長。
經過十年醞釀,于2004年5月1日正式實施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確立了“以人為本”的立法精神,依據該法,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下達的交通事故認定書在交通事故的賠償案件中作為證據使用,不再是具體行政行為。對事故認定不服,當事人可以提出復核,法院通過民事訴訟程序,在交通事故賠償案件中審查事故責任認定的事實和理由,對事故責任認定不再啟動繁瑣的行政訴訟程序,這樣避免了交通事故賠償案件久拖不決,及時的保護了受害人的合法權益。
(二)法院有最終的裁判權。法院有充分證據足以證明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作出的交通事故認定與事實不符的,可以根據查明的事實對交通事故責任作出最終的認定。受害人可以積極委托律師及時介入交通事故的處理,查閱、復制、摘錄事故案卷的相關資料,及時提供線索,補充證據材料,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司法實踐中,除非能夠拿出過硬的證據,法院更改事故責任的可能性較小。
(三)賠償比例由法院劃分。很多傷者面對手里的交通事故認定書很疑惑,事故認定書只給出了主要責任和次要責任的結論,但是各方按怎樣的比例承擔責任?是三七開,還是四六開?是二八開,還是一九開?關于主次責任的比例,因為具體情況千差萬別,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不再做具體劃分,而是由審理案件的法官根據案情綜合裁判。
八、交通事故認定書的形式及簽收
1、事故認定書的形式。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加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交通事故處理專用章,分別送達當事人,并告知當事人申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的期限和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權利。
2、如何簽收事故認定書。有的當事人對事故責任認定不服,在交警宣布責任,送達事故認定書的時候,拒絕簽字或者拒絕領取事故認定書,或者將事故認定書撕毀、丟棄,這些做法都是不明智的。正確的做法是,對事故責任認定不服,可以在事故認定書上注明“不同意”的字樣,以證明不同意事故認定書所認定的事實或者責任,然后領取事故認定書,在3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請復核或者直接向法院起訴。
九、事故責任無法認定
(一)責任無法認定。對于交通事故的事實和成因,因為證據不足、不具備鑒定條件或者鑒定結論相互矛盾,當事人的違法行為不明確,各方對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陳述不一致,當事人身份、車輛信息等無法查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一般只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證明》,載明能夠查清的交通事故事實,但是對交通事故成因無法查清,無法認定事故責任。
(二)交警對事故責任無法認定的,法院可以判定。實踐中,針對此類事故責任無法認定的復雜疑難案件,傷者可以委托律師向法院起訴,申請法院調取交通事故案卷,由法院查明案件事實,依法判定賠償責任,從而最終解決賠償問題,不至于因為事故責任無法認定而導致傷者得不到應有的賠償。
(三)經典案例回放
案情:2006年,一位傷者找到華-徽律師,拿出了一份事故認定書,事故認定書上面沒有給出事故責任,理由是:事故的成因和責任無法查清。
事故發生在武漢市江漢區一個人流量很大的十字路口,事發當時路口車輛較多,但是,在事發的一瞬間,沒有目擊證人,事發的方位也是攝像探頭的盲區,涉嫌肇事的貨車高大的車身阻擋了旁人的視線。后來的旁觀者都是在傷者倒地后聚集到現場,涉嫌肇事的大貨車是專門運送商品車的超長超高的兩層貨車,可以一次承載運送十輛嶄新的小轎車。傷者是騎電動自行車的中年男士。據傷者自稱,貨車和電動自行車同向行駛至路口,大貨車準備左轉彎,電動自行車是直行,因為貨車轉彎時車身傾斜把傷者的電動自行車擦碰了一下,導致傷者駕駛電動自行車失去平衡,倒向另一側致使傷者肩部受傷。可是,貨車沒有停車,而是繼續行駛離開了現場。后來貨車司機敘述自始至終沒有發現電動自行車,更沒有看到電動自行車倒地。傷者經旁人扶起后,追趕上大貨車。在距離事發地點約300米的地方,傷者騎電動自行車逼停了大貨車。可是,大貨車司機拒不承認有擦碰,聲稱對交通事故不知情。事發后,交警勘查了事故現場,扣留了大貨車、電動自行車,委托相關鑒定部門做痕跡鑒定。令人沒想到的是,鑒定結論竟然是大貨車和電動自行車沒有接觸!傷者非常激動,對鑒定結論不服,并自行委托了另一家鑒定部門做痕跡鑒定,鑒定結論出現戲劇化的改變,結論相反,認為雙方有明顯接觸的痕跡!針對兩份結論完全相反的鑒定,交警部門著實頭痛,經研究決定委托權威的鑒定部門做第三次鑒定,第三次的鑒定結論是:兩車雖有接觸痕跡,但是該痕跡不是交通運行過程中兩車接觸所致,而是事故發生后,傷者推著電動自行車與大貨車比對痕跡時擦上去的。
至此,距離交通事故發生已經一個月,有三家不同的鑒定機構先后作出了三份鑒定報告,交警部門幾次開會討論都不能就事故責任做出明確判斷,最終交警部門下達了事故成因無法查清,事故責任無法認定的事故證明!
