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審都是刑事案件嗎(刑事案件中取保候審是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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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布藝來為小伙伴們解答以上問題,取保候審都是刑事案件嗎,刑事案件中取保候審是什么意思相信這個話題很多人都不知道吧,下面大家來一起看看吧

刑事訴訟中的取保候審是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對未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責令其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并出具保證書,以保證不逃避或妨礙偵查、起訴和審判,并隨傳隨到的一種強制措施。

二、取保候審的適用對象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60、65、69、74、75條,最高人民法院《解釋》第66條,最高人民檢察院《規則》第37條,公安部《規定》第63條等的規定,取保候審適用于以下情形:

1.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3.應當逮捕但患有嚴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懷孕、哺乳自己未滿1周歲嬰兒的婦女。

4.對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需要逮捕而證據尚不符合逮捕條件的。

5.提請批準逮捕后,檢察機關不批準逮捕,需要復議、復核的。

6.移送起訴后,檢察機關決定不起訴,需要復議復核的。

7.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羈押的案件,不能在刑事訴訟法規定的偵查、審查起訴、一審和二審期限內辦結,需要繼續偵查、審查起訴或審判的。

8.持有有效護照和其他有效出入境證件,可能出境逃避偵查,但不需要逮捕的。

對于取保候審的適用對象除了上述法律規定以外,最高人民檢察院《規則》和公安部《規定》還對不能適用取保候審的情形作了明確規定。

最高人民檢察院《規則》第38條規定:對于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的犯罪嫌疑人,以及其他犯罪性質惡劣、情節嚴重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審。公安部《規定》第64條規定:對累犯、犯罪集團的主犯,以自傷、自殘辦法逃避偵查的犯罪嫌疑人,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暴力犯罪,以及其他嚴重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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