案情分析:
一、這個案子的痕跡鑒定先后做了三次,已經做得很充分了。如果辦案的重點圍繞著鑒定爭來爭去,各方就鑒定機構的資質、鑒定的效力、鑒定的方法、甚至鑒定所依據的理論大做文章,總是難以繞開相反鑒定結論的阻礙。
二、即使要求鑒定專家出庭接受質詢,在庭審中華-徽律師大顯身手,將鑒定專家質問得張口結舌,面紅耳赤,庭審效果熱鬧非凡,最好的結果也不過是前面的三份鑒定結論不算,由法院再次委托鑒定,耗時費力不說,鑒定結論誰也無法預估,誰也說服不了誰,這樣官司打下來勝訴的可能性將大打折扣。
三、交警、傷者都沒有找到案子的目擊證人及其他直接證據。要想勝訴,必須另辟蹊徑。
四、華-徽律師經過仔細的分析和再三權衡,認為這場官司可以打贏。
高-勇律師的思辨:庭審過程中,代理律師反復梳理案情,得出各方均無異議的事實:2006年某月某日下午5時25分,大貨車遇傷者騎電動自行車同向直行至鬧市區大型路口,該路口非機動車車道消失,非機動車可借機動車道通行。此時大貨車左轉,在大貨車一旁騎電動自行車同向行駛的諶某倒地受傷,大貨車沒有停車,駛離了現場。交警部門因為找不到接觸痕跡而無法認定事故責任。
高-勇律師的觀點:
在特定的時間,特定的地點,特定的機動車與非機動車之間發生了一起交通事故,機動車相對于非機動車而言是強者,對機動車給非機動車造成的損害,機動車一方應就自己駕駛車輛離開現場,承擔無過錯的舉證責任。
二、機動車司機承認事發前沒有發現和避讓非機動車,非機動車倒地后,機動車司機沒有及時發現,也沒有停車保護現場,對事故的發生和后來事故責任無法查清負有過錯。
三、本案是一起交通事故,既然機動車負有過錯,那么為機動車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必須承擔賠償責任!
案件結局:
在庭審辯論中,華-徽律師的觀點讓車方及保險公司律師頗感意外,但是,最終說服了法官!之后,傷者、車方及保險公司達成了和解,傷者得到了相應的賠償。
高-勇律師的感言:承辦復雜的案件,思路要清晰,基本功要過硬。
十、復核
對事故責任認定不服,可申請復核。
當事人可于接到事故認定書之日起3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請對事故責任認定進行復核。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收到復核申請及相關證據材料后,經審查,存在程序錯誤或者與事實不符、適用法律錯誤的,可以撤銷事故認定,責令下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事故責任重新認定。
應注意兩點:
1、上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不直接更改事故責任,而是撤銷認定,責令下級部門重新出具事故責任認定書。
2、經過復核程序,交警部門改變事故責任的比率在百分之三十左右。
高-勇律師溫馨提示:對交通事故責任的更改,無論是交警部門還是法院都比較慎重。
華-徽律師在代理的上千件案子中只有三件法院更改了事故責任,一件是4歲未成年人的事故責任由同等責任改為1:9,一件是國道上遺撒貨物,肇事車輛無責改有責,一件是環衛工人清掃道路,環衛工人有責改無責。
十一、哪些情形構成交通肇事罪?
(一)從事交通運輸人員或者非交通運輸人員,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發生重大交通事故,在分清事故責任的基礎上,對于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交通肇事罪的規定定罪處罰。
(二)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死亡一人或者重傷三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
(2)死亡三人以上,負事故同等責任的;
(3)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無能力賠償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的;
(4)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傷,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處罰:
(a)酒后、吸食毒品后駕駛機動車輛的;
(b)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輛的;
(c)明知是安全裝置不全或者安全機件失靈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
(d)明知是無牌證或者已報廢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
(e)嚴重超載駕駛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